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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遭遇“落实难”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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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条罚则引发广泛议论:有在便器外便溺行为的,将被处罚100元。面对“尿歪罚款”如何查实、怎样取证等一系列问题,深圳市城管局相关人士回应称,本意是禁止在公厕中随意便溺,主要起警示和教育作用,不是为了处罚。

“法律有教育功能,但教育功能附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表示,如果法律不能执行、实施到位,不但影响它的教育功能,还会使其权威性受损。“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在法之必行”。那么,有些法律法规为什么难以落地?

道德入法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网民质疑:“难道当今社会已经沦落到了最基本的孝道,也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吓来保障吗?”“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否必要,看法不一。支持者认为,知恩图报这样的美德写入法规,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反对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随意地将道德义务纳入法制轨道,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能禁止人们去干什么,却不能强制人们去干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类似的规定有良好的初衷,却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达成,容易引起抵触情绪。

立法瑕疵

8月22日,教育部开始就《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并且,小学阶段不能留书面作业。

张树义表示,立法主体从自己部门利益、管理角度出发作出的一些规定,缺少科学性,缺乏合理性,难免变成宣传口号,没有有效的责任条款,也就得不到贯彻实施。有人研究过,法律体系之中,只有刑事法律和部分民商、经济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制度和规则,相对而言能够得以比较认真实行。其他部门法中大量的制度和规则,都未能或不能实行。

执行不力

2011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开始施行,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烟令”实施至今的效果,被不少人诟病。以实施较早的广州为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9月1起正式施行以来,所涉的15个管理部门只开出19张罚单。

“吸烟事关民众心理和生活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通过法律规定就能解决的。”褚宸舸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立法表态不支持公共场所吸烟可以,但不能完全靠法律纠正一项生活习惯。

再如《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公安机关对违规养犬人的处罚程序如下:把违规养犬人和犬只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和取证、举行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套程序走下来需十几个民警花费至少两周时间。

“一些法的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缺乏操作性。” 褚宸舸说,法律规范之间互相矛盾,文本笼统抽象,缺乏相应的制度、人员和经费给予配套支撑。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