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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机顶盒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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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掀起了一场“盒子大战”,已经上市的包括小米盒子、乐视盒子、PPBOX、RATV、TP-LINK盒子、彩虹BOX、华为秘盒、阿里盒子、芒果派等,即将上市的还包括爱奇艺盒子,此外,风行网、优酷等视频网站也有意布局互联网电视。

盒子“腹背受敌”频频遭遇诉讼危机。以小米盒子为例,近期在硬件和内容方面均被诉侵权。其中同洲电子提出小米盒子以遥控器(或手机)操作盒子时可用遥控器菜单键调用更多的用户关联项的方法涉嫌专利侵权;优酷土豆提出小米擅自在小米盒子上播放《北京青年》、《爱情公寓》等电视剧,侵犯优酷土豆购买的内容版权;迅雷提出小米盒子设置影视点播功能,盗播《武侠》、《泰囧》等电影,侵犯内容版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提出小米盒子盗播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天天向上》。

目前中国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已经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以电视终端厂商为主导,电视机厂商都建有自己的内容平台。这时行业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产品形态、内容服务很不完善,盗版、不安全事件、涉黄问题频出。

第二阶段,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互联网电视产业,牌照的发放让互联网电视有了行业规范。

第三阶段,除了牌照方和终端设备厂商合作之外,更多的第三方内容提供商、平台运营服务商也陆续参与进来,互联网电视的市场规范建立,市场逐渐兴盛。

政策分析

根据2011年底广电总局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 [2011]181 号,简称181号文)规定,对互联网电视进行“集成+内容”双管制模式的牌照管理。

181号文提出,一是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必须由总局批准的广电机构来建设;二是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方必须是广电总局批准的内容服务平台,该项许可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增项进行;三是终端厂商只能与合法的集成平台开展合作、按照总局批准的序列号开展终端生产;四是不得链接公共互联网,不得提供直播服务。

集成播控平台,对所建集成平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负责审查所接入的内容服务平台资质是否合法。

内容服务平台,有权自行开办新闻节目点播服务;有权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同时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负责审查内容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内容管理要求,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审查内容服务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相应的版权管理要求;对具体的节目要进行播前审查,承担播出主体责任。

内容平台合作方,应与内容服务牌照方合作开展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但要对自身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和版权进行审查,向内容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终端设备厂商,只能与合法的集成平台开展合作,按照总局批准的序列号开展终端生产。

这种以牌照为核心的管理思路,体现了广电总局希望整条产业链以互联网电视牌照为中心而展开,将主动权一直牢牢掌握在国有广电机构手中,将民营视频网站排除在外,将电视屏视为意识形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强调可管可控。

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型产品,一方面实现了技术的跨界,另一方面更深层触及了我国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对工信部、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几个部门的管理职责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目前发展来看,因内容服务牌照方的视频内容相对单一,无法满足用户需求,而拥有海量视频资源、却无法取得合法牌照的民营视频网站,均在以“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的角色深度介入到产业链中来,这样既丰富了用户选择,也寻找到了互联网企业的新的盈利增长点,实现双赢。

政府已经看到这一局面,并且默许这种合作方式的广泛开展。因此可以大胆预测,在未来,不排除内容服务牌照授权范围扩大到有影响力的民营视频网站。

法律分析

侵权问题分析。在互联网电视及机顶盒领域,问题主要集中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的纠纷。

直接侵权是指没有经过许可,直接将作品提供到电视机或相应平台传播。《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是指如果明知或应知内容侵权,还通过帮助手段来扩大侵权的后果,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因此,构成间接侵权至少应当有三个要件:一是有主观上的过错,明知或应知内容侵权;二是实施了帮助行为;三是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2012年上海市一中院以“网店售假、淘宝‘帮助侵权’”行为成立,认定淘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经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侵权责任认定。因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经营模式和技术特点各异,有的是通过自身平台存储、上传视频节目;有的则是通过搜索链接、网页嵌套、P2P等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有的会因广告推广需要,故意模糊内容驱动型和技术驱动型的区别,将终端设备经营者有意包装成网络内容提供者,故意掩盖搜索、链接等技术特征,因此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具体分析

对于自有播放平台终端设备,终端设备的经营者往往与所播放节目版权方系同一主体或经后者合法授权,播放内容完全由终端设备经营者控制,在大前提视频节目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终端设备经营者一般不存在侵权风险,如视频节目本身系侵权视频,则终端设备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对于智能系统机,因为该设备在用户购买之后,完全脱离开发、提供者的控制,如何使用,安装何种应用,播放何种内容,均由用户决定,故完全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存在播放内容侵权的风险。

对于与内容平台合作的,情况较为复杂:

一是终端设备经营者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且有证据证明的,原则上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终端设备经营者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视为直接传播作品行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三是终端设备经营者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且有证据证明,但有证据表明所播放视频节目为侵权视频,且终端设备经营者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大量视频网站是以内容合作方身份进入市场,将内容授权纳入集成播控平台,不参与终端设备生产,因此存在侵权与被侵权两类风险。

第一类,当视频网站内容涉嫌侵犯第三方权利,内容平台方与终端设备经营者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是要考虑内容平台方与终端设备经营者的具体合作方式,如果内容平台方、终端设备经营者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且有证据证明的,由视频网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是如果在合作中,内容平台方或终端设备经营者有主观上的过错,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如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主动对版权方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或者实施了帮助或教唆行为,如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内容平台方、终端设备经营者也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类,其他主体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视频网站内容,构成对视频网站的侵权。

视频网站面对互联网电视及机顶盒领域的激烈竞争市场,应当坚持“合法授权”与“理性授权”。

视频网站自身内容对外授权使用时,一要尽可能细化、明晰化授权内容;二要确认合作方主体资格,是否拥有合法牌照,或是否引入了拥有合法牌照的合作方;三要确认自身内容权利无瑕疵;四要确认合作方式,明确内容平台合作方、播放设备经营者对视频内容的使用方式。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视频网站版权内容的,要及时提交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通知,要求对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还要不断提高技术防范手段,提高对自身内容的保护,从技术层面尽力防止其他公司非法盗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