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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自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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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生老病死,人死不能复生,而活着的人要好好活下去。但是,在夫妻互相继承财产方面,有时候会碰到困扰。如果是再婚夫妇,牵涉到双方子女,更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继承权,且看案例分解。

继承房产,有律师见证的遗嘱也碰壁吗?

经历丧夫之痛,办理房产过户又遭拒

胡女士的丈夫曾先生过世了,她非常伤心,周围的朋友都劝她节哀顺变。胡女士尽心料理了后事,拿着丈夫的遗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哪知工作人员看了后,摇头说:“不行,你还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胡女士疑惑不解道:“立这个遗嘱的时候,是有律师见证的,为什么还让我去公证啊?”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客气地说:“我一下子解释不清楚,现在后面排长队,实在对不起,请你到公证机关问问就明白了,要不你等等,等我有空再给你解释。”于是,工作人员接待其他人了。

胡女士坐在旁边的椅子上,翻看着遗嘱和律师对遗嘱的见证书,心里想,律师不是骗人嘛!如果知道他见证不管用,当初就应该直接找公证处,不该找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胡女士现年52岁,是某技术学校的教师,丈夫曾先生比胡女士大18岁,是某出版社编辑。曾先生是再婚,和前妻生育了三个孩子,两个住在上海,一个住在南京,均已成家,事业有成。

胡女士和曾先生婚后,在浦东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人为曾先生和胡女士共有。曾先生从出版社退休后,日夜整理书稿,偶尔发表文章。胡女士每天忙于给学生上课,料理家务。再婚夫妻,相依相伴,虽不是大富大贵,但也自得其乐。

曾先生是一个细致周到的人,想到自己毕竟长胡女士很多岁,万一自己先走,要对胡女士有一个交代。2001年5月,夫妻两人共同立了一份遗嘱,内容如下:1、如果曾先生身故,则曾先生的所有财产均归胡女士继承;2、如果双方同时遇难身亡,则双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及仅有的存款归曾先生的孙子曾晓明、孙女曾晓萍继承;3、如曾先生得到赔偿金,则由其孙子曾晓明、孙女曾晓萍继承,胡女士得到的赔偿金则由其妹妹胡歆继承。

两人写好遗嘱后,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给予了见证。2008年4月曾先生因病去世。胡女士办完丧事后,想要把房产证上曾先生的名字变更为自己,于是拿着律师见证的遗嘱去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竟然被拒绝。

借助法律力量,召集亡夫子女议事

胡女士只得到公证处咨询:“我家先生算细心周到了,写了遗嘱,还找律师见证,他说死后他的那一半房产给我,交易中心为什么不信任我呢?”公证员解释道:“有了律师见证的遗嘱不能直接去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必须有一个遗嘱继承权的公证。”胡女士接着问:“那我该怎么办呢?”公证员告诉她:“需要你先生的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子女和你,一起到我们公证处来,我们要问一下情况,做一个笔录,然后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你有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再拿着所立遗嘱的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过户手续就可以了。”胡女士决定依言执行。

胡女士回家后,给曾先生的子女逐一打电话,希望他们配合,约好时间一起到上海浦东新区公证处来。结果,曾先生的子女一直以工作忙为理由推诿,又因分处上海、外地,很难有一个统一时间一起到公证处去,拖拖拉拉几个月过去了。胡女士想想伤心,不是自己的子女,无论如何指挥不动。再想想,这些子女是不是存心刁难自己呢?可这房子确实是她和曾先生婚后买的,而且有曾先生的遗嘱,说明将其所有财产归她继承呀。

胡女士又急又无奈,只好去请教公证员。公证员告诉胡女士:“你可以以原告身份告曾先生的子女,要求按遗嘱继承,法院会通知被告什么时间开庭,大家不会因没时间不去法院,法院的传票大家都要执行。”

胡女士听了公证员的话,写了一份诉状送到浦东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女士要求按遗嘱继承,而曾先生的子女表示对父亲的遗嘱无异议,法院因此调解结案。事情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胡女士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及相关材料,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评析:

1.继承财产,手续必须完备合法。胡女士虽然持有律师见证过的遗嘱,但是,这不能代替遗嘱继承权公证。一定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遗嘱才有效。

2.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上述案例中,曾先生的子女不配合、不协助后母办理产权过户。作为后母的胡女士通过得到法律支持,顺利地按照曾先生的遗嘱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

普法小常识:什么是遗嘱继承权公证?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要求公证机关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时还要证明未发现有其他与该遗嘱抵触的遗嘱、和该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抚养协议等等。

如果不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取得判决书或调解书,以此也同样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总之,《继承法》对公民处分个人财产有着严格的要求,即对遗嘱内容和形式条件的要求。同时,按遗嘱取得的财产也有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