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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年报披露特色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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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核心内容是证券发行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发行审核手续,将其财务资料及其公司足以引起投资人做出决策的情报公之于众。其最初目的在于减少因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不真实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数量剧增,市场交易量的屡创新高,信息披露的作用得到了扩大,投资者开始更多地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日益成熟的投资者对信息需求的深度、广度及实用性程度日益提高。但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信息的披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上市公司的年报中除了仍然存在编造虚假财务信息,违反法规条例的行为,更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是年报中充斥了太多“无用信息”。体现在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即一直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许多公司在这一部分的信息披露中都很偏爱“程序化”语言,照抄条例,导致最后的雷同,投资者在这些信息中根本无法获得及时、有用的信息。而在财务信息的列报、披露上,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动辄几十页,对于专业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来说,看懂读透这些信息都还需要花费不少精力和时间,对于更多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这些信息无疑是“废纸”一堆,只能将希望寄托在那些只会提醒人们“股市有风险,入市请谨慎”的“股评家”身上,或搏搏运气进行投机。面对这一现状,除了需要我国自身不断地在体制、实务中进行研究思考,还应当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一、澳大利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特色

作为南半球唯一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澳大利亚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完善,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上,更是领导世界潮流。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机制,近几年来在保持其独有特色的基础上,“兼容并包”英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精髓”,已经独具一格。笔者将以世界上最大的多种资源矿业公司――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的年报为例,从年报财务信息、年报非财务信息及信息披露方式三个角度,总结分析澳大利亚年报信息披露的特色。

(一)年报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告(Concise Financial Re-port) 澳大利亚的年度报告中最具特色的就是简要财务报告的存在。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M部分规定,公司、注册计划或披露主体可以选择向其股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当年董事会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向其股东寄送简要报告。其中,简要报告的第一部分就是根据该《公司法》的会计准则而编制的当年简要财务报告。在实务中,大多数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都选择在年报中仅披露简要财务报告,在公司主页上详细的财务报告。BHP Billiton也是如此,根据其年报中披露的简要财务报告来看,这一报告主要包括了三张主表,以及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列示的有关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量的附注与交叉注释并不在这一报告中进行详细罗列。

提供简要财务报告是澳大利亚准则制定机构为了照顾投资者的最大利益,站在股东的角度做出的一项有意之举。因为一份不详尽的简要财务报告已足以满足大部分股东理解公司的财务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投融资活动的需要,做出相应的决策,从而既帮助了使用者解决冗余信息的困扰,也避免使用者时间及精力上的浪费。除此之外,为了满足那些具有更高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制定机构同时要求公司在年报中或公司主页的显著位置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地址。

(二)非财务信息――详尽、完整的公司治理信息与在年报财务信息中仅披露简要财务报告相比,澳大利亚公司年报披露更多地将注意力关注在公司的管理信息及有关声明上,尤其突出强调薪酬报告的重要性。受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影响,2003年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规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遵循该治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囊括了建立董事会及所代表的高管的规范化动作及披露机制、保证财务报告的诚信、尊重股东权力及报酬的公平与责任等十个方面的内容,突出强调建立可问责的管理机制和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最大限度的保证股东的利益。

具体到BHP Billiton的年报,BHP Billiton提供了一份完整的长达14页的公司治理陈述(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ment)。在这份陈述中,开篇就指出公司股东拥有的权利,要求公司必须尊重股东权利,设计沟通战略,促进和股东的交流,同时要求外部审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的质询;其次,对董事会下设的四个委员会,即风险和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命委员会进行详细披露,对每个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目标及人员构成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在年报中披露或摘录了各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各委员会报告的详细信息都给出了公司主页上的地址链接),强化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如前所述,在澳大利亚的非财务信息披露中,薪酬报告通常被置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薪酬报告的全文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项目列示在年报之中,其他委员会报告可自行选择在年报中披露或摘抄。相较于其他委员会报告而言,薪酬报告更加能够反映出一家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经营业绩的状况,反映出公司业绩与高层薪酬间的关系,从而从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澳大利亚《公司法》和《2001公司管制条例》还专门详细地规定了薪酬报告的主要框架及内容。以BHPBilliton为例,其年报中总共14页的薪酬报告,主要包括了以下七个组成部分:薪酬委员会、薪酬政策、、薪酬结构、执行董事、特定董事和除董事外的高薪职员、非执行董事、董事报酬合计。其中,前三个部分主要提供的是公司薪酬的基础信息,介绍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组成、薪酬评价的原则及薪酬的具体构成。后四个部分的内容是依照薪酬政策和薪酬结构,对公司不同类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具体披露。

(三)灵活、便捷且实用性高的年报披露方式澳大利亚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十分注重“量”的斟酌,讲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希望最后呈现给使用者的是一份实用而不冗长、相关而不累赘的年度报告。而与之配合,澳大利亚的信息披露机制也不把年报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唯一途径,而是使用一个灵活、便捷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方式:以年报为基站,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桥梁,在公司年报与公司主页间建立起紧密地联系(见图1),使不同层次的信息使用者可以灵活选择,各取所需。

二、澳大利亚年报披露特色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在《公司法》及相关法令、准则的指导下,强调信息深度与广度之间的平衡:在信息提供的广度上,要求必须包括公司报告当期所有重大关键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但不要求所有相关报告都在年报中给予完整披露;在信息提供的深度上,公司年报要求对所有的披露项目都必须进行深入

透彻的列报,尤其是某些重点信息,如薪酬报告须在年报中进行全文披露;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也采取了独特的将公司年报与公司主页相连接的披露方式,使澳大利亚的公司年报看来层次分明、结构清晰,内容“简约而不简单”。这些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作为公司对外披露的主要手段,年度报告在维系公司发展,支撑资本市场有效运作进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方面,根据总结澳大利亚公司年报披露的特色,为完善我国会计年报信息披露得出几点启示。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建设在澳大利亚的年报披露中,无论是以简要财务报告替代完整财务报告,还是要求完整披露薪酬报告,都是以法律、法令或准则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的,并且对具体披露的内容及框架也都进行了仔细地规划。在我国,除了证监会199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之外,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低。尤其在现阶段,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仍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因此,吸收借鉴澳大利亚以及国际上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和做法,细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的放矢,使年报内容实质化,成为完善我国年报信息披露规范建设的必要举措。而对于规范的具体内容,由于我国与澳大利亚的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照搬照抄,可以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取舍。笔者认为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部分是极具借鉴潜力的。

与此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也需要逐渐引起重视。在澳大利亚,由于比较侧重于反映报告实体的财务表现,公开披露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并不属于硬性规定。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公司都自愿通过年度报告或采取其他途径披露相关信息。因为这可以传递出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展示出公司对于未来业绩的信心,而这些信号正是投资者所看重的。在我国现阶段,虽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果可能不会如此直接有效,但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优劣差距不断拉大以及投资者的越来越理性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会日益显著。所以,加强自愿披露的研究,鼓励及规范自愿披露也是完善我国年报信息披露规范建设的必备举措之一。

(二)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方式澳大利亚利用当前网络技术的便捷与快速,将年报与公司主页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电子媒介的最大功用,实现信息的全面、实时披露。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虽然也在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公司主页上挂出年报及有关信息,但通常多局限于年报上的信息。一般来说,只要拥有了年报,这些信息基本上都无需再看,没有完全发挥网络及公司主页的信息渠道功能。因此,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信息披露的方式,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主页建设,加大网上信息的力度与时效,使年报及公司主页的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而方便信息使用者选择其所需的信息,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