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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绑架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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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使用了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向其妻子索要3万元。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罪名定性究竟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产生了分歧。本文深入剖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犯罪构成,认为本案定性为绑架罪为宜。

关键词: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8-02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大大降低了绑架罪原先的起刑点,但其刑罚仍远远超过其他诸如故意杀人罪等重罪。且绑架罪刑罚之重还表现为法定情形下死刑适用的唯一性,即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虑到绑架罪刑罚严苛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认定必须精准严格,特别是在区分绑架罪与相似罪名时,必须精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实质,避免轻罪名不当重罪化或者重罪名不当轻罪化。

一、案情简要

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何某、杜某、朱某以被害人刘某借招生诈骗了“强子”的朋友为借口,将被害人刘某从家中挟持到新城区胡家庙某酒店,采取拘禁、殴打手段向刘某妻子齐某索要3万元,齐某将3万元钱存入刘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杜某、朱某分别被抓获,经审查何某、杜某、朱某对绑架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理分析

在本案审查中,由于案情复杂,对于此案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有以下观点: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都在一定层面表现为采取强制力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是不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认为绑架罪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以此达到其勒索钱财或者其他非法目的,但在此案中仅仅根据强制力的大小来判断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明显不够。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客观表现都有采取一定的强制力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但两罪的刑罚悬殊很大,绑架罪刑罚重,非法拘禁罪刑罚轻。所以此案中,分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更有利于区分两者的区别。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这里所说的“债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并没有说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这里所指的“债务”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只要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来论处。此案咋一看很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仔细研究案件后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只是单方声称,与刘某之间存在所谓的债务关系,并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据来,其所谓的债务真实性有瑕疵。所以笔者认为,此案不能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来处罚。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的真实性严格审查,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确存在债务关系,就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反之,则定绑架罪,不能让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法律的更重的制裁,编造一些债务关系。同时两者的犯罪目的也不尽相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债务的目的,而绑架罪则是出于勒索钱财或者出于其它不法意图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笔者认为,此案定非法拘禁罪明显不合适。

(二)认为应该定犯罪嫌疑人何某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罪严重的犯罪。抢劫罪与绑架罪都可能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来取得非法所得,但两者还是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区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向“谁”非法索取财物的。抢劫罪一般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抢劫罪是直接“被害人”索取财产,而绑架罪一般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伤害、杀害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的家属或者其他人索取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可见绑架罪不是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而是向“第三方”。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所后,仍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甲使用暴力将被害人乙扣押在某地方,强行从乙身上搜出大量现金和一张只有少量现金的储蓄卡,甲逼迫乙往储蓄卡中打入数额较大的现金。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在外面开车撞伤他人,让其往储蓄卡中打入现金来救治伤员。被害人甲的妻子信以为真,便向甲的储蓄卡中打入现金,后被甲取走,甲在得到现金后将乙释放,虽然犯罪嫌疑人甲是向被害人乙之外的第三人索取钱财,看似符合绑架罪的构成,但这种情况还应该定抢劫罪。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想向被害人的妻子索要财物,未让甲的妻子感到害怕,为了甲的安危而向储蓄卡打钱,仅仅是想抢被害人甲的财物。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迫使被害人刘某离开家里,并将其带到某宾馆,先通过暴力向刘某索要3万元,由于刘某随身并未携带那么多钱,何某等人就逼向其妻子打电话往储蓄卡中打入3万元,刘某因为告知妻子其被绑架,使其妻子感到害怕担心刘某的安慰,才向储蓄卡打入3万元,何某等犯罪嫌疑人相当于是向刘某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此案中定抢劫罪也明显不合适。

(三)认为何某等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敲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是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的行为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威胁的内容也不必非得具有非法性,比如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的违法行为,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要挟内容(举报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也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具有非法勒索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行为,还采取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两者还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绑架了被害人。绑架罪中犯罪嫌疑人绑架了被害人,即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罪中犯罪嫌疑人只是采取一定的威胁方法,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向“谁”索取财物。绑架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单位等第三方发出要挟而索取财物,敲诈勒索罪中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以告发刘某诈骗的违法行为为借口,向被害人刘某索取财物,从这点看似其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我们仔细分析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不但向刘某索取大量财物,还迫使刘某离开其住所,实际上是绑架刘某,所以本案定敲诈勒索罪也明显不合适。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此案中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以勒索财产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是刑法中的重罪,起刑点也相对较高。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区别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主观上是否为索取债务,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而且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其它犯罪构成要件,应定非法拘禁罪,否则定绑架罪;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它们实施犯罪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被抢劫的对象就是抢劫人所针对的对象,不涉及其他的第三人;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的行为并不针对被绑架人,而是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关心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只要体现在两点:第一,被害人是否被限制了自由,也就是所谓的是否被“绑架”。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绑架罪是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敲诈勒索是直接向被害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使用了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使刘某的妻子担心何某的安危,逼迫其向犯罪嫌疑人何某支付3万元,被害人刘某和犯罪嫌疑人何某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主观上是非法勒索钱财为目的,并且不是直接向被害人刘某索取财物而是向其妻子,同时也逼迫何某离开住所,非法限制了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定何某等犯罪嫌疑人绑架罪。

参考文献:

[1]曹坚.绑架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1,(12).

[2]穆歌.试析绑架罪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05).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