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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加重税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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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从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平稳,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有消息称,“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上升。这值得高度关注。

试点方案推出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情况,特别是不同生产经营周期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多为3%和5%,这比11%和6%都要低。但“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还取决于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由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共同决定,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通常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进项税额较少,那么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现举例说明。如果一家“营改增”企业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1-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企业的税负是不是就增加了500万元呢?简单的计算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也有问题。

如果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由生产经营周期所决定,企业有了更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下降。假设6-11月份,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2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那么我们还能得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结论吗?全年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200万元,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900万元,这样我们只能得出税负下降的结论。

为了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显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才有可能对税负加重或减轻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参照系的选择上。在“营改增”试点之前,部分企业已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这些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应比按照正常的营业税制度计算的轻。那么,如何判断此类企业试点前后税负的高低呢?这也是一个难点。如果不能让企业参照差额纳税的方法来计算原税负,那么企业也至少应该获得一定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原税负按差额纳税的计算。

“营改增”企业税负是否上升还应考虑另一因素。“营改增”后,企业的经营条件变好。“营改增”试点企业与其他地区非试点企业相比有了新优势。增值税纳税企业购买它们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加以抵扣。由此,试点企业的业务可能因之扩大,竞争优势因之增强。

当然,地区间税收竞争也决定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应尽快推向全国,且全国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应该一致。

增值税税率还应简并。可行办法是降低17%的基本税率,用5-10年的时间将基本税率降低到10%左右,将低税率降到5%左右。

此外,“营改增”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如金融业如何改征增值税等。“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税。在试点阶段,可以采取新增的增值税收入留归地方的过渡做法,但如果是全面推行“营改增”,那么必然要求调整既有的分税制方案,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分配格局。

“营改增”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健全增值税制,减少间接税的重复征税,从而尽可能抑制间接税对经济的扭曲效应。因此,增值税最终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让这种取代更加平稳,如何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刘建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