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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约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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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消费名人之路历经三年,如今,其注册用户已增至3.24亿,小社区已经成了大社会。同时具有商业平台与公共平台属性的新浪微博探究可行性监管方案,本是应有之义。无奈,其5月28日正式施行的微博公约有三大软肋

其一,《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只是对“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第五部分微博的三个条款的进一步扩充、解释和说明,谈不上公约或自律,只是一个服务合同。

何为公约?公约是指各个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一般是大家就有关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同意遵守的一个规定。

如此,新浪可有和微博用户们都沟通过?这事不过是新浪作为运营商,单方面修改(或者说扩充)了微博用户的使用条款。说到底也只是使用者和运营者间的服务合同,却充分体现了新浪的地盘意识。根据合同约定,有部分敏感内容违规内容是不允许发的。接受我的协议,才能注册账号。若不同意可以不到我这里开设微博。这就是一个有权利义务约定的服务合同。

既然是合同,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出现纠纷,争执不下,最终是得上法庭或仲裁庭的,不是运营商说了算。虽然,中国现实法律就极少受理这种被删帖、被删用户的官司。

其二,企业管理的边界在哪里?

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内容处理包括:删除、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标注等。帐号处理包括:禁止微博、禁止被关注等,直至注销。”

当新浪发现有用户发表政治错误的言论,进行屏蔽、删除倒也合情合理,但若单方面关闭的是实名微博用户的账户,实际就等于剥夺用户说话表达意见的权利,也剥夺了其和朋友交流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有极大的追溯权利的。

当然很不幸,目前我国类似的网络管理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很少受理这些被删用户的官司。因此,《公约》对运营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以后新浪删帖、删用户,多了一件“冠冕堂皇”的遮羞布:根据公约,根据自治,根据委员会裁决,似乎真不是出自运营商或其他的“官方意图”。

其三、新浪作为一个企业主体,不能管理社会舆论,而微博社区偏偏是滋生社会舆论的沃土。一个企业行使国家机关的权力来管理社会资讯,这显然是不当的。新浪其实陷入了和淘宝类似的尴尬境地。

谁能监管微博社区?按照互联网的管理规定来看,首先是工信部。但工信部通常指管理技术部分。按内容,微博原则上是属于新闻出版。可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权限很小,且现在没有针对互联网言论的相关法律。

《公约》可以是信息社会导致社会管理重新更新,倒逼社会管理创新的小小一步。可惜,有关部门太不积极而运营商又太积极。

说到底,《公约》是典型的他律——新浪微博社区里,运营商与所谓自治委员会或陪审团(5484名社区委员组成),联合管理,给予审判。某些人过了一把裁判的瘾,新浪可以节约成本又光明正大地“清退”不安定因素。(文/李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