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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新规则实施后船舶安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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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执法的核心工作,是水上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更不能弱化。本文对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更新后所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呼吁海事部门在充分发挥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需要不断探寻和把握监管的力度和手段,做到有力监管和便民利民的统一,使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监管 海事执法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以下简称“97规则”或“旧规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或“新规则”)取代,船舶安检这项重要的海事执法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局面。新规则实施,大大方便了船舶管理相对人,使海事执法更加人性化,促进了水运秩序健康发展,进一步体现了高效、诚信、便民的原则,有力地提升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实施一年多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形势喜人,一般船舶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达到了法规实施的预期目标和要取得的社会效果。但也由于新的安检规则实施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出现的问题,正在或将要对我们的安检工作造成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采取积极的应对之策,以加强船舶安检这项海事执法的核心工作。

1 新的安检规则实施后船舶安检面临问题

不可否认新规则作为海事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百密亦有一疏,再好的法规实施的主体是人,执法效果靠人,人的因素是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的关键。笔者从事船舶安检工作多年,仅2010年至今,已进行船旗国检查和港口国检查120多艘次,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和管理相对人的接触了解,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船舶管理相对人对新的安检规则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存在认识误区。

由于新规则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使部分船舶管理相对人误认为新的安检规则放松了对船舶管理的约束力,对船舶存在的缺陷或者已查出的缺陷,纠正不力,或未按安全检查报告书对具体缺陷的要求限期纠正。由于新规则相比97规则,部分条款有比较明显的改变,特别是关于安检缺陷的处理,新老规则要求差别较大(例如新规则对于船舶缺陷在开航前纠正的项目要求与97规则要求就不一致),对于船舶需开航前纠正的项目的约束力有所降低,使得船方主动申请安全复查的行为明显减少。以汕头海事局为例,如图所示:

由上可以看出新规则实施后安检复查次数明显下降。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仅凭船员的职业操守去纠正缺陷,难免造成船舶缺陷应纠正未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彻底,船舶带病航行,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2)海事管理机构对安检缺陷跟踪检查工作主动性不够,投入不足。

虽然新规则对安检复查这项工作做出改变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量,方便行政相对人,体现诚信管理的理念,着力提高船员管理船舶的能动性和自觉性,但由于各个地方、部门、人员对安检复查这项工作认识不一,相关条款对安检复查的规定比较暧昧(如新规则第十八条),也缺少安检复查方面的统一做法或者程序,造成安检复查主动介入不足,失察失管,监督不力。

(3)部分船公司安全管理不力,监督检查不够,对船舶出现的缺陷未按体系文件要求进行整改,造成安全隐患。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针对船舶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文件化、程序化的安全管理措施,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使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现实是一些船公司管理人、经营人、船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船方所提改正缺陷的诉求不够重视,抱着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使得缺陷得不到改进。

(4)市场经济对船员履职的影响明显突出,部分船员素质下降,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缺陷呈上升趋势。

由于船员流动比较频繁,少数船员敬业精神不足,职业道德差强人意,个别船公司对船员交接班工作不够重视,由此所产生的遗留项目交接不清,责任不明,致使安检缺陷该纠未纠,增多安全隐患。

(5)新规则个别条款的约束力不够,具体操作细则亟需完善。

如船舶安检复查、船舶跟踪检查还缺少可参照的做法或者程序,造成实际工作随意性较大。

2 针对新的安检规则实施后船舶安检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上述存在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将使船舶安检工作的监督职能大打折扣,因此需要我们决策部门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笔者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新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能被海事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所熟悉、掌握,特别是关于船舶安检复查方面的要求,要让船方真正意识到纠正缺陷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变成主动的整改行动,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主动申请复查或自我纠正后在航海日志中做好记录。

(2)海事执法机构在开展安全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检查规定,按照程序对已查出的缺陷采取特别的关注。特别是安全状况不良的船舶,要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采取跟踪检查、现场执法抽查等形式完成对船舶所存缺陷的监督检查,并适时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未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的船舶实施行政处罚,以加强法规的威慑力。

(3)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审核力度,特别是关注船舶发生的缺陷的报告纠正程序是否完善,船岸双方的信息交流是否通畅,管理公司是否定期到船实施安全督导和检查等。

(4)加强船上人员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船舶交接班方面出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船员交接班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许多缺陷是特定的岗位造成的,具有反复性,而把各自职责范围的事情交代清楚,一方面是职责熟悉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需要,这件事情抓好了,就会少犯同样的错误。

(5)完善法规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指导性。新规则实施一年多了,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些什么问题?哪些方面需要完善,需要及时总结研讨?如制定可参照的安全检复查程序、船舶跟踪检查程序等,以便于此项工作进一步开展。

3 结束语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执法的核心工作,是水上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更不能弱化。海事部门在充分发挥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需要不断探寻和把握监管的力度和手段,做到有力监管和便民利民的统一,使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