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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使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民族语消亡、阻碍了民族文化的传承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处理好通用语和民族语的关系,构建和谐的语言使用环境。
关键词:双语教育 国家通用语 民族语 关系
在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推动下,为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我国通用语是指在综合北方汉语的基础上,吸收南方汉语中的一些音调与词汇,和国内一些其他民族的词汇以及某些外国语中的词汇而形成的语言。中国通用语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语。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少关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问题,因推行通用语而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致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消亡,阻碍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如在海南,黎族同胞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会讲黎语,黎语受到了普通话的严重影响,据推算,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不到20年,黎语将在年轻人口中彻底消失。鄂伦春族、赫哲族、哈尼族等也面临着同样的境遇。
因此,双语是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语言的最佳选择。少数民族同胞若能成为既懂民族语又能兼用汉语的双语者, 对他们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正因为如此, 双语教育一直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逐步开始在民族地区学科教学中实行民族语和汉语并行的模式,即一类和二类模式,取得不小的成就。但是在目前的双语教育中,仍然存在着重视汉语多于重视民族语的问题,导致民族语、甚至是民族文化的消失。这就是没有处理好民族语和通用语的关系问题。
语言之间的关系包括三种,即语言竞争、语言互补和语言和谐。某环境中一旦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语言,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某种语言的发展,更会造成民族关系的不和谐,所以我们应当引导语言关系中的竞争矛盾,把它转化为良性的循环。所谓互补关系是指功能的互补和语言结构的互补,互相吸收有益的成分以丰富和发展自身,包括感情功能上的互补和结构上的互补。语言和谐,是指在我国多民族、多语种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的语言环境,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与当地的民族语之间既有竞争关系又有互补关系,一方面它们会因为使用频率的多寡或者功能的强弱而有主次、强弱的竞争;另一方面它们因功能和结构的不同而产生互补关系,对于各自的发展也是相互促进的。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将竞争转化为良性循环,促进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的和谐发展,这是我国语言文字实践工作中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这样做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更不是要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是要少数民族同胞在会说少数民族语言的基础上,还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其次,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是有重点、有步骤进行的过程,并不是自上而下的一刀切,而是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展开的。因此,在坚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要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努力促进各民族语言的和谐共生,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因此要做到:
第一,要承认竞争矛盾的存在,注重语言接触和语言的共时研究。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竞争,我们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要正视这种竞争矛盾的存在,不能避开。想要处理好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的关系问题,就必须了解语言接触的情况,包括两种语言接触的历史和现状,同时,展开两种语言的对比研究,对双语进行语言结构、特性、功能等方面的比较,进而促进这两种语言的互补,这对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处理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之间的关系大有帮助。
第二,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营造一个崇尚民族文化的社会环境,增强民族自信心,提高本族语群体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意识。让各族同胞懂得,每一种语言都是一种珍贵的文化,孩子会讲少数民族语言,不但不会影响学习,还将更有利于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其他语言,要鼓励孩子在家与父母讲本民族语言。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国家通用语的推广和本民族语言的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宏观调控。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对该地区语言的使用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为国家通用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和使用、相关研究管理机构的设立、相关项目的实施等必要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应用现代先进技术,为濒危少数民族语言建立资源库。要采用现代化手段,如录音、录像、现代化语料库、语音实验等手段,对濒危的少数民族语言,通过调查、收集、研究、整理等工作,设立有关濒危语言的重大课题,投入经费并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普查并设立档案,建立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
第五,在双语教育中采取措施做到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的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中应当注重包括教学比例、教学安排、教学先后、教学衔接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双语教学计划,使不同的语言对号入座,各自发挥应有的功能,这有利于两种语言的和谐共处。
每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并且这种平等权利还应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体现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民族地区,我们必须处理好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之间的关系,营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语言环境,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构建新时期多民族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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