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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监督“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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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惠农富民政策,将公共财政最大限度的向农村倾斜,使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

但与之并存的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如农村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还比较严重,村组财务管理还不规范,乡村企业中的挪用资金、违规开支及贪污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个别地区还存在着截留、挪用、冒领惠农补贴款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不能不说是监督机制的缺位所致。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目光聚焦在县市以上级别的财政监督管理层面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致使一些乡镇财务混乱、农村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乡镇财政监督“缺位”

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乡镇财政工作存在重分配、轻监督,重微观管理、轻宏观监督等现象,财政运行秩序尚不规范,乡镇监督职能相对弱化。目前的乡镇财政监督工作无论在组织结构、法制建设,还是在工作方法、手段上,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乡镇财政监督水平的提高。

乡镇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均已建立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但受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职能定位、人员数量等情况限制,大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并无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如受乡镇辖区面积大小、财务管理事务和工作任务量轻重等因素的影响,多数辖区面积较小或贫困山区的乡镇财政部门最多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难以成立相应的乡镇财政监督机构。有的地方乡镇财政所虽然具有财政监督机构,但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财政监督职能尚未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乡镇财政部门往往只忙于资金分配,而忽视资金的跟踪问效,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和纠正。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政审计资料,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相对较少,导致监督的科学性和监督力度达不到同级党委和法律规定的要求,监督效果不佳。

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仍需完善。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没有财政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在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检查行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查出来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处罚力度不够,使违法违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得不到应由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起不到惩戒的效果,致使违法违纪问题屡查屡犯,比较普遍。

监督效益激励约束机制缺位。监督效益是监督职能的核心和生命,而目前尚未建立监督效益的考核体系,大家只是忙于检查审核,但在问题的落实和处理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碍于面子,不敢碰硬,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使各种违纪问题屡有发生,得不到遏制。

补位”方能保驾护航

目前,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共财政正向“三农”领域不断倾斜,乡镇一级汇集的公共财政资金正前所未有地增长,因此,乡镇财政监督“补位”正当其时。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要加强乡镇财政监督,必须在健全乡镇财政监督领导机制和监督机构、改进乡镇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健全乡镇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建立激励制约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扎实“补位”,才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乡镇财政经济运行机制,为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健全乡镇财政监督监督机构。要在乡镇财政所内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并选调年富力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敬业精神的同志充实到乡镇财政监督机构中。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从社会上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督员。

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强化乡镇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从监督工作程序、技术操作方法、检查报告、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检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文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等,都要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当然,要做好乡镇财政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益,单靠每年一次检查和一二项专项检查工作,是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实践证明,忽视事前、事中监督,财政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就难免发生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体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变“秋后算账”被动查堵为全面监督、全程监督。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健全乡镇财政监督法规体系。近年来,虽然国家对《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等一系列财经法律、规章和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进,为开展乡镇财政监督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对乡镇财政监督方面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还很不足,在监督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并存在着个人违法、集体受罚的“对事不对人”的处理办法,这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财经法制建设,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覆盖乡镇财政的财政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此外,还需从法律条文上堵塞漏洞,建立严密的监督法律体系。

财政监察是财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相配合,重点是对财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这是财政系统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有效手段,因此,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执法人员的再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的作用,支持他们对财政执法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不“到位”的,除重新进行处理外,对执法人员也应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后,乡镇财政部门还应大力利用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我国自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后,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发展很快,正在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监督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只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结构的作用,势必能极大地推动乡镇财政监督的“补位”。

(作者供职于河北省沙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