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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智与技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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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规定了灵魂肯定或否定真的五种方式。其中,明智技艺与另外三种方式不同,因为它们处理的是与实践相关的可变的事物。本文旨在就五个方面来区分明智与技艺:一、两者的目的是否与自身同一;二、谁的目的更接近善;三、与道德的关系;四、对象的不同;五、与逻各斯的关系。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明智;技艺;实践智慧

【中图分类号】 B5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15-2

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把德性划分为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两种,虽然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他仅用了第六卷一卷的篇幅来讲述理智德性,但其重要性却不容质疑。在这一卷亚里士多德共列举了五种灵魂肯定或否定真的方式:智慧、科学、努斯、技术、明智。这五种方式不尽相同却也不无相似:智慧是各种科学中最完善者,它与科学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处理的都是不变的事物;不同之处在于科学是纯粹的认知问题,而智慧则属于德性的一种。技艺与明智处理的是可变的事物,涉及到行动问题;而努斯处理的是这一切的始点。

在这五种方式中,明智是唯一的实践智慧,它和其他几种方式有以下区分:明智处理的是与实践相关的可变的事物,而智慧和科学处理的是不可变的事物。所以人们说智慧的总是指同样的事情,而说明智的则是指不同的事情。努斯处理始点问题,但明智则不。在这些区分中最为模糊的是明智与技艺的区分,因为它们都是处理可变事物的方式。我们无法像前边区分智慧与科学一样来区分明智与技艺,即,简单地说明智是德性的一种,因为智慧也可用于说人总体上的善,而科学不能。但是,我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知道,可变化的事物中包括被制作的事物和被实践的事物。而且,明智与实践相关,技艺则与制作相关。所以,若要对明智与技艺进行区分,分析制作活动和实践活动则是我们的一个切入口。接下来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区分明智与技艺,而这些区分主要也是建立在实践和制作的区分之上的。

一、明智的目的与自身同一,技艺则不

我们已经知道,明智与实践相关,实践的目的就是实践活动本身,即,做得好自身就是一个目的;而技艺与制作相关,制作的目的是外在于制作活动的。这一区别是明智与技艺最重要的区别,因为,其它的区别都可以看作是由此区别派生出来的。本文对这一区别所作的论证如下:

明智关乎实践,因为明智关乎自身,而以自身为目的是实践的特征。多数英译者用prudence一词翻译明智,但这些似乎都没有包含明智最显著的特点,即:善于考虑对于他自身是善的和有益的事情。明智的人考虑的对象始终是与自身行为相关的事情,它所产生的东西也是对自身的增益,不会也无法到它物寻找确证。所以说,明智作为实践活动,其目的与自身是同一的。然而,技艺关乎制作,技艺和那些与真实的制作相关且合乎逻各斯的品质是一回事。一方面,制作活动的结果是制作物,制作物独立于制作活动。因为,制作物本身的出现就意味着制作活动的结束。所以,制作物作为制作活动的目的,外在于制作活动本身。另一方面,不单单制作活动的目的,甚至制作活动的起点或者说动力因也外在于制作活动本身。这是因为,制作活动的动力因是制作者,更进一步说是制作者对制作活动的构想;由此我们可以说,技艺不同于明智,因为它的目的和动力因都是外在于自身的。

综上所述,因为可变化的事物中包括被制作的事物和被实践的事物,且实践与制作在目的上不同,所以,与实践相关的明智不同于与制作相关的技艺。

二、明智的目的比技艺的目的更加接近善

以上第一点区分是从明智和技艺的目的是否与自身同一来考虑的。这种区分可归为对两者所做的形式的区分。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两种活动的目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明智的目的比技艺的目的更纯粹。因为,实践的目的是为了实践活动做得好,这等于说,明智就是为了使自身变得更好,它不需要为了某个外在于自身的被造物而活动。就这点来说,明智是不断地趋向好[善]的。而制作的目的是被造物,即,技艺的目的不是为了技艺本身日趋纯熟、不是为了技艺达到好[善],而是为了制作出来的作品更加完美。而且人们使制作出来的作品更加好[善],更多时候是为了这些被造物给人们带来更多外在于自身的利益。从这一方面讲,明智的目的是实践的善;而技艺的目的是被造物的完善,是为了获得外在于自身的利益。所以我们说,明智的目的比技艺的目的更加接近善。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是否存在真正的只追求技艺完善的人呢?我们能不能仅仅因为制作活动附加产生的东西(即被造物)日趋完美就因此否定制作活动是向善的呢?被造物的完善不恰恰证明了技术的日趋完善吗?例如,一个忘我的雕刻家努力雕刻的时候,心中根本不考虑他的雕刻作品能够带来多大的物质利益。但是被他制作出来的作品却显示出了他的技艺日趋完善。但是,即便我们能够排除这类不在乎被造物所带来的外在利益的情况,我们也无法承认技艺的目的比明智的目的更好[善]。而我们只能得出结论:明智比技术更接近善。在下文对两者的区分也将进一步证明我们的这一结论。

三、明智与善恶相关,技艺与道德无关

在上一环节我们留下了一个疑问:为什么那些不考虑被生产的东西所带来的利益而纯粹追求技艺纯熟的创造活动仍不能算作是善的?亚里士多德承认,在技艺的使用中有好坏可言。而且,在技艺上故意犯错比无意中犯错要好。(廖申白将这句话翻译为:“在技艺上出于意愿的错误比违反意愿的错误好”。而H. Rackham译为:“Also in Art voluntary error isn’t so bad as involuntary.”此处笔者将其理解为:“在技艺上故意犯错比无意中犯错要好。)这是因为,当一个使用技艺的人故意犯错时,即便他没有达到制作活动的要求,没有制造出作品,但他仍是具有这项技艺。相反,当一个人想要达到制作活动的要求,却无意中犯下错误,这说明他不具备这项技艺,或者是没有完善地具备这项技艺。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认为故意的犯错比无意的犯错好,是从技艺好坏的层面来讲的。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技艺的好坏不是我们上一环节所说的是否更接近好(善),而是指有技艺比无技艺或技艺不纯熟好。我们可以说,技艺在善恶的层面上来讲是中性的,它的好或坏并不涉及实践德性的善恶。

相反,明智的使用却无好坏可言,而只有善或恶,这是因为明智是一种德性。在明智上如同在德性上一样,故意犯下的错误比无意犯下的错更恶。所以,当一个人出于自身的选择而错误地使用明智时,会造成比没有技艺更大的坏处,因为没有技艺的坏是无行为,即,没有造出被造物;而错误使用明智则是恶的行为(因为明智作为理智德性与善恶相关)。无行为的坏处远不及恶的伤害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明智不同于技艺。因为,明智本身同善恶相关,作为实践智慧,明智在推演的结果上必然是行动自身的善;而技艺却无法涉及善恶。不管是技艺的产品还是技艺本身都只能是好的或坏的[完善的或不完善的],但技艺本身无法造成善恶,只有对技艺的应用才能产生善恶。

四、明智把生活作为总体考虑,而技艺只考虑与创制和生产相关的活动

这一区别是从第一种区分中产生的,即,是从实践与制作的区分中产生的:因为明智是关乎自身的,所以明智不能指仅在某个具体的方面善或有益。因为,只对某个具体方面善或有益并不能达到对自身善。明智必须是指对于一种好生活总体上有益。例如,如果仅仅知道一个人通过锻炼而对身体有利,我们并不能说他是明智的;充其量只能说这个人是“善”于锻炼身体的。而且,仅仅在某一方面擅长,往往会给生活整体带来不利或者缺憾。这是指:当我们仅仅侧重或沉迷于某一方面时,往往会忽视其它的方面,进而导致其它方面的损失。例如,那些终日埋头理论的人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社会实践经验而难以生存。因此,明智的人必然会将生活作为整体来看待,其明智对生活整体有利。

而技艺则不然。每种技艺总是仅仅关乎某些特定的对象:木匠有处理木材的技艺,数学家有处理数字的技艺……所以我们才会说某个人掌握了某“门”技艺,或者某人的某“项”技艺很纯熟。技艺的对象成为区分技艺的一项指标。但是,我们并不能说仅仅拥有某项技艺的人是明智的、具有实践智慧的人。这是因为,一方面的技艺往往并不能给人带来整个的好的生活。

五、明智是正确的逻各斯,与德性不可分离;而技艺仅仅是纯粹合乎逻各斯的制作的品质

我们之所以说技艺仅仅是纯粹合乎逻各斯的品质(即,是与正确的理智相关的品质)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技艺通过学习就可以掌握并完善;其二,技艺在不被使用后就会被遗忘。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例如我们学习外语,通过大量的练习就可以很快的掌握一门外语,但是如果一段时间不用,这门技艺就会被很快遗忘。相反,虽然明智也是与逻各斯相关的,有些明智也可以通过经验或学习而掌握,但明智不会被忘记。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明智不仅仅是一个合乎逻各斯的品质。这可以由下面这个事实得证:纯粹的合乎逻各斯的品质会被遗忘,明智则不会。

或许,我们应当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六卷第四节对技艺的讨论当作对理智能力的讨论,而把第五节对明智的讨论当作对那种基于理智之上的伦理德性的考察。如此,我们能很容易地把理智能力(技艺)和具有理智能力的伦理德性(明智)区分开了。

以上主要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明智与技艺的区别。因为这五项划分都基于实践和制作的区别,所以划分的标准难免有重叠之处。而本文之所以强调明智与技艺的区分,是因为在亚里士多德所规定的灵魂的几种活动方式中,只有明智与技艺这两种方式共同与可变事物以及行动相关。通过对两者的区分,我们一方面可以避免把技艺上升为实践智慧或者把明智的内涵删减为简单的技艺。前者的代表就是工具理性和科学主义;而后者的代表则是简单的目的论以及实用主义。另一方面,对这两者的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明智到底如何成为理智德性中唯一的实践智慧的。与此同时,也为理解实践智慧提供了入口。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韩潮.海德格尔与伦理学问题[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邓安庆.尼各马可伦理学――注释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余纪元.亚里士多德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M]. trans. by H. Rackham, rev. ed., Londen: St. Edmundsbury Press, 1999.

作者简介:胡慧慧(1988-),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德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