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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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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入手,分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分析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问题的思想和具体方案,目的在于强化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同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积金;独立监事

前言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本文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细想,通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对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协调提出若干建议。

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该制度的适用虽然具有否认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的公司而设置。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其他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二、 协调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思想

本文认为,协调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应秉承两个思想:

1.相关法律和政策要主动加强公司的资金能力。“意思自治”是当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应自负盈亏,国家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过多的干涉,充当好“守夜人”的角色,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可。然而,有些股东会恶意利用“意思自治”的原则侵犯社会生活利益。对此,国家要在“自由”和“秩序”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找到平衡点,制定法律和政策。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很多公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是公司拥有者又是公司管理者,这就为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提供了便利。虽然这体现了对私权利的保护,但很明显在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一矛盾中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对此,需要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公司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防止股东利用直接管理公司的便利,恶意减少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

现行公司法中很多条文都体现了以上两个思想,例如:

(1) 公积金。《公司法》第167、168和169条对此作了规定,分别都体现了上诉第一个思想。根据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1 弥补公司的亏损;2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 转增公司资本,但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我国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些规定分别都体现了上述第二个思想。

三、 具体解决方案

(一)关于公积金。

公积金就是增强公司资金能力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公积金制度,并没有侵犯公司股东的私权利,只是为了协调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冲突而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一种限制。因此,政策上也可以鼓励公司在本公司章程里规定较高的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比如在某些公益设施的建设的招标中,这些公司能得到优先中标的政策,甚至规定X%的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是进行投标的必要条件。

(二) 公司资产担保状况的公开。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可能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担保法律关系,而公司资产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债权人是否同意与公司企业产生担保法律关系。以抵押为例,抵押情景下,抵押物不必交付给债权人,资产负债表一般情况又是公司自己制作的,所以,债权人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公司资产担保情况。因此,法律应该加强对公司资产负债表制作的监督,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查阅的权利。

(三) 独立监事制度。

此项制度借鉴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文认为,因为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可以成立一个债权人社团,活动经费由债权人和公司协商共同承担,然后债权人社团选举出一到两名代表以监事的身份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了促进成立债权人社团,法律和政策可以鼓励那些有债权人社团的公司优先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或者税收方面的优惠,银行也可以提高有债权人社团的公司的信用级别,在贷款方面优先考虑等。

四、结束语

总之,进一步强化落实现行《公司法》,增加一些新的规定,规范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使股东有限责任制真正到位,夯实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物质基础,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护,才是我国目前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切实可行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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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6.

[5] 乔雅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J].行政与法,2006,(11).

作者简介:赵慧琦(1987-)男,汉族。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