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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安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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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但他们在实践中还是感到有些问题不太容易把握,希望能够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增强操作性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今年10月1日,随着“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正式试行,此前还在局部进行试点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将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全面展开。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全新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近年来进行了怎样的探索,积累了哪些新鲜有益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又该如何主动适应和应对,记者最近在安徽对此进行了调查。

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一槌”

10月8日,是国庆长假后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首个工作日,在安徽省临泉县法院,敲响了被媒体称之为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第一槌”,当天开庭审理的案件是由临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牛华山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我也是跟着这‘第一槌’沾了光。”尹小燕是牛华山案件的公诉人,11月19日,她在向记者回忆此案庭审情况时说。

牛华山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据指控,2000年1月19日,被告人牛华山伙同刘玉涛、张中华(均已判刑)、李亮(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向孙某等人索要2800元。2001年11月8日,因敲诈勒索批捕在逃的牛华山与李伟(已判)、杨洋(另案处理)分别持刀、砖块等,对宋某实施伤害,致其重伤。今年6月13日,牛华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8日上午,牛华山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如期开庭。尹小燕宣读书后,鉴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书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她当庭建议法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审理本案,获得法庭同意。

在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尹小燕根据此案所涉两罪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综合举证及单独突出量刑证据的方式加以举证。基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尹小燕进行了综合举证,且只说明了证据来源、卷宗的页码、证明的主要内容,这样就合理地节约了庭审时间。而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事实部分,尹小燕先概括举出犯罪证据,后将既是犯罪事实又是量刑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列为一组,放在量刑证据中重点进行了宣读。这就使得量刑证据重点突出,增加了庭审效果。

庭审很快进入以往庭审所没有的“量刑辩论时间”,尹小燕作为公诉人首先发表量刑建议。公诉人认为,牛华山伙同他人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牛华山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案发后牛华山及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宋某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公诉人最后建议数罪并罚后判处牛华山二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随后也发表了量刑意见。他建议对牛华山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量刑为二年以下,数罪并罚后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针对控辩双方在量刑上的分歧,公诉人尹小燕进行了有的放矢的二轮答辩。她结合案件事实,阐述了敲诈勒索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牛华山犯敲诈勒索罪不能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其所犯为两罪,也不能适用缓刑。

此时,庭审仅耗时1小时10分钟。

经合议庭休庭合议后,法庭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牛华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牛华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宣判时,审判长对量刑出处和量刑依据专门向被告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牛华山当庭表示服判,他说:“今天在法庭上,明白了法院这样判我的依据,我心服口服。”

合肥经验:机制+质量+效果

我国的量刑建议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安徽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最早的省份之一,其中合肥市检察院于2002年就被安徽省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据安徽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丁银舟介绍,2005年,合肥市检察院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专门就量刑建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高检院公诉厅将其经验转发后,对全国其他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引导作用。合肥市检察院同时也是高检院公诉厅确立的试点单位之一,他们为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据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陶霞介绍,他们在试点期间,首先注意规范量刑建议工作的运行机制。这体现在:一是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他们把量刑建议的案件限定为“五提”、“五不提”。所谓“五提”就是对于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等五类案件一般都提出量刑建议;而对于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对可能造成工作被动的案件、涉外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等五类案件则一般不提量刑建议。“我们的原则是慎重不随意,力求客观准确,以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的途径。他们首先明确量刑建议的主体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其次在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上,则普遍采取事先预测的书面方式,并根据不同案件选择提出的时间,可在案件移送的同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也可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为确保量刑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所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办案组长或主诉检察官进行把关,处(科)长全面审核,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法院提出,必要时还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为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合肥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合理确定量刑建议的幅度,建立量刑建议论法说理程序,加强对量刑建议案件判决结果的监督。

“在开展量刑建议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制约法官在量刑上的随意性作为重点,把法院判决的采纳率作为衡量量刑建议质量的重要标准。”陶霞说。实践中,他们采取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较为确定的幅度;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空间较大的案件,他们规定了三个量刑区间,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三个区间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这样既缩小了量刑幅度,又让渡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庭辩论中充分地论证说理,是追求量刑建议法律效果的重要一环。合肥市检察院在与法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庭审中明确引入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即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宣告刑进行充分答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这样能确保量刑问题上的公开透明。

审判实践中,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占较大比重。合肥市检察院对于提出量刑建议但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采取两种监督形式,一是采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形式进行监督;二是采取审查判决书的方式进行监督。如果认为确有错误达到了抗诉标准,将根据一定程序及时坚决地提起抗诉;未达到抗诉标准的但量刑确有偏轻偏重的案件,则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在采访最后,检察官们呼吁,尽管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但他们在实践中还是感到有些问题不太容易把握,希望能够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增强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