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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跳槽泄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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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跳槽时把手里的客户资源也跟着带走,这是个普遍现象。然而最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时,认定跳槽者泄露商业秘密,赔偿原工作单位损失及各类费用4万余元。

去年3月15日,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隆公司)收到一位美国商人的一份标明为“急件”的电子邮件,称其与该公司的商业联系因海外市场部经理陈某的原因被中断,要求与劲隆公司尽快取得联系。美国商人还将陈某与其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劲隆公司。该邮件为去年2月21日陈某与美国商人的往来邮件。在邮件中,陈某隐瞒了其已不在劲隆公司任职的事实,并故意将劲隆公司的联系电话改为广东佛山某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的联系电话,将该客户资源泄露给了这家摩托车厂,企图占有劲隆公司的客户资源。

随即,劲隆公司以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为由,于去年4月12日将陈某告上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媒体上向被诉人陈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等。6月23日,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被诉人陈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庭审之后,最近进行了缺席裁决。

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查明,被诉人陈某系申诉人劲隆公司2003年5月10日招用的职工,担任海外市场部经理。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03年9月,劲隆公司将被诉人陈某送往意大利培训,用去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共计3万元。去年2月18日,陈某因家庭原因书面提出辞职,在未得到劲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当日便离开了公司;并在未与劲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去年2月18日正式应聘到广东佛山某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工作。陈某违约后,给劲隆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

庭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及违约赔偿等事项,申诉人劲隆公司按协议按月支付了被诉人陈某的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1543元。被诉人陈某在申诉人劲隆公司工作期间,劲隆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保密费2700元、竞业禁止费1800元。鉴于被诉人违背了有关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关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仲裁庭作出了缺席裁决:由被诉人陈某支付申诉人劲隆公司劳动合同违约金1543元、保密费2700元、竞业限制费1800元、培训费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合计40003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案件处理费1500元由被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