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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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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人认为该条规定还是不够具体、明确。首先,《物权法》没有对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加以规定;其次,物权立法倾向于以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抵押权存续期间,但本人认为,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权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表述,使人产生疑惑:到底是使抵押权人丧失其受法律保护的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本身的消灭。这就使得该条款在实践的适用中出现问题。本文将逐一分析上述缺漏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仅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学界对于在立法中是否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已经没有分歧,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下面我将结合国外抵押期限的不同立法,对当前各个争论焦点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有效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的,其约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支持前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限的限制。抵押权作为一些种物权,如果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有效的话,则与其物权的性质发生冲突。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抵押人或债务人利用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期限,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这将极大的损害抵押制度的功能。支持后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就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存续无法律效力。则是支持了第一种观点。《物权法》却没有对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作出规定。作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一种观点。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这实质上是承认抵押权可独立因时效之完成而消灭。只有抵押权时效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效不一致时,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得援引抵押时效而对抗抵押权人。总之,日本法以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来约束抵押权。德国法则是以取得时效来限制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945条,"在自主占有取得之前,第三人设定与物上的一切权利,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面消灭。但自主占有人在取得自主占有的当时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善意者,或以后知道这些权利的存在者,不在此限。"法国法规定,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规定,抵押权因债权时效之届满而消灭。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抵押权除斥期间制度。台湾民法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内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则其抵押消灭。

综上所述,对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有的国家采用诉讼时效制度,有的国家采用除斥期间,也有的国家采用取得时效制度。但无论采取哪种制度都必须和本国的法律体系相融合,这样实行起来才不会矛盾。本人认为,在我国抵押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所以无法采用取得时效来限制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次,我国采用诉权消灭主义原则,依据该原则,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仅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那么如果说该规定是采取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抵押权并没有消灭,债权人仍旧可以主张。这显然与规定该制度的意旨相违背。最后,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为物权,而我国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而不是物权。所以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抵押权。而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使人很容易以为我国抵押权存续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与上述分析矛盾,我们只能这样理解,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挂钩只是计算方法问题,并不意味着担保特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

三、对我国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否定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避免将抵押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一方面不会使人产生误解,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可能会使担保物权长期存在,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也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交易。明确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除斥期间(四年或五年),抵押权消灭,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8.

[2]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安东.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D].中国政法大学,2005.

作者简介:贾媛媛,女,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