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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改革应体现重视民生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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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当时征收利息税的目的就是为了释放居民储蓄这只“笼中虎”来刺激内需,同时想增加财政收入。至于利息税传统意义的“劫富济贫”作用,更多是学界的辅助解释。

如今,利息税调整的背景却与当初截然相反。笔者认为,最大的原因恰恰是居民储蓄这只“笼中虎”被放了出来,近期居民储蓄不断下降,一方面使得仍主要靠“拉存款”过日子的商业银行体系面临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存款向股市的搬家,也使多方担心会助推资本泡沫的积累。

至此,利息税改革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但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对政策体系进行总结。第一,只有真正建立起政府政策的公共选择机制,才能提高政策效率。就当初利息税开征的过程来看,在开征前没有对居民储蓄倾向、社会文化心理进行深入研究。现在停减利息税,虽然大势所趋,但同样要避免简单决策,而要充分考虑相关的依据与影响。长远来看,要真正避免政策目标与政策效果错位的尴尬,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选择机制,这种机制起码包括几方面要素:要使利益相关各方都有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在政策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诸如公开听证会、电视辩论、公众网络投票等都是可考虑的手段。第二,在决策过程中更多引入专家论证制度。比如,如果改革利息税是为了解决“存款搬家”,那么政策效果就值得商榷,这需要有专家更深入研究居民储蓄倾向与股市投资的关系,并非能够简单判断的。第三,尽可能保持政策透明度与持续性,稳定公众预期。

另外,政府政策体系向“民生型”的全面转变已经迫在眉睫。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政策实际上一直是围绕“效率”优先展开的,“公平”目标还在很多经济政策制定中没有充分体现。如果说这是改革初期的需要,那么现在全面转向重视公平的“民生型”政策已是水到渠成。回到利息税,我们看到多数国家开征利息税的目的,就是通过财富再分配,来实现公平目标。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虽然存在不足,但利息税、遗产税等税种都是体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税种。

由此,我国改革利息税的目标,应脱离简单的经济效率观点,而放在经济政策全面重视民生的变革过程中来考虑。回归利息税的本来功能,就要求对利息税全面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应有的“劫富济贫”作用。对此,在把利息税率调整到5%之后,并不意味着这项改革就可以到此结束了,更重要的,是将来在合适时机继续进行起征点、减免额等要素的调整,向把它变成“富人税”而努力,以此表达政府政策转型为追求公平的意图,同时尽快在税收乃至所有经济政策制定中体现重视民生的取向,即使付出一定成本也是值得的。(摘自2007年7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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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计算的具体方法

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还指出,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摘自2007年8月7日《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