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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已婚士官,我家属于2011年12月来队探亲住在士官公寓,为了生活方便,租用了一个液化气钢瓶,买了一个电暖器。单位在对公寓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了液化气钢瓶和电暖器,便以未经允许使用具有火灾隐患的物品为由,没收了钢瓶和电暖器,还要对我罚款500元。由于我没有主动上交罚款,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从我下个月的工资里扣除了500元,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某部三级军士长王某
陈法官: 《内务条令》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部队营区应当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因此你单位以具有火灾隐患为由,不允许使用液化气钢瓶和电暖器是符合规定的,你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但是,单位没收上述物品没有法规依据。《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载体和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此外没有法规条令规定可收缴个人所有的即便是违规使用的生活用品,因此单位不应当没收钢瓶和电暖器。此外,《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士兵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和开除军籍,但是不包括罚款,更不应该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对你进行罚款。根据《纪律条令》的规定,你可以就上述问题向单位领导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我是一名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妻子认为我转业时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和因公致残获得的补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给她一半;还要求七岁的女儿归她抚养并改随她姓,让我每月支付抚养费。我认为部队发放的几项费用是给军人的补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坚决不同意女儿改姓。请问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某部二级军士长李某
陈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因此,你的住房公积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伤亡保险金和伤残补助金则归你个人所有。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应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定,但是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子女的姓氏,已改姓的也要恢复原姓氏;支付抚育费是离异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通常的标准是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
我和本单位的董某同时购买了部队经济适用房,两人的住房位于同楼同单元,我住四楼,董某住五楼,两家隔楼板直接毗邻。我发现董某装修住房时,把设计用途为次卧室的房间改造成卫生间。我认为董某改造卫生间会对楼下我家房间造成噪音污染和漏水威胁,要求他停止改造行为。董某认为装修自己的房屋他人无权干涉,不同意停工。请问董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某部干事张某
陈法官:《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一幢楼房内的各个住户对楼房的公共部位如走廊、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某个住户未经其他住户同意不能改变公共部位的固有用途。你家与董某隔一层楼板上下相邻,这层楼板既是董家的地板,也是你家的天花板,是属于两家的共有部分。董某将次卧室改造成卫生间,要在未作防水处理的楼板上改造增添下水设施,会改变楼板的结构和用途,侵犯了你对该楼板享有的共有权,因此董某应当停止改造行为,恢复原状。如果董某不同意,你可以向驻地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