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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美丽的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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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是国人多年的梦想。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各方关注。

带薪年休制度经历了从1991年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提出,到1995年劳动法再度作出规定,又到公务员法明确列出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这项制度实质上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以至于被人们遗忘。此次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就带薪年休制度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征求意见,不由得令人心中生出许多期待。

然而,欣喜之余笔者又心生疑虑,谁来保障我们切实享有带薪年休的权利?带薪年休制度会不会成为美丽的烟花?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职工权利的规定不可谓不到位。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而且,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带薪年休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最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带薪年休制度,也是可以预见的事。

然而,中国法治状况不容乐观的原因并不在于法制的不完善,相反,中国近30年来的法制建设已经实现巨大的飞跃,许多法制空白得到了填补,更有法制领域有了绝不逊色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详细规定。然而,不少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未被严格遵照执行的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譬如,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可谓明确,然而,当刚踏入工作岗位“不识相”的大学生找领导主张加班工资时,却得到了“你去找劳动法要工资”的让人哭笑不得的回答。更多的职工则“人在屋檐下”,不得不忍气吞声,甚至还得强扮笑脸。

再具体到职工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有职工年休假权、单位保障义务以及执行机关执行权力的明确规定,但区区七条简短的规定能否切实保障我们的休假权呢?首先,如果单位像对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一样不遵守怎么办?也许你会说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履行义务或者干脆举报,但问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面对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敢于和单位较真或举报吗?此外还有最后一道保障线,那就是执法机构的严格执法,但是地方执法机构如果出于保护地方单位发展等目的而睁只眼闭只眼,又该怎么办?就是说,如果没有对法律的起码敬畏,如果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权利人不认真或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义务人视义务为“无物”,执法机构视执法权为“玩偶”,即便再详细科学的法律规定,不照样形同虚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