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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大比拼,福建最高千万“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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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总部经济是对外开放的战略制高点。1999年,北京市首开先河,出台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十多年来,各地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许多城市尤其是先进发达城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政策。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广州、杭州、南京等副省级城市,深圳、厦门等沿海特区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二是政策涵盖范围广,体系完备。政策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产业引导、品牌战略、财税金融、土地规划、人才教育、信息服务及法制建设等许多内容。2011年8月,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具体提出五项优惠措施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将受到重点扶持和培育。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福建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济南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广州 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苏州 本意见实施后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上海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人才补助及奖励

福建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济南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苏州 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办公用房补助

济南 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

广州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苏州 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上海 对在上海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福建 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福建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济南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广州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苏州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