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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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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国基于商业秘密不同法律属性的定位,对商业秘密予以不同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在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属性等方面做出改进的同时,加快制定专门法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也使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许多不足和问题。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同理论基础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理论学说有以下三种:“合同理论”、“信任理论”和“财产权理论”。[1]“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是保护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依据和方式。即商业秘密所有者与相对人之间有关保密义务的合同约定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信任理论”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据是当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将商业秘密交给或提供给相对人时,不管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相对人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而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相对人未经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允许而将商业秘密泄漏或出卖给第三方的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而“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来保护,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因此认为应该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给予商业秘密与著作、专利、商标等同样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都有法律中的处理依据;同时,在财产权理论的前提下,不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还可以扩大到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也跟随国际步伐,将商业秘密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

(一)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

1.商业秘密的民商法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劳动成果,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理应得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将合同对当事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做出规定,这是对商业秘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做出的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保密义务。而《合同法》中的第三百四十二、三百四十三、三百四十八、三百五十一、三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有关“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也可以看作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有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而在职人员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2007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的责任从签订保密协议的在职人员的责任扩大到特定的离职人员的责任。

3.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规定。从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其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救济措施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更为清晰。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看作是侵犯知识产权对其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给出了定义,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界定,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重大损失”、“严重后果”都给出了界定标准这些具体的规定都使得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更易操作。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纵观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有着许多不足和问题,有待于我们去解决。

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不够清晰

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给出商业秘密的定义,而是用“其他科技成果”来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定义做出了不包含列举的解释,在将商业秘密明确为技术或经营信息时却没有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给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不是很清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出其定义后,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对于何种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没有做出规定。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标准过高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三种构成要件,而我国认为商业秘密除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外,还需具备实用性。相对于Trips协议,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标准较高,这样的认定,会使保护范围减少。

3.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国际上的做法已经承认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质,可以作为无形财产来保护。[2]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出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其性质。从商业秘密在《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看出,我国把商业秘密基本上作为一种合同关系来保护,使得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应不断完善和补充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并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一)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补充

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法出台之前,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补充完善。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通过列举补充增加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列举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使其更加具体。同时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对其一百一十八条中列举的保护内容中增加“商业秘密”。其次,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用法条加以明确,并进行适当修改。去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标准,从而降低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只有清楚明确的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属性,才能将商业秘密纳入部门法律保护的范围,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领域内加以保护。

(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可以参照美国1985年指定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制定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法规定。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最先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构成要件及法律性质做出规定。然后参考《专利法》的总则、第五章及第七章的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归属、转让或许可实施。同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方面,应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范围及方式以及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的救济措施、责任分配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四、结语

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尽管世界各国对其理解有所不同或偏差,但依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大家的共识。我国应在完善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同时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对商业秘密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万伶俐.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1(9):234-235.

[2]Cynthia mercial satellite imagery:CI,KM,and trade secret law[J].VINE,2007:9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