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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殉情,生还者是否构成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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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殉情生还者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张玲是一名公司职员,她有一个很不幸福的家庭,丈夫成天赌博,还经常打她。2005年4月,她在网上遇到了胡伟,一个和妻子感情同样不睦的伤心人,在无数次交流之后,他们见面了,并且发生了关系。为了能够长久地在一起,他们各自开始为离婚而奔波。意料之中,他们的离婚要求遭到了重重阻力,无奈之下,他们想到了离家出走。2006年11月,张玲和胡伟相约踏上了南下的列车。

两人私奔后,日子过得并不顺利,找工作找不到,手里的积蓄花光了,他们又不想回到原来的家。似乎,他们已经走到绝路上。两人都产生了轻生的想法,觉得能死在一起也算是一种幸福。于是,2007年4月8日,他们在一家小旅馆里同时吞下一百粒安眠药。等到他们被发现时,胡伟已经死亡了,而经过抢救后张玲活了过来。可刚从医院康复,张玲就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拘了。张玲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后,法院认定张玲不构成犯罪,张玲被无罪释放。

[评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关于相约自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1、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遂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遂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3、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负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玲和胡伟相约自杀,二人各自吞食安眠药,相互之间没有帮助行为,张玲没有杀死胡伟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害胡伟的行为,对于胡伟的死亡,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代单传独子的抚养权归母亲还是归爷爷

[案情]2001年春天,吴莉嫁给了邻村朱忠的独生子朱建。小两口婚后经营一间小商店。2003年11月,朱建和吴莉的儿子降生了,因为三代单传,孩子的爷爷朱忠对孙子是万般疼爱,亲自给孙子取名叫洋洋。

2007年6月6日,朱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车祸由肇事司机负全责。7月,在公安局的主持下,肇事司机李某和吴莉的公婆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经济赔偿25万元。

在此期间,吴莉和公婆为了一点琐事发生争吵,就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过后,当吴莉出面向公婆索要丈夫的赔偿金时,遭到拒绝。公婆要她先将孙子洋洋送回,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抚,再分割朱建死亡赔偿金。他们认为,孩子是朱家的根,担心吴莉改嫁带走孩子,要求吴莉放弃孩子抚养权,由朱家抚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莉一纸诉状,将公婆诉至法院,从而引发了一场历时三年的以返还赔偿金为由的“抢孩子官司”。

[评析]其一、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未能通知所有赔偿权利人到场而埋下隐患。

这里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害的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丈夫车祸身亡,作为配偶,吴莉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公安机关在主持调解时,没有通知吴莉到场,进而引发了纠纷的发生。

其二、吴莉的公婆要求抚孩子,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人来作监护人。洋洋的母亲吴莉有监护能力,因此,吴莉的公婆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吴莉放弃对洋洋的监护权。因此,吴莉的公婆不能以洋洋的抚养权为由拒绝返还本该吴莉所享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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