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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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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存在不足

第一,监管统计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数据不可比。监管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个别机构未认真学习填报说明,准确理解填报要求,造成数据跨期变化大,直接影响了数据的可比性。

第二,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滞后,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再加之监管报表填报难度大,很多项目要求机构根据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填报。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的报表仍为手工填制,由于填报人员没有完全理解报表的填报要求,在手工操作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准确无误的原始数据采集。

第三,系统数据缺乏完整性和连续性。非现场监管系统自2007年正式运行后,仅对2005年末和2006年末的两期基础数据进行了补录,监管人员在对2005年以前数据进行同期比较时就不得不使用其他报表数据,而该套系统报表诸多项目和以往报表填报口径有所不同,使得分析结果缺乏可比性和指导性。

第四,非现场监管系统运行尚不稳定,系统数据可信度不高。监管人员在使用2008年上半年某期生成报表时,发现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数据有错误,虽及时对系统进行了调整,更正了错误数据,却降低了使用者对系统生成报表的信任度,使审核人员额外增加了对系统生成报表的审核工作量。

(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有缺陷

第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不能满足预警式监管的需要。现行报表体系缺乏对数据的整理、挖掘及统一规范分析的跟进与配套系统,不能很好满足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的要求,使非现场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导致监管成本提高和监管效率低下。

第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体系不能满足持续性监管的需要。临时应急报表多、传真资料多、手工操作多、电话联络多,不仅增加了数据收集成本,也不利于积累和建立历史监管数据,更不利于进行数据的纵向趋势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及评价。

第三,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体系不能满足对全面风险监管的需要。一是现行报表体系依然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忽视了对部分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二是现行监管体系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三是对操作风险的指标量化不够。四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测,忽视对潜在风险(比如资金运用效率低潜在的收益风险和内控不完善潜在管理的风险等)和内控风险的监测评价。

第四、现有的监管指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目前,银监会对部分监管指标设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值,这些标准值部分参照国际监管标准,这些标准值没有经过科学的实证分析,过多依赖于经验和简单的平均取值,对全国各种类型的机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未充分考虑中小银行的差异性,不利于有效银行监管的实施。

第五、个别指标已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需求。例如流动性风险指标,实践表明,在流动性风险爆发时,这些指标有效提示风险存在缺陷,已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有关流动性监管指标。

(三)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分析预警不够深入

非现场监管系统建成后,银监局平均每月以200张以上报表的速度递增,为非现场监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监管数据,为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然而,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不够,理解不深,加上基层监管人员缺乏数学统计分析知识和计算机Excel运用能力,无法从数据仓库中挖掘出有效监管数据,从而缺乏风险深度分析,只能做些轻描淡写的月度分析和季度分析,无法挖掘到有用性和预见性强的分析结论。另外,非现场监管分析停留在简单的数字分析层面,对数字背后蕴含的风险情况和管理决策因素的深度了解不够,表现为堆砌数字多,“活情况”少;运用同质同类比较分析、异常变动成因分析、发展趋势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欠缺,发现和识别风险的及时性、前瞻性不够。

(四)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和现场检查未能有机结合

在现场检查项目、重点和频率的确定上,基层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也没有通过深入的现场检查来进行补充和完善,由此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效能不足。

二、完善银监局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的建议

(一)加强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规范性

第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系统还处于一片空白。

第二、监管部门要加大与会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横向联系。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加大与社会审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侧面了解各银行机构在数据、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及时修正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第三、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尽可能保持统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协调,明确被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转关系。银监会统计部门应编制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手册,明确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保证监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系统和报表格式、内容的稳定性。一是增强非现场监管系统的稳定性,杜绝因系统原因生成错误的分析数据,从而影响监管分析的准确性;二是报表制度修订要科学合理,防止朝令夕改,一方面迫使银行业机构频繁修改数据系统,加大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影响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三是要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统计组织管理,集中报送报表数据信息,杜绝数出多门的现象。

第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充分、高效利用银行监管信息资源。从制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实行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将监管信息资料和日常监管情况放入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相关处理系统中。

(二)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设计

第一,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不同层级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结合不同类型银行的经营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

第二,建立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主要内容的风险评价体系。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银行风险评价体系,但是缺乏科学的风险分析模型。非现场监管有必要在借鉴国外风险评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实现定期对单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根据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效率。

第三,要根据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变革,对银行机构的会计科目进行修改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尽量与银行机构会计报表相衔接。一是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补充有关反映金融资产四分类的报表信息,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风险;二是调整有关损失准备金的监管考核办法。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各类风险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目前监管部门执行的仍是准则实施前的监管标准,制度的滞后,严重影响了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各类监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银监会有关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联系,获得理解与支持,争取早日出台新的监管办法。

第四,修订完善报表内容和各项监管指标。一是强化报表反馈银行机构风险的载体功能,增加诸如表外业务明细报表、非信贷资产报表。同时,认真借鉴国外监管部门的做法,探索研究,制定一套能够全面反映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报表;二是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指标。三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理分析,科学设定各类监管指标的监管标准。

(三)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预警功能

第一,为及时揭示和预警风险,非现场监管人员必须从提高分析技术与分析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深度挖掘银行经营数据变动蕴藏的风险,逐步积累外部宏观、中观行业、区域和银行机构的时间序列数据,增强对风险信息的敏感性。二是探索开展风险评估和运用好银监会“早期风险预警系统”,适时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动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风险监管预警指标变动、机构制度变化等情况,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操作。三是加强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监测分析,要采用动态分析手段,揭示风险变动趋势,查准问题的症结和成因,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测。逐步实现非现场监管成果有效转化,支持现场检查立项,配合现场检查人员将风险和问题查深查透。

第二,要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风险预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和资产质量指标,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对法人银行机构和非法人银行机构指标监测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为银行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管标准,如最低资本要求,不良贷款比率等措施,对保持银行体系风险处在可容忍水平上起着重要作用。但要谨防监管指标的异化,出现监管标准等于“同意的暴露风险头寸”的道德风险。

(四)实现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和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

第一,要善于利用非现场分析结果,分门别类进行审查、分析和监督,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在非现场分析过程中,要关注设定的有关指标指导线(预警值)有无被银行机构突破,对于其中的风险苗头和问题倾向,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不能自我纠正的,或无法解释其原因,则应与该机构管理层举行谨慎会议,迅速制定相应的挽救措施和做出必要的决策。非现场监管好比“雷达站”,要通过翔实的分析,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第二,鉴于当前银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实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非现场监管还不能脱离现场检查而存在,更不能作为替代现场检查的首要方式,因此,在过渡时期,要避免监管的盲目性,真正提高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适当分离和有机结合,将是拓展监管力度的理性选择。各级监管机构在设置非现场监管岗位时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监管层次越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越重要,监管层次越低,对现场检查的投入越大;二是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较分支机构更重要;三是同质同类监管对象越多,越有专业化分工的必要;四是分工应与监管人员素质相适应。

第三、建立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定期、不定期协调制度。具体应包括三项内容,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包括统计信息部门牵头建设的全局性平台和监管部门内部平台;建立非现场监管指导下的差别化监管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级结果实施一揽子差别化监管方案;建立差别化监管实施情况向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质量考核机制,划分监管责任、科学评价工作业绩,特别是要研究建立非现场监管质量控制方法,制定明细的质量考核标准和程序,并与工资绩效和奖惩挂钩,以有效的激励约束促进非现场监管质量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