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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深入开展自行车被盗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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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自行车被盗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根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反响极大。2007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经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自行车被盗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截止到2007年11月底,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车辆7.98万台次,出动执法人员23.57万人次,检查从事自行车维修、废旧自行车收购的经营者31.26万户,取缔无证照经营者5834户,配合公安部门联合行动4687次,查获案件5728起(结案率97.65%),捣毁盗销自行车黑窝点2058个,查扣的被盗和来源不明白行车6948辆(其中电动自行车1787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786名,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要求全系统深入开展此项工作,坚决打击自行车违法违规交易,整顿自行车市场交易秩序,努力维护群众利益。2007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批示,责成专人牵头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期间,刘凡副局长就此作了三次重要批示,并带队到河南等地进行督查。截止2007年11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已分8批派出13个工作组对北京、天津、陕西、湖北、安徽、江苏、黑龙江、吉林、四川、宁夏等地工商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全国专项办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深入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了自行车交易市场秩序。陕西、安徽、四川、宁夏、武汉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与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外,还在工商系统内下发了打击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细化了工作步骤,落实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力推进了工作的开展。河北、山东、江西、辽宁等省(区、市)工商机关立足职能,狠抓重点环节、重点市场,深入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江苏、广东、吉林等省(区、市)工商机关向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户、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经营户、摩托车维修和销售经营户送达了公开信,要求经营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经营时必须建立购、销台账:在收购时,向出卖人索要购车发票、身份证等资料,要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号。一些省(区、市)工商机关在发现旧自行车、摩托车经营户有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时,及时进行了处理。对自行车经营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基本实现了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的全过程的监管。其中,安徽、陕西等地工商机关关于加大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监管执法的典型经验,得到了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高度肯定,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安徽工商部门全面规范自行车交易市场秩序,抓住了专项行动的源头,是治本之策。

二、站在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继续深入开展全国自行车被盗专项整治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建设和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罗干、、孟建柱、陈冀平等领导同志多次批示: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件好事,已取得了服务群众、促进平安的显著成效。希望各地、各部门继续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把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2008年将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我们切不可以有松懈麻痹思想,要坚决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履行职能、全面推进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狠抓落实。能否使自行车被盗问题这一难题得到有效解决,是检验工商机关市场监管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专项整治工作进人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将转入日常管理。工商机关要求真务实,继续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切实把参与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市场规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位。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对工作成效显著、管理制度健全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继续深入加大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的查处。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场所、废旧收购站(点)以及自行车维修点,要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坚决取缔无照从事自行车经营和维修、收购废旧自行车的违法经营户,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废旧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商业区、学校、社区、机关等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要积极加大巡查密度和频度,对发现非法旧自行车交易等问题,及时会同公安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取缔“黑车市场”。严防“死灰复燃”;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销售被盗自行车的不法行为。对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旧自行车系赃物或涉嫌赃物的,工商机关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三)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符合旧自行车经营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督促经营者公开向社会承诺,不销售非法旧自行车。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对自行车市场和购销活动的监管。自行车市场和购销活动是一个关键环节,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从取缔非法交易、清理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入手,切实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加强自行车市场和购销的规范管理,落实购销实名制。注意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推动社会监督的开展。增强消费者消费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到规范、合法的自行车市场、经营企业中购买。从消费环节封堵被盗自行车交易渠道。

(五)推进自行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并根据市场主体资格、守法程度、商业信用、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指标的综合情况,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和旧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信用好的市场和旧货企业,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对失信或严重失信的市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公开违法记录:对进入“黑名单”的,坚决取缔、及时曝光。

(六)采取措施推动旧自行车经营业发展。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配合商务等有关部门畅通旧自行车交易渠道,依法保护合法的旧自行车交易和经营活动。支持各类旧货物行业依法开展的会员自律管理,整顿和规范旧自行车市场交易秩序。

(七)提高监管效能。主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重加强与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保证执法安全。发现的案件线索涉及公安职能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加强与质检、商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管理合力。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