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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煤炭业中发展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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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险引入煤炭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煤炭业是高危行业。其工作危险性不容忽视。几年来国家已下大力整治煤矿安全并获得一定成效:2001-2009年,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见图1);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明显。2009年更是历史性地降到了1以下,为0.892(见图2)。

尽管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我国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由此看出,我国煤炭业工作危险性高,风险大。目前,我国大多数矿工享有的只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其本身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有一定的赔偿限额。该限额一般较低,对于易出重大伤亡事故的矿工及其家庭而言仍显不足。商业保险可提供的保障程度高于社会保险,所以,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矿工安全,同时确保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将商业保险更多地引入煤炭行业。鼓励矿主为矿工购买商业保险产品是大势所趋。

(二)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从煤炭业的角度来看,存在商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在煤炭业开展商业保险也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1 社会保险保障存在缺口。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限额最高为7-8万元,这样的赔偿额度难以满足伤亡矿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补偿需求。目前,部分省份(比如山西省的许多地区)已将赔偿标准定在20万元左右,其间10多万元的缺口,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商业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险的适当补充,介入煤炭行业是完全可行的。

2 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使煤炭业相关风险得到保障。煤炭业具有事故率高,一次事故损失数额巨大等特点,一般保险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不适用于煤炭业。且目前针对煤矿风险的具体险种较少,只有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几种,但风险却是多种多样的。以上情况说明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煤矿保险公司。目前,我国第一家煤炭专业保险公司已成立,这是将商业保险引入煤炭业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商业保险在煤炭业的发展现状

针对煤炭业工伤保险保障力度不足的情况,我国确立了先在采掘业等高危行业试点推广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的发展指导方向,其目标是努力达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发展遇到一定的困难,以山西省推广煤矿雇主责任险为例。山西省试点推行强制雇主责任险以来,全省每年只有不到300家煤矿参加该保险,投保面小于10%。其中,国营煤矿的投保面在50%左右,地方和乡镇煤矿不足8%。另外,煤矿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要负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这造成山西省雇主责任险的赔付率一直高于100%,使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上支撑艰难,有些甚至选择停办该业务。

除了在部分省份试点推广商业保险外,国家也在建立煤炭专业保险公司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2007年5月,我国第一家煤炭专业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在山西筹建。并于2008年10月获保监会批准开业。中煤财险的营业目标是将商业保险引入煤炭业的经济赔偿、事故预防和安全监管等环节中,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核心。进一步开发其它煤炭业的特色保险产品。

从目前商业保险在煤炭业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尽管在煤炭业有必要、有条件推广商业保险,但这项工作面l临的困难也是很大的。

三、煤炭业商业保险面临的困难

(一)从需求方面看,矿主投保意愿不强

1 煤矿经营者保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目前。大部分矿主因缺乏保险意识,不愿主动投保。大型国有煤矿的经营者认为其安全性高,事故率低。投保商业保险是多此一举;乡镇煤矿经营者多受利益驱动,不愿多出资购买商业保险。保险意识的缺乏以及心存严重侥幸心理、为追求高利润不惜以高风险作为代价都使得矿主没有动力去主动投保商业保险。

2 成本原因。近年来我国煤炭业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劳动部门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缴费水平,使得煤矿经营者的成本有所增加。出于对成本的考虑,矿主不愿再出钱购买其他额外商业保险就成为必然。

(二)从供给方面看,保险公司在运作上面临诸多问题

1 事故发生赔付金额大,给保险公司资金稳定性带来风险。保证一定的资金稳定性对保险公司而言非常重要,而煤矿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损失金额巨大,导致保险人需要一次性支付高额的保险金,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资金发生较大波动,甚至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而安全事故在煤炭业发生的概率又较高,保险人的资金稳定性和偿付能力面临严峻挑战。

2 保险公司风控意识不足,创新能力不强。保险公司往往忽视敦促投保人进行必要日常防灾防损工作的责任,没有进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寄希望于国家政策来推行煤炭保险,而不是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产品种类少。不重视开发新产品,也是保险公司在煤炭业打不开局面的原因之一。

(三)缺少相关政策扶持

目前,尚没有对于煤炭保险的相关政策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在煤炭业的发展就更加艰难。

四、解决以上困难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对煤炭经营者的保险普及教育,增强保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

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如招贴画、广播、电视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让矿主对保险有一个更加正确的认识,了解到购买保险对整个煤矿的发展都是有益的。要让他们意识到侥幸心理不可取,一旦发生事故,侥幸心理会令整个煤矿付出巨大代价。

(二)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管理意识及创新意识

1 制定差别费率。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维持经营的基础。随着非法煤矿不断被关闭,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为准确的数据,从而计算出更符合经营需要的费率水平。在此基础上,保险人还可通过制定差别费率来进行风险管理。对于安全系数较高、设备先进或连续几年无事故发生的煤矿,费率可适度下调;反之,对于高风险、技术相对落后或在过去几年内发生了事故的煤矿,就要上调保险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

2 成立专门风控小组。经营煤炭业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主要负责及时检查、督促煤矿做好日常防灾防损工作,同时对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一定指导,努力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对于那些督促、指导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投保煤矿。保险人可采取适度惩罚措施,如提高费率、降低保额等,来敦促煤矿经营者重视安全管理。

3 开发针对性险种。煤炭业自身特点突出,保险公司应根据这些特点开发相应新险种,比如可开发针对矿工子女的教育保险等,改变现在产品趋同、服务形式单一的现状。这样做也能够扩大商业保险在煤炭业的规模,有效加强煤炭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市场全面发展。

(三)讨论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对于煤矿经营者。可从政策上鼓励他们为自己或者矿工购买保险,更多地将安全风险转嫁出去。对于那些积极购买保险的煤炭企业,可以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帮助经营者降低成本。对于保险公司。可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调动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可以考虑在赔付额巨大给保险人造成财务困难、影响其偿付能力时,由政府负担保险人部分的承保亏损。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