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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应如何保护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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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传承人的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近些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中,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越来越常见,而旅游开发作为一种很大程度上追求经济利益的模式,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难免出现一些本末倒置的行为。本文主要通过论述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角色以及传承人保护的现状,进而提出进行旅游开发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保护传承人的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传承人保护

通过旅游开发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潮流,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为例,被旅游公司归入旗下的艺人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 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能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这些传承人所能展示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都会因他们的出走而不再发生作用。他们的功能发生折损, 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发生变质。由此可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相关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文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 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 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内容涉及:(1)口头传统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传承人的概念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难以确立,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没有较权威的界定。这里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此定义中点明了“非遗”传承人的重要特征是“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这里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对技艺水平的要求是“精湛),另外此定义还指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充分肯定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际的理论探讨过程中,专家学者对传承人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著名作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倡导者与活动家冯骥才说得好:“传承人所传承的不仅是智慧、技艺和审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们的生命情感,它叫我们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灵魂。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好存在于旅游地时,旅游便成为实现非遗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既保护了非遗,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1.可行性分析

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旅游地,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能否发展的关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旅游活动开展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可行的。

2.必要性分析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有较高价值并需要保护的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国家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独自完成遗产的保护。正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极其缺乏,所以必须积极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若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就会解决非遗保护所需资金的问题。如果在对非遗的开发中注意并且避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商品化、庸俗化,那么在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中会形成良性循环。旅游开发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肺腑了旅游开发的美容,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非常具有必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传承人的现状

1.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准备本篇文章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期刊文献,观察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上与旅游结合的文章并不多见,大多数是民俗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方面的成果主要观点就是:(1)如何详细收集整理全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传承人的地位,包括给予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提供传承与传承空间,精神关怀与鼓励,制定法律条例保护其法律地位,物质方面的定期奖励等;(2)传承人自身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传承自觉,公开遗产,有义务培养传承人,注意传统也要积极演化等等。总结一下这些方面的研究论述,如何重视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少,即使提及也只是点水一般提到防止市场方面的冲击。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传承人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而且还能培养自己的文化自豪感,积极投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应该是最理想的状态。

2.旅游开发中非遗传承人的现状

国家为保护“非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每年的政府专项扶植资金、向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发放津贴等,为传承“非遗”提供持续的力量。然而这些举措都是外在的“输血”机制,一旦停止供血,“非遗”的传承失去了扶持,又容易变得岌岌可危。因此需要为“非遗”提供一个“造血”机制,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动力,步入自我完善、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非遗”的载体是传承人,要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在动力,即是要激发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各方面为其提供满足需求与发展要求的条件,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发展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对传承主体具有相应的激励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地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寄希望于旅游,当然更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传承人在面临经济利益的时候容易受到诱惑,在非遗旅游开发中忘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旅游区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中为了表演而表演,没有把保持非遗的原真性这一重要特性放在重要的位置。当然这只是对非遗开发中的一部分传承人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一旦如此,非遗就变了味道,仅仅是躯壳了。“造血”机制成了为“造血”而“造血”,从根本上偏离了保护的功能。

从旅游企业来讲,在非遗旅游开发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损害传承人的利益,非遗真正投入开发后就不会像开发商说的那么好听了――所谓保护前提下的开发。以杭州旅游景区传统手工艺人为例,手工艺人与旅游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经营户与商铺业主的关系。手工艺人通过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赁摊位,缴纳一定摊位费后的所得均归手工艺人所有。景区一开始请手工艺人们去设摊的时候都宣称提供免费摊位,但是一年后就开始收摊位费,且费用逐年增长,使得部分因收支失衡的手工艺人退出了景区。旅游景区不是慈善机构,毕竟是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待手工艺人开始有盈利后就收取摊位费,这样的市场化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摊位费逐年递增,已超出了许多传承人可承受的范围,迫使许多传承人离开景区,这就需要旅游区的管理者进行深刻反思。政府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收入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在某些景区管理机构中却得不到落实,甚至向传承人硬性收取政府明令优惠免收的“所得税”。景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不应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权益,这需要政府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对此类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与整顿,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有效实行,以实现对“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支持。

由此可见,进行旅游开发的非遗的传承人处境并不容乐观,首先是自身方面的保护意识存在问题,会被短期的经济利益蒙蔽头脑,而醒来时可能为时已晚。另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并没有切实的为传承人着想,未能切实的履行“保护前提下的开发”。

四、关于旅游开发中如何对待传承人的几点建议

非遗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留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旅游开发只是保护非遗的一种途径,是保护前提下的开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这个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非遗。据民俗学的相关研究,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应用到旅游中来,可以这样来讲,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中,只要保证传承人的角色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非遗的开发就算是成功了一多半。

1.旅游区应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非遗具有原真性的特征,而传承人对非遗的本来面貌最具有发言权。非遗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着、掌握着、承载着非遗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他们既是非遗的活的宝库,又是非遗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而不能仅仅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做出不利于非遗产、本身的事情。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忠实的传承者,他必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功能等各个方面有自己深刻的见解,旅游区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更具有针对性,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性开发。

2.旅游企业应鼓励传承人参与旅游开发、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非遗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旅游区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管理都应允许传承人参与,提出个人意见,定期收集传承人的意见并及时给予信息反馈,并鼓励传承人提出建设性的指导建议。这样不仅有利于旅游区项目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同时可以增强传承人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仅仅将其看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小角色,同时能提高传承人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的责任感,强化传承人的自主控制,最终将有助于增强传承人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会更加不遗余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抵挡短期经济利益诱惑的能力明显加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关于传承人培养的问题,制定规律性的措施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例如在特定时间安排现有传承人到学校做交流,扩大影响力,使更多的人喜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如剪纸等手工艺制作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另外表演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到多个地区进行宣传表演,一则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二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为人知,并且一定会有一部分人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其中的某些人就很有可能因为兴趣成为传承人。可以在旅游区设立现场定期学习班,使游客参与其中。

五、结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才能使旅游作为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的模式得以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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