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法条竞合的适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条竞合的适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法条竞合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理论。研究法条竞合对立法、司法都极具意义。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法条适用上的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法条竞合的适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由于其理论上复杂、实践上棘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本文试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予以探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理论 原则 适用

法条竞合理论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很好的定罪量刑,还具有诉讼的意义。法条竞合的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研究的比较深刻,也比较全面,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理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非常重要的。但法条竞合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对法条竞合理论的研究没有达到全面的认识。对于非常重要的法条竞合理论,无非是一大缺陷。本文分析了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1、法条竞合适用的理论基础。法条竞合就是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并且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在此时运用哪个法条合理,为了保障人权,德国学者提出了对于一个行为不可以在刑罚裁量中多次加以评价,即所谓的禁止重复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成为法条竞合的理论基础。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同一部门法内不能进行两次法律评价。人权保障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刑法依据。在刑法中,人权保障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此原则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的。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法条并且法条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如果这数个法条都对行为者产生效力,无疑对行为者不公平,难以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荡然无存。所以禁止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条竞合中,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若把此犯罪事实进行多次评价,肯定有刑罚的评价缺乏法律依据的,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充分评价原则也称为用尽原则或禁止不足评价原则,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为中的不法内涵必须完整的予以评价,不得遗漏。此原则是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出发的。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下,犯罪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对行为人予以重复的刑罚评价,只能适用一个犯罪构成。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地对犯罪人予以惩罚,合理的确认被适用的罪名及选择被适用的法条,充分评价原则对此起到关键的影响。

2、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原则。刑法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观点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坚持了通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关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形态,将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分为两类:一般原则和补充原则。

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包括四个:第一个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在特殊法与普通法相互发生竞合时,在法条的适用上优先适用特殊法,而排除适用普通法。那么如何如确定特殊法呢?笔者认为,根据发生法条竞合的种类的不同来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因此而存在差异。在单向包容关系中,包含特殊要求的法条就是特殊法条。在交叉关系竞合中,确定特别法是比较复杂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与特殊法时,应根据这些法条的在法律上的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确定哪个法条属于特殊法条。其次,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内部的不同条款的规定时,应该首先了解法条所具体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然后进而以此来确定哪个是特殊法条。再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内部的不同条款的规定时,而且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互为包容,即互为特殊的情况下,按照数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与行为或对象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比较合理。第二个是整体法优于局部法原则。是指在整体法与局部法竞合时,在法条的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整体法而不是局部法。该原则适用于存在吸收关系的竞合法条之间,在这种竞合关系的情况下,部分法的内容已经被整体法的内容所包容,适用整体法能够充分的对行为进行评价。整体法优于局部法的理论依据是,在整体法与局部法发生竞合时,只有整体法能够全面充分的反应竞合的内容,能够最充分的包含实施行为的任何事实事件。第三个是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原则。是指一个法条与另一个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具有重叠关系,优先适用规定范围比较小的法条,优先适用狭义法条。狭义法条是指适用机率比较低的法条;广义法通常是指用机率比较高的法条。当广义法条与狭义法条竞合时,选择适用机率较低的狭义法条优先适用,有利于在同等情况下平衡法条的适用率,使有些法条不至于虚设,能够有效的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第四个是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复杂法是指具有复杂的客体的法条;简单法指具有简单客体的法条。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并且交叉部分都能被每个法条作出很好的评价时,这里的复杂法就等同于特殊法,简单法等同于普通法。由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所以笔者认为,复杂法应当优于简单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的补充原则。对于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原则,笔者认为,虽然各个国家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不同,但是其基本的适用原则是大致相同的,都普遍适用以上介绍的基本的原则,并对其作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二)对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认识

重法优于轻法从其字面就能够予以理解:对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刑法处罚较重的法条。对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理论界存在异议。我国刑法学界对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折中说。该观点认为,当普通法和特殊法发生竞合而普通法的法定刑明显高于特殊法的法定刑,为了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普通法,因为当重法和轻法发生竞合关系时,由特别法所规定的犯罪就会向普通法所规定的犯罪转化,所以可以说根本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二是认为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刑法理论界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应该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存在重要的限制条件。三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适用于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情节之间发生竞合的情形,其主要解决的是量刑幅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不能单纯从重选择。我们了解,立法者将特殊犯罪从普通犯罪中分离出来,是因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通过对其特殊的规定,是为了很好的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所以一般情况下,特殊法的法定刑应当高于普通法的法定刑,至少应该等于普通法的法定刑,以便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当“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时,当然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因为后者是立法和执法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因素,前者只是进行执法时的具体原则。所以当适用特殊法条不足以抵罪,而适用普通法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时,可以优先选用普通法条。这种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其也违背了法条竞合的原理。

参考文献

[1] 李晓明.中国刑法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5 .

[2]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3] 张支成.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庄劲.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J].犯罪竞合研究,2006.

作者简介:

作者:孙娇,女,陕西咸阳,四川大学,07级研究生 ,法学院刑法学,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