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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会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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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投资战略意图和能力等因计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从而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本文主要剖析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变化的原因,目的是把握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暂时性差异的一般规律,为正确组织所得税会计核算服务。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合并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合并成本。与企业合并方式相对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享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支付对价而付出的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保证投资成本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性资产的规定确定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长期股权投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量基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也不同,但是因为企业合并具有报表合并需求,如果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成本,应当调增投资成本到与计税基础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不因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所以,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引起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控制下的成本法转换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时,则可能会引起暂时性差异。

(2)权益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为了体现投资方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一体化”关系,必须要保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表明被投资方有商誉存在),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还要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投资成本,即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或者发生净亏损时,则作相反的调整;被投资方因净利润以外的原因引起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以,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会引起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变更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减资原因引起的,即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原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将剩余投资的成本调整为取得该项投资时付出资产(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再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前一次调整消除了暂时性差异,而后一次调整则又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因而仍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原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为方法变更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的,与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不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资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变更为权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按照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价值的份额计量,因而也与计税基础不同,因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上升为控制,并且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还需要重新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仍然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如果增资构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要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量,也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减资原因引起,即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由共同或重大影响下降为非重大影响,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需要调整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3)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非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资引起的。由于出现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资成本由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为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如果因为减资,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资原来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还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将其投资成本还原为取得该投资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经还原后,与计税基础一致,因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CAS2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CAS2规定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则按照CAS8规定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计提减值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取决于计量环境,即投资战略意图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能力。增资或减资,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意图、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对计量基础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计量环境。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的变化调整投资成本;如果被投资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恶化,还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等,这一切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可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是理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