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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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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各有其特点,必然导致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它们在作品数字化、数据库开发、信息服务等问题上的背离。如何实现它们从背离到相容,是当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根据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背离的特点提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G2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1-145-02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一个区别于传统图书馆的全新的概念。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对人民不断地普及和推广网络技术、数字存储与传输技术时,使得对文献信息的加工制作、存储、检索和使用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数字图书馆便应运而生了。

1 数字图书馆概述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新生事物,内涵丰富,有学者认为,“数字图书馆是指将图书、文献资料数字化后,通过因特网成为全球性的虚拟图书馆。”对于数字图书馆这个概念虽然有着不同的说法,但含义大致相同,我认为数字图书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将分散于各种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并以网络化的方式传播的信息空间、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信息资源传递给不同地域的用户,以实现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更快的传播速度与更广的传播范围;数据、信息数量庞大;信息存取的网络化;更长时间的有效储存数据、信息数量庞大等几个特征。

一般而言,数字图书馆应当具有下述几项功能:(1)知识与信息纽带的功能;(2)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功能;(3)信息导航功能;(4)数字化资料在互联网上的和传送功能;(5)系统管理的功能。

2 知识产权概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与人身权、物权和债权并列的四大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通常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所有的精神成果――主要是脑力劳动的产物和智慧的结晶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在图书馆学领域,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则主要是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著作权是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基于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类型。著作权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时间限制性,一般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后,著作财产权即属于公共领域,其他人都可以使用。

3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

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赖于使信息资源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共享,并不存在对资源共享的消极作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的着眼点在于“提供无限的信息空间,以便捷、廉价的数字复制和网络传播,促进自身所存储的以及各种分散的数字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但是知识产权要保护出版商、著作者及其他智力成果产品提供者的利益,如此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信息资源的共享。因为知识产权为保护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由此可见,数字图书馆建设势必会给出版界带来相当程度的冲击。可以说,从数字图书馆诞生到现在,电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作品的使用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这种矛盾和对立势必将成为限制并伴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传播运行等各个环节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做不仅能维护图书馆的自身形象也能兼顾维护版权人的利益,进而也维护了读者的利益需要。

4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现代化技术在图书馆广泛运用的结果,在其服务于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冲突。要实现二者的相容,单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必须两方面都做出努力。因此,以权利人与传播和使用者双方利益平衡为基准,来有效规制保护与共享的和谐关系,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

4.1 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定位问题

当前的数字图书馆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的,而公益性应当是数字图书馆实现其工作目标和工作宗旨的基本保证。笔者之所以主张将数字图书馆定位为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如此做法符合一般而言的图书馆的办馆宗旨,也就是普及教育、普及文化和传播知识与信息;此外,通过对国外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研究发现,如果将数字图书馆定位为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便可以在数据信息的网络传播和制作、保存复制品的许可等问题上享有不同程度的方便和优惠,也就属于合理使用。惟其如此,方能让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法中享有信息传播者的法律地位,进而能让广大用户充分享受到数字图书馆所带来的丰富信息。

4.2 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无法比拟的,《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当然肯定也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既能与国际法律规范潮流相衔接又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时下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上述分析,(1)需要在立法中明确确认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公益性,让其享有收集、传承人类文明的法律地位,借此为数字图书馆的科学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提供法律的依据。此外,在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前提下, 适当扩大放宽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2)应当建立以传播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数字图书馆可以说是一个规模相当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工程中信息传播比信息复制更为重要,必须尽快确立一种以传播权为核心新的著作权观念,并依据这一新的科学的观念来建立相对的法律体系。(3)图书馆界应当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修改活动当中来,借此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与完善,尽可能的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给图书馆数字信息的发展以宽松的环境。

4.3 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法中为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是赋予公众利用部分著作权作品的一种豁免权。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复制、转载时事新闻而使用作品、为教学目的的使用、合理引用、临时复制等6种情形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也明确了12 种情形为合理使用的规定,其中包括个人学习、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执行公务、陈列或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翻译等。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根据我国2000 年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资源数字化是属于复制行为。倘若这种复制行为是基于服务意识并且没有任何商业营利的目的,应理应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吧合理使用。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这么一点,即图书馆在利用馆藏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规定为图书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4.4 扩大实行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需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行为,但没有任何一条可以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需要。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8条第一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但是这两款规定也没有涉及到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中国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法定许可方面还没有得到(至少现在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笔者认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下的作品传播领域应当建立法定许可制度。其理由如下:(1)网络作品具有数量巨大的特点,如果数字图书馆使用那些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质和有利于促进文化传播的作品都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不仅非常繁琐和增加数字图书馆的运营费用而且具体实施起来也将会是困难重重。(2)法定许可制度所规定的自动授权但需要付费的特征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能够发挥得很好。因为法定许可制度针对的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一般情况下作品一经发表,作者应该是愿意让其被转载抑或以另外的形式加以利用。此外,权利人也希望借此而获得相对的报酬。而法定许可制度便可满足作者的这两种需求―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3)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能够确保符合“保证公平正义,兼顾效率”的原则。此外法定许可制度还可以与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相结合一起发挥作用,即将相关法定许可使用费用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统一转交给相关著作权利人,这样便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4.5 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保护知识产权

由于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修改非常地容易,而且可以做到与原作品完全相同的地步,所以原创作者会不得已去采取一些非常损害作品质量的办法来加上版权标志。尤其在当今数字图书馆版权的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采用新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图书馆信息和知识产权是必不可少的,如权限设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认证技术等。对于作品全文,可以利用某些技术保证在网上浏览到信息资源,但不能无限制的下载和打印。目前, 这些技术措施已在数字图书馆广泛使用,较为有效地对馆藏数字信息进行了控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数字图书馆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它顺应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高效、广泛、共享、自由的趋势,应该得到扶持和发展。但是同时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公众利益也存在着冲突。在这种对立和冲突下会使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更加完善更加全面,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利益平衡机制,进而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惟其如此,方能实现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两方面的利益平衡,进而对激励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知识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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