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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美国反倾销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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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3日,美国钢铁生产商――西北钢铁公司、Nucor公司、Nucor―Yamato公司、YXI―chaparra1钢铁公司,针对中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俄罗斯、南非、西班牙和中国台湾结构型钢向美国的出口,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请,其中马钢生产的H型钢产品是其指控的主要产品

自2001年6月22日至2002年5月13日,马钢积极应诉反倾销,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打赢了中国加入WT0后应诉反倾销的第一仗,“马钢成功应诉美国H型钢反倾销案”成为典型案例。

美国反倾销的“两条线”

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越来越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迅速增加,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强,其中贸易保护的法律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此形势下,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呈上升趋势。从1980年6月至今,中国共有68类商品受到美国厂商反倾销投诉。这些商品涉及到化工、医药、五矿、土畜、轻工、工艺、仪器、机械、钢铁,影响中国几十亿美元的对美国出口。特别是近几年来,美国大型钢铁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多,对进口钢材树立贸易壁垒,几乎成为一种保护本国钢铁企业的本能行为。

美国的反倾销法制定于1921年,1974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被列入关税法第732~740条。美国的反倾销主管机构主要是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条线”。这两条线都有严密的工作体系,既独立开展工作,又相互照应,是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组织,二者缺一不可。一条线是美国商务部负责开展的调查和确定倾销幅度,通过调查确认是否构成了倾销并确定反倾销关税比率;另一条线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开展的调查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通过调查确认是否有损害并确认是否有因果关系。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目前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使得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使用“替代国”的方法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即不直接使用中国企业的成本价格来计算产品成本数据,而是使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关数据资料加以认定。

周全的策略

马钢H型钢产品是填补国内空白的国家级新产品,1998年9月投产后,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建设部和中国钢铁协会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市场开发和培育,国内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2000年初,马钢H型钢产品首次进入美国,一举获得国外经销商的称赞和用户的青睐,之后,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也十分畅销。马钢为了不失去刚刚开辟的对美H型钢出口市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后立即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的反倾销应诉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积极应诉的策略。

聘请律师。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美国应诉反倾销案必须由美国律师事务所。对此马钢给予高度重视。2001年4月份,马钢法律事务部会同国贸公司专程赴北京考察美国律师事务所。经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反复磋商和洽谈,马钢最终与美国著名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协议,由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作为马钢在美国的应诉代表。

美方立案调查。2001年6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完成对申诉书内容的形式审查后,正式公告立案并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期间为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

应诉动员与策略。2001年6月22日,马钢召开了应诉反倾销动员会,表明了必须积极应诉的决心。其意义一是保护马钢H型钢产品的国外市场份额,二是力争打赢,输了也不怕,必须通过这一实践掌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各种武器。美方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反倾销案的基本情况,并对马钢应诉反销倾工作做了初步安排。至此,马钢应诉反倾销工作正式开展。2001年7月4日,马钢应诉反倾销工作小组飞赴鞍钢,就鞍钢的应诉反倾销工作进行了为期3天的考察。根据鞍钢的应诉经验,马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部分应诉策略。

ITC初裁结果对我方十分不利。美国时间2001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6名委员一致投票认定(初裁),从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H型钢产品已对其国内相关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初步估算从中国进口的结构型钢的倾销幅度为108.54%。同时,反倾销调查在美国商务部继续进行。

以“替代国”为价格基准同样,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受调查商品正常价值时,必须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即在决定马钢生产要素的有关费用时,“替代国”的费用将作为与马钢在美国销售价进行比较的基准。因此,“替代国”的选择至关重要。在准备答卷期间,马钢多次敦促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尽量多分析一些可能的“替代国”,从中选择并向美国商务部建议对马钢应诉反倾销最为有利、合理的“替代国”。

DOC初裁结果对我方仍十分不利。2001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公告,裁定从中国进口的结构型钢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在美销售,倾销幅度为159%。尽管初裁结果非常不理想,但马钢人并未气馁,积极与律师商讨应对策略。律师也很快拿出了初裁分析报告,逐项分析了商务部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和依据,找出了计算结果如此之高的原因,即美国商务部存在计算错误,他们使用的某些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不合理,特别是氧气、氩气、氮气,使用了申诉方提供的“替代国”价格,是导致初裁倾销幅度高达159%的主要因素。律师在与马钢磋商后,随即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初裁后答辩书”,阐述了我们的申辩理由。

美方实地核查。2002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两名官员来马钢实地核查。在核查前2天的1月19日,马钢紧急召开核查准备会议,各涉案生产厂、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国贸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了会议。美迈斯律师对资料的准备以及如何应对核查作了布置,并提出核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会后,律师又到各涉案生产厂对答卷资料进行抽样预审查,以确保万无一失。马钢制定的策略是:利用核查这个难得的机会,向美国商务部证明,马钢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准确的、可靠的。同时也利用这次机会,向美国商务部官员进行充分宣传,使他们了解马钢。如果美国商务部采用马钢提供的氮气、氧气、氩气价格,倾销幅度自然就会降下来,应诉目的就有可能达到。

2002年1月21日上午,核查程序正式启动。由于马钢的答卷资料准备得扎实细致,核查工作进展十分顺利,比原定核查期提前1天结束。

终裁。2002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做终裁,马钢的结构型钢倾销幅度为0%,即不构成倾销。与此同时,也确定其他生产商结构型钢的倾销幅度为89.17%。自2002年5月20日以后,马钢的H型钢恢复对美国的出口。

2002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名委员以4比1的投票结果,最终裁定:从包括中国在内的8国(或地区)进口的结构型钢对美国产业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意味着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马钢打赢了官司

胜诉后的启示

积极应对反倾销是胜诉的前提。通常美国商务部对积极应对的企业会使用“分别税率”,而对没有应诉的企业使用“其它税率”。“其它税率”比“分别税率”高出许多。因此,企业为了产品出口,不应怕麻烦而回避,而应当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争取自身有利的倾销税率。

在对外出口中,由于中国一般工业产品在价格上体现出较大的优势,往往容易被进口国认为是倾销;同时,出于进口国国内企业的压力,进口国政府一般会接受本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诉,不少国家经常利用反倾销法律对付或限制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中方企业在接到反倾销调查后应积极应对。有些中方企业不熟悉反倾销诉讼程序,认为打不赢官司还去应诉太麻烦,结果白白地丢掉了国际市场,是非常可惜的。要知道,应诉的结果再差,被确认的倾销幅度也比不应诉强,也就是说增加反倾销关税的比例会有所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厂价格会受到影响,但总比放弃市场强。

企业综合竞争力是胜诉的基础。H型钢厂是马钢股份制改制筹集巨额资金建设的龙头项目,该项目投资达26亿元人民币,设计年产60万吨H型钢产品,其技术装备水平目前堪称世界一流。马钢H型钢产品在中华世纪坛、澳门回归馆、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核电站以及大型桥梁、工业厂房等得到广泛应用。2002年1月份,美国商务部派员来马钢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原始账目进行了实地审查评价,认为各项数据客观、真实。在调查过程中,他们看到厂区干净整洁,生产组织井然有序,管理人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一个运作规范、基础扎实、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给他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因此,企业有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和较强的综合实力,在反倾销调查时,才能在较短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并提交内容详尽的答卷。

资质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是胜诉的关键。两年前,与国内其他几家钢铁公司一道,马钢参加了应诉欧盟国家对中国钢铁企业提出的板材产品反倾销案。由于当时钢铁企业普遍缺乏应诉反倾销的经验,在一些问题上也不能很好地协调,对聘请境外律师认识也不一致;在应诉过程中,由于中方企业难以直接参与应诉又缺乏与律师的良好沟通,应诉结果可想而知。这次面对美国的“洋官司”,马钢充分认识到聘请律师的重要性。选择资质良好、业绩优秀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马钢通过招议标的方式聘请了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的诉讼,并协助马钢准备美国调查部门所需要的数据,把马钢对调查部门的答复以美方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过去。在应诉过程中,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两次初裁结果对我方十分不利的情况下,通过细致的分析与比较,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精心组织是胜诉的保证。在应诉过程中,马钢自始至终高度重视。首先,从组织上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应诉反倾销领导小组,并安排一名公司副总经理直接抓此项工作;其次,经过公司的动员准备,所有参与应诉工作或与应诉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很好地配合律师的咨询及美方人员的核查;第三,在应诉过程出现不利局面时,冷静分析,细致研究,及时提出对策;从而保证在应诉的各个环节上做出正确、及时的决策。

稳健的营销策略是胜诉的佐证。出口是马钢产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马钢在产品出口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产品出口到包括美国在内的34个国家和地区,2001年出口钢材总量达到40万吨。其中出口美国2.3万吨,仅占马钢年产钢材的0.5%,应该说是不构成倾销。在出口工作中,马钢重视对国际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对出口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认真的了解,并根据出口国的市场容量、价格和用户要求适时调整销售策略和价格策略,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既符合该地区市场价格水平,又有合理的盈利空间。规范的出口行为和稳健的营销策略,有效地预防了倾销行为的发生。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期间,马钢H型钢产品仍很好地出口到周边国家,同时也在国内市场走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