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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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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都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有效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必须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本文将简单分析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市场经济,希望能对有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现代民法当中的人文精神主要为对人类理性的人文精神的一种集成及矫正,随着民法的发展而发展。民法的人文精神通过关心人的需要,特别是精神方面的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以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为着眼点。民法中的人文精神不仅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体现了私权神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中的人文精神重视对人性的关怀及自由、平等的价值,这点同市场经济核心要求具有很大的契合点。

一、概论人文精神

(一)简单分析人文精神的主要思想

人文精神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发起于对宗教及神学的反抗,人文精神的核心就是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倡导人文精神的人通常都会站在俗世追求精神,反对相应宗教利用美好而虚幻的天国生活对世俗中的人们进行限制和压抑。人文精神具有多层次思想内涵,首先就体现在对人性的关怀上。人文精神倡导者相信人们具有人格尊严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体现了广义范围上的人道主义,对人所为人的价值追求,核心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二者间的相互包容,对人性关怀的重点体现为人自身的全面价值。其次体现为对真理的思考。人们时时都在追求真理,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科学态度及精神。最后,体现为超越性,人们重视在追寻生存意义,寻觅生存的含义。

(二)人文精神的内容

1.人本观念。人类的存在是对社会选择进行衡量的一把尺度。从传统的“君本位”转为“人本位”,历史文明实现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一种飞跃。从洛克学说体系方面可以看出,“人本位”是洛克所发现的人类社会规律的一个重要成果。一方面,科学为人文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理性武器;另一方面,人文又指导科学应恩泽人类。

2.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这个内容体现了对个人思维理念的尊重及认可,它的靶标是君本位。纵观国际古今历史,所有的君主都凭借国家和天下的名义进行专制的,而专制的反面就是个人观念。个人观念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具有反对所有形式的专制主义的行为及倾向。在这种背景下,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的权利则是后来人民所赋予的。从实质上看,个人观念体现了民本思想,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是否会受到合法保护则曾为衡量社会、资质、政府等行为的一把标尺。

3.自由的观念。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选民的承认和认可的基础上,它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如果政府没有能力保护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政府。在所有的人权当中,自由是最高贵的,因而只有进行民主管理的政府才可能对人民的自由进行保护,才是人民需要的政府。每个公民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可是如果相应的法律存在优点或者缺点,公民必须有权发表自己见解。

对社会的治理依靠的是政府和人民可以进行相互制约的制度,而这种制度离不开人类的理性。人们通过理性创造了相应的规则,也创造出了各种法律,所有规则的标尺都是保护人类自由,这是现代法治及法制中必须坚持的理念,相应规则的作用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规则意识则成为当代各国公民的一种基础素质。真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配出人们之间所有关系的独立,不是恣意妄为、无法无天的。

二、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

(一)什么是民法当中的人文精神

所谓的民法精神指民法文明深层、内在的一种内核和精髓,是相应民法文明的终极关怀及价值追求,是民法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个人本位是公民自由主义及个人主义思想在相应民法方面的充分体现。因为有了个人本位思想作为支撑,民法才因为独有的个人性、私人性被称作“权利法”,通过明发,公民具有同国家抗衡的能力,从而可以享受个人自由,追求个人财富。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精神层面就是自治。民法或者司法实现的过程就是对人文精神慢慢实现并进行矫正和发展的一个过程。

1.私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所谓的私权神圣主要指民事权利系统具有开放性、民事权利为公民一项当然及自然的权利、私权神圣的关键是人格权的神圣性及所有权的神圣性。我国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人类的一种本性,通过在法律上确认这种利益,那么就是所谓的权利。民法的目标则是为公民确定缔结公民的社会财产的关系同人身权利的一种权利预期,利用设置并保护权利实现维护公民的社会关系的顺畅及有序目的。因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初衷及目的都是权利。从这点来看,民法对相应权利的认可,体现的是民法对个人价值的一种认可,对市场制度的一种信念,更包含了对于特权、权利的理性界定及警惕的内涵。正像之前所说的,人文精神最关心的就是自由观念及个人观念,因而民法的核心概念就是权利概念及权利意识,这正是民法呈现出一个巨大的权利体系的根本原因,充分体现了古代先哲们的权利本位的意识。

2.司法自治的内容。所谓的私法自治就是“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现代的民法体系当中,私法自治已经是一种不可撼动的基础及准则。该观念充分保障并支持了个人根据自身意愿去参与相应的市场交易,从而促使当事人可以在相应的交易当中形成比较合理的预期,尊重任何人的自由选择,该点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

可就是如果相应的私法自治原则在行使过程当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正义,国家及政府就一定要进行经常性的、有规则的干预。法律则逐渐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保护任务。上个世纪,法律理论界把社会控制这项理论引进到民法体系当中,对私法自治进行了较好的约束及矫正。不可否认,现代民法重视的是在社会控制下的他律同自律的有机结合形势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比较理性的认识应该是更注意传统模式的私法自治同中国民法中自愿原则的共性的法律底蕴,而不是纠结于二者在历史上具有的法学语言或者观念方面的差异,从而促进我国民法和民法文化的逐步成熟及进步。

(二)人文精神同市场经济的契合

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就是进行等价交换,尊重市场参与人员间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一直,重视对私法的维护。市场把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有机的联系,形成一体,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各个细胞所要求的都是权利、公平、自由。所有详实的专权或者高压,都缺乏可行基础,民主是唯一的选择,所以没有市场化就没有民主化,市场化运作促使了民主及私法自治的落实,从而让各个主体都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权利经济。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的人非常多,因而各个“私权”就必须牺牲掉自己的部分权利一构成公共的权利,这是个体进行生存的一种必然手段,因而市场经济需要严格规范各个市场参与人员的行为,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各个组织管理制度,都必须细致、可行。

市场经济优势一种法制经济,充分尊重权利本文、个人的独立、平等自由、个人的尊严等等人文精神。而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或者谁要求则是人们开始自觉并积极的利用相应的“物”证明自身的存在、体现自己的价值。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看就是解放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尊重私权,民法通过相应系统制度体系进行确认,让市场主体成为真正的经济运行主体,实现了私权的自治。实现了人们关系的“物化”之后,就实现了商品所有人的尊严及自由,因而法制社会当中必须将人当成核心,处处渗透人文关怀。

三、结论

法制社会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高级阶段,通过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发展。人文精神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人类的影响更是深刻而广泛。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权利、自由等方面的尊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则更需处处体现人文精神,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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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 军(1969-),男,河南夏邑县人,法学硕士,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