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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让你伤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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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话费获赠的手机,有质量问题能否退换?

问:春节前,我预存话费1980元拿到了赠送的手机一部。没用几天,手机就开始罢工,修了两次也没有修好,便想退换,却被以赠品为由拒绝。请问,存话费获赠的手机,有质量问题能退换吗?

答:存话费赠手机,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这是关键。是赠与合同的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手机有质量问题,只能怪运气不好。是买卖合同就不一样了,作为出售方,有保证手机符合质量要求的义务,手机质量有瑕疵,你得修,修不好,你就得换。赠手机的前提是存话费,绝不是无偿赠送,二者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实质上是以1980元买了话费和手机,因此,出售方对手机质量的保证义务不能免除,手机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修,修不好,应当换。公司不予退换,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支持。

孩子在商场免费娱乐区受伤,商场该不该担责?

问:春节期间,我5岁的儿子在一大型超市儿童免费娱乐区玩耍时,从滑梯上掉下摔伤胳膊,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商场该负责吗?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商场的管理人也好,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的管理人也罢,商场都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商场尽到责任了吗?从你儿子摔伤的结果分析,只可能是两个原因,或是滑梯安装设置有问题,或是看护人员未尽看护职责,不管是哪个原因,商场都难辞其咎。不过,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没有遵守商场的规定,看护好孩子,也应当自负一部分责任。你可与商场协商各自的比例,协商不成再上法院打官司。

报纸刊登我的“情侣”照,是否侵权?

问:我到省城开会时,在大街上与初恋情人邂逅,因激情难抑,忍不住相握相拥。不料竟被好事记者的镜头偷窥,悄悄拍去登于报端,于是后院起火。平抚了家庭骚乱,我欲告报社侵犯隐私权,行吗?

答: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你和初恋情人激情难抑,相握相拥,的确属于隐私,但是,如果这隐私是你自己公开的,他人宣扬是否侵权就另当别论了。你和初恋相握相拥,发生在公共场所,你把自己的隐私公开于公众视野之中,又要公众视而不见,听而不语,这就有点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了。报社在公共场所凑巧拍摄了你们的照片刊登,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

健身卡中的游泳项目被取消,应否退费?

问:小区附近有个宾馆,宾馆里有个温泉游泳池,我喜欢游泳,便办了张健身卡。卡上的钱还没用完,宾馆把温泉游泳池给关掉了。虽然还有其他健身项目,对我却没用,我能要求退费吗?

答:你在宾馆办健身卡,相当于同宾馆签订了一份健身合同,双方都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一切是非对错,由合同说了算。根据合同,宾馆的义务是提供健身场地和健身服务,至于提供哪些健身场地,哪些健身房服务,一切以合同,也就是健身卡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你办了卡,交了费,已经履行了义务,宾馆也应当诚信地履行义务。现在,宾馆提供的健身场地打折了,健身项目缩水了,宾馆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无非就是退费,你要求退费,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主动帮人代驾,赔偿责任谁担?

问:同事李某喝酒后,我主动提出,替他开车送他回家,他同意了。代驾途中与一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对方负全责,可也难全身而退,这赔偿款该由我承担,还是由李某承担呢?

答:你主动提出替李某代驾,李某没有拒绝而是欣然同意,因此,你和李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你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李某承担,只有在你代驾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应当与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赔偿的事与你无关。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吗?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足以证明你的清白。这认定书也就是你的免责符,即便受伤者把你也告上法庭,作为被告的你仍无须承担责任。

供暖不足,住户能否要求赔偿?

问:我所在小区的暖气,白天只有13℃,夜间几乎不供暖,因为这,很多住户都冻得生了病。反映上去,迟迟未得到解决。我们既要供热部门按标准供热,又要对此前供热不足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会支持我们吗?

答:你们和供热部门间的权利义务,由供热合同规定。供热合同的内容,有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有的则是强制性规定。国家标准规定的集中供热的室内温度在16℃—20℃间,你们小区白天的温度只有13℃,夜间几乎不供暖,供热部门没有尽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义务,你们要求供热部门按标准供热,法律会支持你们。至于赔偿损失,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是损失的数额不太好确定,诸如一些住户冻得生了病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就不好说,毕竟这冻得生了病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责编/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