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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评价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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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山东省和巴伐利亚近十年城乡发展历程,尝试从社会公平性、经济可行性和生态安全性三个层面构建一套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用以评价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指标体系,运用模糊AHP法评价并比较中国山东省与德国巴伐利亚州的土地利用状况是否符合城乡关系协调发展及其符合程度。研究结果表明,德国巴伐利亚州土地利用协调度大于0.8,处于高级协调状态,中国山东省土地利用协调度小于0.4,处于非协调阶段,但整体协调水平呈现上升趋势。比较山东省和巴伐利亚州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综合指数发现,两省州差距逐渐缩小,其中生态安全性准则层差异最小,平均2.9倍左右,社会公平性差异最大,但其降幅也最多,即从1991年的4.38倍缩减到2008年3.4倍。基于上述评价及分析,为提高山东省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水平,本文建议:①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性;②与城乡土地利用效率相比,更注重对城乡用地结构的调整;③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杠杆作用。

关键词 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模糊AHP法;山东省; 德国巴伐利亚州

中图分类号 F301;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0—011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17

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城乡土地利用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公平问题。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在研究土地利用与城乡发展协调度评价方法取得一定成果,但多限于在界定城乡协调发展内涵基础上[1—4]或单纯对土地利用协调度[5—6]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应用,尚缺少将城乡协调发展与土地利用综合在一起定量评价协调度的分析和研究。2010年山东省城市化率为40.52%左右,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土地要素作为农村和城市发展的主要要素,其在城市化过程的相对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表现并不清楚。对此,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山东省城乡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也并不清晰。为此本研究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构建一套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指标体系,并运用模糊AHP法评价中国山东省与德国巴伐利亚州的土地利用状况是否符合城乡关系协调发展及其符合程度,找出山东省乃至中国城乡用地问题和未来调整方向,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选择该州对比除了因为它地处发达国家,并在经贸、文化、科技、教育、交通等领域和山东省有密切的合作外,还因为该州资料有可获得性。

1 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的界定及评价方法1.1 内涵界定

城乡协调发展理念的关键是在地理空间上落实、实化,如果把城乡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用相对静态的因素来描述的话,这个因素则是土地资源,经济、产业结构变化的实质是土地利用结构的动态变化。土地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城市和乡村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把土地按不同职能划分开来,又从社会、经济和生态三个方面把三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城乡土地利用系统。在城乡社会转型的机制影响和作用下,通过土地资源要素在城乡空间社会、经济及生态层面上的双向流动与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协调度是指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和谐融合的程度,体现的是系统由无序走向有序的趋势程度[6]。城乡土地利用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包含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子系统,系统内部的自组织活动随时发生。同时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很多并相互关系复杂,这就导致各个子系统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本研究选取社会公平性、经济可行性和生态安全性作为评价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的3个准则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指数综合评价城乡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方面的协调性状况。

张骞之等:中德城乡土地利用协调评价比较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 第10期1.2 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评价方法:模糊AHP法

模糊AHP法是模糊综合评判法与层次分析法(AHP)结合的一种组合分析方法,主要体现在将评价指标体系分成递阶层次结构,采用Delphi法和AHP法综合确定指标体系权重,然后分层次进行模糊综合评判,最后综合出评价结果。

使用AHP法综合确定指标体系权重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初步量化得到的指标表现值不同计量单位产生的影响,本研究首先利用SPSS18.0分析软件将原始数据标准化(无量纲化)处理,即统一到同一量度下以具备可比性,并将所有的指标原始数据都转化为区间[0,1]的一个数,按隶属度评价标准计算模糊评判矩阵X=(X1,X2,X3…X13)。

在此基础上,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函数用线性加权和表示为:

其中Y为评价单元也即评价对象的最终表现值,Wi为n项评价指标各自的权重,Xi为评价单元在评价指标i上的隶属度。

上述方法解决了各个指标权重比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确定协调度划分标准。目前,关于协调度的研究己有很多[3—6],但关于协调性高低或协调阶段的划分却一直没有定论。本文参考已有研究结果,基于模糊数学得出的隶属度作为城乡土地利用系统的协调系数,即本文研究评价的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将协调程度界定如表1。

表1 协调度标准划分

2 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1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度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的原则为:①综合性与层次性原则。城乡协调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自然—经济—社会系统,要对土地利用状况是否符合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城乡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进行总体评价,需从多层次多角度考虑并选择指标。②代表性与独立性原则。在涵盖层面尽量综合的情况下,应考虑使每一层面下的指标最能代表此方面要求的关键性指标,抓住主要矛盾以实现指标体系的浓缩。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不存在包含和因果关系,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③指导性与可行性原则。本研究尽量选取可比的密度、人均、增长及减少率等指标变量,避免差异显著的绝对量指标,以保证指标变量之间的可比性。④可操作性与可量测性原则。选取的评价因子要有相对稳定和可靠的数据来源渠道,应能在相关权威机关提供的资料或通过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直接获取这些指标可量化的数据,以便开展定量化分析与评价,增强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可量测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