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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本文针对建筑结构基础埋深问题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详细介绍了处理措施,目的是使处理方法得当,设计合理。
关键词:基础埋深;影响因素;处理措施
1引言
从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深度,称为基础埋置深度,通常应根据建筑物和地层的整体状况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中第5章5.1节第5.1.1条至5.1.9条中对设计基础埋深一般应考虑的要求和季节性冻土地区设计基础埋深时的规定。
2影响因素
基础的埋深首先应满足使用功能上的要求,例如: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等的要求,初步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构造等。其次,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也与基础要求的埋深有关。当荷载大而承受风力和地震力等水平荷载,如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筒仓等高耸结构物,就应验算为保证建筑物抗倾覆等稳定性而需要的埋置深度。如为承受拉力或上拔力的构筑物,基础也需有足够的埋深以保证所需的抗拔阻力。另一方面,地基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可能具有的冻胀和融陷影响;甚至相临建筑物的基础埋深等,都是确定基础埋深时要考虑的因素。
3处理措施
在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0.5m,对岩石地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此规定所限。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经验总结。对大量低层、多层房屋采用浅基础较为经济合理,而且可行。地下水位的基础施工不仅增加造价,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可能扰动地基。故应优先采用高出地下水位的浅埋方案。
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将基础底面埋置在最低地下水位以下不小于200mm的深度。且基础应采用耐水材料,当地下水含腐蚀性化学物质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当地下水位很低,基础埋在地下水位以上,地下水影响不到地基土的持力层,也就不必考虑地下水的影响,按常规做基础。
在影响高层建筑地基稳定的多个因素中,除建筑物高度、体型、基底压力、偏心矩、地基土性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应素外,基础埋深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1]中第5.1.3条规定:高层建筑筏形基础埋深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3]中第12.1.7条规定,“基础应有一定的埋深,在确定埋深时,应考虑建筑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2)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在[3]中第12.1.7条中提到“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6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的埋深可不受本条第1、2款的限制。当基础可能产生滑移时,还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由于场地土的复杂性和工程的多样性,凡是高层均套用1/15、1/18的基础埋深,对有些工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特别对有些工程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3]中第12.1.7条中增加了部分内容,即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某些底座较大的高层建筑而使用功能又无多层地下室要求时,施工不便且不经济,对基础埋置深度的限值给予了放宽,即不受1/15、1/18埋深的限制。但也不是简单的降低基础埋深的要求,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和采取有效措施,验算分析能满足建筑安全要求,方可实施。除岩石地基外,位于土质地基的高层建筑筏形或箱形基础应有适当的埋深,以保证筏形或箱形基础的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
在城市居住密集的地方往往新旧建筑物紧靠在一起,为保证施工期间相邻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对设计新基础[1]规定: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当新建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应根据建筑物荷载的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而使基础间保持一定距离,如果由于用地条件所限,不能达到此要求,在施工阶段应采用适当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如打护坡桩、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的地基。在设计中也要采用一些办法,如悬挑上部结构,使新基础尽量离开旧基础。
季节性冻土是在地基上部一定深度内每年冬季冻结,夏季融化,一年交替冻融一次,位于此类地基上的基础,设计时不仅要满足一般地基的要求,还应考虑由于地基冻胀和融陷对基础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1]规定,设计时采用的基础埋深方案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hmax,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成后,在冬夏春季冻层继续向下延伸时,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土允许有较小厚度的冻结。但并不是在夏季冬季砌筑基础时,允许基槽遭受冻结。必然要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因此,基础的底面也应建在冰冻线以下,并且要低于冰冻线200mm的地方,使基础落在稳定的非冻土层上。当冰冻线与地下水位作用同时存在时,哪一个影响的埋置深度深,则按深的确定基础埋深。在确定地基冻胀性类别和基础最小埋深时,如果遇到多层地基情况,则应先根据冻深范围内的下层土,确定基础埋深,如确定后的基础埋深浅于下层土时,则应按上层土的冻胀性确定其基础埋深。
4总结
(1)地基土质良好,坚实、稳定性好、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此时基础可按最小埋深建造;
(2)地基上层为厚度不超过2米的弱土层,弱土层下面则为好土层,这时通常把基础做在下面的好土层上;
(3)地基由两层土组成,上层弱土层的厚度在2~5m之间,这时,如果是低层或轻型建筑,为减少土方工程量,通常采用加宽基础底面的方法,争取做浅基础。但当建筑为高层、建筑荷载较大时,基础还应落到下面的好土层上。
(4)地基土组成为上部弱土层厚度超过5米,一般轻型、低层建筑应争取做浅基础,必要时可以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强,或用换土法、短桩法对地基进行人工加固。若是高大建筑物,在弱土层不很厚的情况下,基础可落在好土层上,若弱土层很厚,则应用长桩法进行地基加固。
(5)地基土质组成为上部土质较好,下部土质弱。当上部好土具有足够的厚度时,应争取做浅基础;当上部好土层厚度较小、而下部弱土又很厚时,应避免做高大建筑物,否则地基处理费用会很昂贵;
(6)地基土组成上下为好土层中间夹着一层弱土层,如同三明治,此时低小建筑物争取做浅基础,高大建筑应采用长桩法,使基础支承在下面的好土层上。
本文是作者通过收集资料及多年工作经验的总结,希望对广大同行有参考价值。随着科技的发展,对基础埋深的认识会更成熟,新规范再次修订后解决基础埋深的措施会更完备,更加符合设计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北京
[2] 建筑结构新规范系列培训读本《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理解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北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