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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推行障碍及改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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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善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家园是当今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毁坏和资源的消耗巨大。从分析绿色信贷内涵入手,指出绿色信贷发展的现状和相关问题,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出改善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形成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的一己之见。

关键词:绿色信贷;赤道原则;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192-01

1 绿色信贷的内涵及赤道原则

1.1 绿色信贷的内涵

“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和产业政策,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及项目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和高耗能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1.2 赤道原则及绿色信贷的国际发展

“绿色信贷”政策起源于著名的国际银行业协议――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 Equator Princip les, EPs)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截至2010年6月,全世界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67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5以上。但是在中国,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可,而后自觉履行赤道原则的要求,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 绿色信贷在我国的推行障碍

2.1 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

面对环境恶化的现状,我国“十一五”计划明确提出的目标是:未来五年内单位GDP能源消耗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这种背景下,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与联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2.2 推行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然而由于信息、技术、体制等多方面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推行这一政策时还面临着重重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2.1 “绿色信贷”的标准缺乏操作性

《意见》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指导性意见,并未指明具体的参照目录和参照标准。在绿色信贷的执行过程中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控制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这不仅造成了银行在执行政策上的困难,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2.2.2 缺乏公平的政策环境,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

国际虽然利用行政手段倡导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但并没有公平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对环境友好型企业但并未出台一些内在激励政策,如政府担保、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对支持环保项目或者企业的商业银行也没有具体的补贴措施;对破坏环境等违规项目等惩治力度不够有效。这些都减缓了政策的执行进程。

2.2.3 缺乏公平的市场环境,守法成本高

(1)遏制“两高”产业成本高。虽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响应《意见》,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阶段。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利润高,资金回笼容易,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会放松审核标准,背地里以自身利益为主,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绿色信贷政策实施“非常灵活”。

(2)“两高”企业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是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柱。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往往相对短暂,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策略时,总是短期利益为先,长远利益其次。有的地方“两高”企业工作人员众多,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也会选择保住企业。当地银行受到地方政府施压,也无法有效执行“绿色信贷”政策。

(3)民间资本使“两高”企业资金来源难以切断。很多中小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在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便采取民间的融资方式或自筹资金的方式。“绿色信贷”对它们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一些小造纸厂、小铸造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煤窑等尤为突出。民间资本的进入也对遵守《意见》的商业银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环境。

(4)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企业的环境状况是动态的,环境污染大户和环保先进企业不是一成不变。而企业贷款也是多次的,每次贷款发生时环境状况并不相同。目前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无法进行深入及时的信息共享、反馈。环保部门无法把及时动态告知银行,银行就无法在每次贷款发生时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贷款约束。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有效性。

(5)缺少专门技术管理人才。商业银行缺乏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内部信贷工作人员,也缺乏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还懂金融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人才。而短时间内通

过培训难以满足基层对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核及开发人员的需求,使我国绿色信贷在基层发展缓慢。

3 完善绿色信贷在我国的推行

3.1 完善法律体系和环境管理标准

完善我国资源法、环境法、金融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体系,明确了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为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这样企业和银行都会考虑其在经济上、声誉上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这是绿色信贷实施的根本保障。

3.2 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完善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识别和评级系统

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模式,建立可比性高、可操作性强、涵盖面广的能高效使用的评估检测标准。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参考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的“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

3.3 建立综合性的内在鼓励机制,开发优良的绿色金融产品

国家可以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措施对执行较好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在节能环保领域可以先由国企牵头带动技术发展,再吸引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同时开发优良低息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3.4 成立行业协会,发挥专业性NGO作用

行业协会可以为节能减排的机构和个人搭建桥梁和平台,推动绿色信贷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专业性NGO不论在技术领域还是监督标准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管理模式。具有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环保NGO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不仅可以监督银行和企业的行为,还能为相关部门、银行和企业提供咨询顾问,为引进专业技术和交易机构起穿针引线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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