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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款权及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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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罚款权作为一种最常用的惩罚手段,具有其他惩罚措施难以比拟的程序便捷性和直接威慑性,为社会各类规则制定者所青睐,甚至大量私法主体都在自己的规章里加以规定。然而财产权作为一种与生命权、自由权相并列的基本人权,乃人权实现之保障,罚款权的设定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私权。基于“平等者无强制”的理念,社会上大量的私法主体的罚款权规定是不合法的,而在有契约关系的情形下,罚款也只能被视为违约金。

【关键词】 罚款权;私权保护;权力边界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88-02

一、罚款权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一)罚款权的概念界定

罚款权是一种财产上的处罚手段,在生活中广为使用,然而罚款权并非学理性的概念,对其内涵、外延有着诸多不明确的地方。在行政法上,罚款是一种财产罚,属于行政处罚之一种,且不能随意设定和实施;在行业协会中,罚款是非法律惩罚权的一种形式,属于社团罚之一种;在企业里,罚款权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而在日常生活中,还有更多的关于罚款权的规定,诸如“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元”、“攀枝摘花者罚款50元”,凡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有关罚款权的规定零零总总,从国家到行业协会到企业单位到个人,社会各类主体都基于自己的利益加以创设。笔者在此无意对其性质花费过多笔墨,仅着眼于当下广泛存在甚至是滥用的“罚款权”这一现象,在私权保护的观念下,对其加以批判。因此,笔者认为:罚款权是指优势主体对另一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金钱处罚的权力。这是就全部罚款权的一般表现所作出的定义,笔者认为,罚款权虽然为各类社会主体所使用,但其一般原理是不变的,通过对其一般性原理的分析,可以对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不合理的罚款进行纠偏。

(二)罚款权的分类

按照公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将罚款权分为公法上的罚款权和私法上的罚款权。公法上的罚款权主要就是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公权力中的有关罚款的权力。私法上的罚款权又可以分为私法主体内部的罚款权和私法主体外部的罚款权。内部罚款权主要是指在有契约关系(或类似契约性质的关系)的情况下实施的罚款权,如企业对职工的罚款权;外部罚款权则相反,二者之间没有契约或类似契约的关系,如公园对其游客的罚款权、图书馆对学生的罚款权等等。这类罚款权完全是不合法的,下文将对此逐次申论之。

二、罚款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罚金是因成员对章程的认同而通过权利的让渡赋予某一主体的一项处罚性权力。按照古典自然法学派对社会契约论的一般观点,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的,因而没有人可以对另一个人发号施令,人们都自由而不受约束,这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人们为了自我保全,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以组成政府,“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可见,人是生而自由的,没有人天生就比另一个人高一截,人与人之间除了在权利让渡后的领域内可以产生不平等关系外,其他再无不平等之可能。而罚款权这一“发号施令”的权力,也只能在这种权利让渡后的领域内所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那种非基于自愿的,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增加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不可以构成这里的“契约”的。

(二)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理论主要是指: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里,当一个人的行为而导致了某种损害时,便会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为了消除这种不公正,就必须使其接受一定的惩罚,以填平这种损失,使社会重新恢复公正。罚款权正是因为某种规则遭到破坏,使社会某部分利益遭受损失,因而需要通过其来加以恢复而产生的。

(三)法经济学上的效率理念

按照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违规行为会导致社会成本(或者称为违规成本),主要指违规行为的负效应使社会付出的各种代价,而打击或者规制这一行为又会使规制者付出成本,我们姑且称之为规制成本,显然,违规成本与规制成本二者之间是呈反比关系的,因而一种理性的规制违规行为的方式应该是违规成本和规制成本之和达到最小。法律的价值之一,无论它是否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就是探寻消耗成本最低的解决问题途径,继而让人们产生选择这些途径的动因。而罚款权以其程序便捷性和直接威慑性,无疑是所有规制措施中的首选。

(四)社会管理的需要

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本能,也是“社会”本身的先验渴望。故自有社会始,即有“社会管理”。包括罚款权在内的管理手段的共同的特征,就是给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边界。在边界内,是安全的。一般来说,罚款权是进行社会管理所必须的手段,社会主体要进行社会管理,就必须有能力对其“成员”之违反群体要求的行为作出反应,罚款权无疑是体现这种能力最好的方式。

三、罚款权的边界及私权保护

(一)罚款权的边界

基于上述对罚款权正当性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罚款权并非天生俱来的权力,而是通过权利的让渡或者因为某种必要而实施的一种相对来说较好的管理手段。因此,对罚款权的权力边界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明确其外延,划清违法与合法的界限。笔者认为,除了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权责统一等一般的公法上的限制原则外,还应该通过以下几种原则或理念对私法上的罚款权的边界加以明确。

1.平等者之间无强制

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强调人格独立、意志自由,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也不能横加干涉,即古谚所说的“平等者之间无强制”。基于平等这一民法最为基本的原则,在私法里彼此无强制,除非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2.当事人的约定,例如违约金的规定,但此时性质已经改变了。

2.民事损害填平规则与实质损害要件的限制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主要是以填平损失为主要目的的。当事人之间彼此皆独自,彼此无强制,因而不能为要求他人赔偿超出其损失的请求。豍同样的,虽然相对人犯有某种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没有因此而受到实质损害,则不得请求赔偿,更不得滥加罚款,此即实质损害要件。例如,虽然某人误拿了你的东西,但只要其如数交还,就不应当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