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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发巽式信用社的成功与失败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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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雷发巽模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德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时至今日,雷发巽模式仍然是世界上合作金融的典型模式之一,但这种模式却在爱尔兰经历了失败,并且成为一个体制移植失败的经典案例。由于合作金融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逐渐体现出其特殊重要性,极大补充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不足,也提高了我国二元经济经构的改进效率。

关键词:雷发巽式信用社成功失败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101-02

一、雷发巽模式信用社及其在德国的成功经历

雷发巽(Friedrich Raiffeisen,1818-1888)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创始人,雷发巽模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德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时至今日,众多的雷发巽银行仍然是德国金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世界上合作金融的典型模式之一。

德国1846―1847年发生农业歉收,农民生活困窘,处境悲惨,这促使雷发巽决定设立市消费合作社。1849年,他在60多位富裕平民的赞助下,设立了一个救助合作社,并附设贮金合作社。1854年他设立慈善合作社,该社工作范围极其广泛,可以算作是真正的自助信用合作社了。1866年,他写作成《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一书。1872年,他设立了莱茵农业合作银行。1874年,他设立了农业中央金库及菲斯特华尼亚农业银行。1876年,他设立股份公司组织的德国农业中央信用合作社,后改称为德国雷发巽合作社总联合会。

雷发巽与舒尔茨都是德国早期信用社的发起人,在各自经营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与舒尔茨模式的合作社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1)舒尔茨的合作社立足于城市,为手工业者和商人服务,而雷发巽的合作社服务于乡村,主要为农民和贫民服务。(2)雷发巽的合作社带有宗法性质和慈善性质。没有入股金,不支付股息,贷款以个人名义即以道义保证发放,并且信用合作社的全部利润都不向社员分配。在合作社组建时,可以从地方和市政机关以及教会等方面得到一些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集资,集资对象广泛,包括个人、团体、机关以及合作社联盟。(3)社员以其全部财产对信用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4)在组织体制上,雷发巽原则要求各合作社隶属于中央金库。

二、雷发巽式信用社在爱尔兰失败经历及其原因

一个多世纪以来,以德国雷发巽合作原理为基础形成的雷发巽式农村合作银行已经遍布了全欧洲。但是这种得到广泛验证的信用合作社模式却未能在爱尔兰移植成功。爱尔兰Horace Plunkett合作协会于1894年引入了信用合作社,直接模仿德国农村的雷发巽信用合作社。在此后的20多年里, IAOS(爱尔兰农业组织协会)大力创建并发展以雷发巽为样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这些信用合作社稳健发展,并且受到政府、银行等机构相当多的扶持。到了1909年,在IAOS的年度报告中开始提到协会的业务是不景气的。1915年几家信用社在政府撤出资金后迅速倒闭,战争期间,剩下的信用社经历了难忘的但极短暂的繁荣之后在和平时期重新衰败。到1929年,只有30家雷发巽模式的信用社存在,其中的10家基本没有存款,或者是存款不到50英镑。

在德国取得巨大成功的雷发巽模式却在爱尔兰遭遇滑铁卢,并且成为一个体制移植失败的经典案例。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Timothy W. Guinnane曾于20世纪90年代作过深入地分析,现在我们结合他的理论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来回顾这一事件,可以发现这其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

1.合作金融的经营模式不适宜强制性移植

合作经济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因不满被忽视或强势群体的压迫而联合起来进行自助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而是秉承自愿、互利、互助的原则,更多地表现出内生的特质。因此,强制性移植很难适合于合作金融的推进。IAOS成功地移植了规则,但在德国成功的模式在爱尔兰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就未必会生存。IAOS严格坚持雷发巽模式,直到1910年还没有考虑到这种模式在爱尔兰不适用的可能性。雷发巽式信用社有一项特征曾引起极大争议,即无限责任,可能影响人们参与的积极性,与此相对应地,爱尔兰另外一家有限责任信用社就十分成功。

德国的合作社是在具体运营中选择不同模式的,使其各项制度有可能最好地反映社员的最真实需求及所处的特殊环境,这也是每家合作社可以采用最优制度的原因。而在爱尔兰,合作社的失败主要原因是,这种直接移植是一种不适合当地居民需求的制度设计。

2.爱尔兰的信用习惯不适于雷发巽模式的生存

德国的信用社在银行无法进行业务的地区生存,利用很多低成本信息,而爱尔兰人对待信息的态度使这一行为受到影响,因为爱尔兰人不喜欢到信用社去贷款或存款是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自己的财务状况要暴露给全社区的人。就这一点德国人与爱尔兰人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德国人认为将自己的财务状况暴露给由自己的邻居组成的信贷委员会比那些陌生的银行职员好得多。

在爱尔兰的信用社中,强制机制进行得不好,当某个人不能偿还贷款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时将受到他的邻居的惩罚,这对于信用社的运营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德国信用社的记录清晰地反应出曾逐出不符合规定的社员。而且爱尔兰乡村的居民并不能完全认同债务的公平性,因此很抵制强制还款。借款人还款失败不会使其邻居的储蓄陷入危险,而是影响信用社偿还国家或银行的贷款,而借款人也不会把政府和银行的钱视为真正是信用社的钱。这也造成了爱尔兰的雷发巽式信用社无法可持续发展。

3.爱尔兰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爱尔兰的信用社与德国同样有三种资金来源,存款、银行或中央银行的贷款、政府的贷款,只是组合的比例不同,存款从未成为爱尔兰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大部分信用社甚至根本没有存款。居民对于信用社的兴趣直接表现为他对于贷款的需求。爱尔兰的信用社尽管是完全移植德国R模式,但其经营中的激励因素完全不同。

爱尔兰农村金融市场剩余空间并不充分。爱尔兰的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于1861年,比信用社早30年,而且体系成熟,服务非常周到,是信用社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像。而德国的储蓄银行成立于19世纪早期但与信用社在同期发展,业务上注重中产阶级和城市,与信用社的业务对像接触较少,在存款利率方面,信用社更有优势。有研究表明,在德国信用社创立之前,很多德国乡村居民的资金都是以现金形式放在家里的。

4.制度环境存在着不利因素

法律制度层面上来看,IAOS认为法律环境给爱尔兰的信用社带来相当多的困扰。在《1896年友好社团法》下注册的信用社存款额不能超过总贷款额的2/3,不能接受非社员的存款,也就是说资金自足是非法的。并且信用社也不能接受那些愿意帮助但不愿接受社员责任的人士的存款。《1898年社团借款权力法》允许信用社可以向非社员借款,但不能违反2/3原则。管理制度层面上来看,爱尔兰农村的一些规定也使得信用社利用其超出银行的优势来为借款者提供更好的信息受到制约。IAOS和其评论家们也担心爱尔兰乡村缺少有业务经验能够作为合作社管理者的人群。1902年IAOS的年报中提到同一批人负责协会的运营已经很久了,极低的人员流动更新率减低了培养锻炼新人的机会。这许多的管理问题都是产生于上面提到的两个原因:无限责任,来自于其他储蓄机构的竞争。IAOS自身伞型机构的失败也是管理失败的原因之一。

5.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从内部监管来看,雷发巽和其他德国的倡导者认为小型机构能以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所无法匹敌的方式经营,因为信用社会员拥有借款人的信息和强制借款人执行的能力,IAOS接受这些,但却忽略了一点:雷发巽模式为了更好利用信息而建立了一个复杂的机制用以鼓励社员和信用社联盟的共同监管,这种监管得到一种潜在威胁的支持,即违反规定即被逐出信用社。如果爱尔兰的环境抑制了监管的积极性,消除了强制机制,信用社的信息优势也无法发挥了。从外部监管来看,很多爱尔兰信用社甚至从未做出年度报表,信用社层面上的监管和记录也非常差,IAOS也承认贷款的发放与续借都没有固定的目的,这种对待贷款的态度向外界表明信用社受小部分阴谋集团的控制,因为贷款的使用目的非常不明晰。所有这些弱势因素导致了信用社经营不善。

三、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启示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其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也逐渐体现出其特殊重要性,极大补充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不足,也提高了我国二元经济经构的改进效率。

1.经营模式应当符合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要求

合作金融在全球各地的发展中逐渐演生出各种不同的模式和类型。合作金融的产生具有强烈的内生性,因市场需求而诱制性变迁的模式不适合强制性移植,“水土不服”的现象也是正常的。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因此,合作金融的模式应当以适应当地的经济需求为主,不应采取外生移植或强制性变迁的方式。

2.市场需求是信用社形成和存在的前提

农村的各种合作金融组织不必像商业银行那样全国一贯制,而是应该就当地市场的需求而加以引导,正确培育,多种模式共存,现在金融体系完善、供给较为充足的地区就不必要一定发展合作金融。充分的市场空间是合作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3.信用习惯是合作金融存在的社会环境

合作金融的合作性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其民主、互助、互利、自制等原则需要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和维护,因此,居民的信用习惯和传统会影响或制约合作性机构的经营。合作性金融机构是所有成员共有,为所有成员服务的,内部的制约机制需要所有成员自觉自律,因此,居民能否服从合作性原则是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

4.制度环境是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很多国家将信用社视为民间自发的、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目前其经营规模和影响力日渐扩大,对其监管也在逐步完善。其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特性使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及能否自给自足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监管制度合理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可以为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有效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