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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风险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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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负”是证券市场的一般原则,其意义在于“在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下,对于自主买卖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完善,缺乏一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味的使用“买者自负 风险自担”原则是否恰当?

爱它,因为转手即可获利丰厚;恨它,因为诱惑之下是一无所有的泥沼。

2006的12月15日,高喜山就亲身体会了一次爱恨交加的感觉,高额利润的期待几天之内成全的却是一堆毫无价值的废纸。

缘由

“当时我们看了之后,认为机场权证的交易终止日应当截止到行权日即2006年12月22日。”高喜山很确信地说。

高喜山所说的机场权证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称广东机场集团)公开发行并上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白云机场)的权证(权证交易代码:580998,权证交易简称机场JPT1),并于2005年12月14日在有关媒体刊登《G穗机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

该权证上市公告书第五节第一款第(一)项第8点规定:行权期间为“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但是,按照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即2006年12月15日就是广东机场集团所确定的最后交易日。

高喜山回忆,12月15日当天,他并没有得到广东机场集团和白云机场在媒体或交易所任何提示,因此仍然以154632元买入303200份机场权证,并准备在12月22日之前卖出。

但人生的大喜大悲就是这样突然。

高喜山在买入数天后在报刊上看到有关报道时却获知,机场权证已于12月15日收盘时终止交易。由于权证交易终止时的收盘价为0.332元,而在交易所上市的白云机场股价为7.76元,行权价则为6.90元,白云机场的认沽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因此,行权已无实际意义。

“你能想到吗?之前还是宝贝,现在就成废纸一堆了”。高喜山在电话里连连叹气,只说像是做了一场梦。

2007年2月14日,高喜山委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就诉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机场权证的信息披露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因管辖问题,案件转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锋相对

2007年2月15日 16点05分,原告律师陈荣律师博客上赫然一篇《首例权证案诉至法院能否受理尚待研究》的文章。文中写到,“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同时表示:能否正式立案受理尚待研究。”

陈荣律师对此解释,本次的权证诉讼案件,法院肯定会受理。不过对于出现的新型案件,法院出于慎重的原因,在受理的时间上可能会稍有点长,“这都很正常,九十年代初期我的上海首例期货案子,法院也是在好几个月后才受理的,这种时间长短不代表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正如陈荣律师所说,经过慎重的考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6月26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开始了正面的短兵相接。

争议一:公告次数

原告律师陈荣说,广东机场集团一共了8份公告,其中只有3份公告提到最后交易日为12月15日,其他五份并没有相关提示,或者没有足够的提示。

同时,他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从文字表述看,至少7个工作日应当理解在7个工作日分别公告,是七次。如只是一次,则应写明在7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即:加上“之前”二字,才能理解为一次。而一次提示与7次提示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作为被告广东机场集团的人,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冲冲则告诉记者,该条实际是对于公告时间作出的要求而非针对公告次数。《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在第7、8、15、16条多处提到“X个工作日”的概念,这些俱指涉时间概念而非次数的概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解释及权证信息披露的操作惯例,本条的规定是一个时间概念并不是次数的概念。

据了解,原告所提到的8次公告,分别是2005年12月14日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2006年3月20日的《关于“机场JTP1”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2006年12月13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6年12月14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2006年12月19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06年12月21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06年12月25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行权结果的公告》,2006年12月26日的《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的公告》。

“这些公告都完全是按照权证的法律法规制作和公告的。”陈冲冲律师指出。

争议二:最终交易日期

原告高喜山等人表示,在阅读广东机场集团的上市报告书时,对2006年12月15日这一最后交易日的时间点的表述从未看到,从未知道。因此,在2006年12月15日,还误以为交易终止日应截止到12月22日,即买入后尚有5个交易日并有足够的时间卖出。

这就是陈荣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一直强调的广东机场集团上市文件中出现的重大缺陷。

陈荣律师告诉记者,在权证上市公告书整整一大篇的文字内容中,有权证上市时间、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诸多内容,但就是没有权证最后交易日的明确表述。其中,释义第7条规定:“存续期:1年,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第8条规定:“行权期间: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5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

陈荣律师说,详细解读上述文字,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权证存续期应到2006年12月22日,交易日也同样应到2006年12月22日。上市公告中没有任何一个章节、一个条款、一段文字能够证明是写清了2006年12月15日是权证交易最后日。

对于上市文件出现重大缺陷的指责,陈冲冲律师不以为然,他认为,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告知对于权证价值有重要影响但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如交易规则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上交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已经作出具体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而同样对于《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陈荣律师却表示广东机场集团应具体明确写出来,不应让投资者去自己理解推算最后的交易日。

争议三:公告标题和内容

高喜山等原告表示,对广东机场集团的公告从标题内容很容易理解为行权终止和上市终止。即到2006年12月22日和27日。隐藏于公告众多内容中一句最后交易日内容,根本未能起到明显的、明确的提示作用。

陈荣律师就此指出,广东机场集团于2006年12月13日在媒体刊登的“关于机场JTPI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12月14日的“关于机场JTPI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从公告的标题内容看,均是对行权日期即将届满的提示,而不是对权证最后交易日的提示,虽然在公告的整篇内容中也有一句话“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但一句话淹没在10段文字7点提示的内容纷繁的公告中,远远不足以起到对最后交易日这一特定内容的足够的提示作用。

“公告提示的目的应当是让人们能够从标题上一目了然其主要内容,而不是让人一头扎进文字堆里寻找是否有与自己有关的内容,因此,从形式到内容,广东机场集团的公告都是行权终止的公告而不是权证最后交易日的公告,公告形式存在明显不当和过失。”陈荣律师很确信地告诉记者。

但是,陈冲冲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公告中的每个信息都很重要。虽然针对个别投资者而言,各个信息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但公告具有公众性,是针对一般投资者的。公告无法也不可能将所有重要的内容都放入标题之中。而且,权证信息披露的标准是由交易所制定的,发行人是按照交易所的权证规则来公告,其标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指引,否则,广东机场集团就是违规了。

“只要报告中按照相关规定有最终交易日的内容即可,而且,对于报告的形式其实都是有规定限制的,除非内容有误导性错误,否则发行商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据介绍,投资者购买权证前都必须阅读《权证风险揭示书》,但记者查阅《权证风险揭示书》时发现,《揭示书》中写到,“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对于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并没有专门列出。

为此陈冲冲律师认为这不足为关键问题,因为一言以概之,很多问题并不需要完全列出。

争议四:游戏规则的质疑

出乎意料的是,上交所也作为第三被告出现在了法庭上。

陈荣律师认为,上交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不严谨、不明确、不具体。“如第10条第(一)款没有将权证最后交易日这一重要内容明确列入‘要素’内容;第15条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是否指最后交易日的内容?公告应当是一次还是七次?第17条: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投资者是谁?难道是购买权证的投资者吗?”

同时上交所在整个权证存续期间,监管工作不到位,不得力。“发行人广东机场集团的上市公告书及提示性公告都存在明显不当,但上交所却没有及时指出并纠正,监管严重失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陈冲冲律师没有对《权证管理办法》谈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有的一切证券交易活动都是在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之下进行的,这是前提条件,“不能因为自己的投资失败了,就把责任推到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身上,如果这样,那整个市场就会陷入失序的状态,这也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他指出,对于规则的看法,这是属于立法层面的事情了,并不合适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讨论,而广东机场集团的行为只需符合现行条件下的规则即可。

谁来买单

据了解,与高喜山等人有过类似遭遇的散户并不少见。从机场JTP1权证的相关资讯来看,该权证在最后交易日的成交量仍然高达6.99亿元之多,可见“糊涂”者不乏其人。

陈荣律师告诉记者,他目前了解的错过机场JTP1最后交易日的人就有100来人,“他们甚至在QQ上建立了一个580998苦难群。”并坚持认为是发行商的懈怠和不作为造就了今天的局面。

面对投资者的责难,广东机场集团和白云机场公司却为自己叫屈。白云机场的一位工作人员就颇为不解的说:“你可以去查,我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是遵守游戏规则的。”

也许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原告方将上交所也拉上了法庭,认为上交所的权证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最后交易日该终止交易公告,但深交所就有规定。不过,这一举动在被告方看来成了愿赌不服输的行径,且对于游戏规则的质疑多是立法层面的事情,不应当成为法庭诉讼的内容。

于是,面对游戏规则这辆大风车,原告方手里握有的武器似乎只有唐吉坷德先生的那把长矛,民族证券的黄翼青分析师就直言原告胜诉不大。

循序推理之后,难道只能让投资的散户们来承担权证奉献的责任?

陈冲冲律师坦言,指定性的报告书、通知、公告虽然不少,真正做到每日都细心阅读的散户却不多见。不少专家也表示发行权证的上市公司理应改进披露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的方式,理应把此类公告提示刊登在报刊的显要位置上。而F10等软件系统所提供的内容,则尤其有必要将权证“最后交易日”等重要信息置于突出位置上。

球又回到了发行商的脚下。但黄翼青分析师似乎并不赞同这种把应然(即应该怎样)的责任强加给已经遵守了现有规则的发行商身上的建议。“把握市场习惯,制定或改善现存制度,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如果把这种额外的责任推到发行商身上,则会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成本。”他说。

丝丝相扣,环环相连,在这场三方角力中,不管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权证风险的买单者其实还远未确定。

■名词解释

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