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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讯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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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检察联络室畅通服务渠道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与伊春市旭日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爱民社区合作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将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建立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了《检察联络室工作制度》、《检察联络人员工作职责》和《检察联络室举报线索管理办法》,并制成图版挂在检察联络室醒目位置,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工作日志、检察联络室案件线索登记表和检察联络室工作情况统表,抽调了控申科、民行科和反渎职侵权局素质好、能力强干警,定期到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

二是选聘检察联络员开展工作。为方便群众、听取民意和就近、及时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他们在司法所、社区各选聘1名检察联络员,检察联络员主要职责是及时反馈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线索、法律咨询服务等,并及时联系本院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宣传检察职能等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畅通服务方式。检察联络室实行双周一次和电话沟通的工作方式,确定六名检察业务骨干,每两周一次到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还统一打印检察工作人员部门、职务、手机和办公电话信息,发放给司法所、社区聘任检察联络员,便于开展工作;检察联络室其他时间工作,由司法所、社区聘任检察联络员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控申举报等,做好记录,并及联系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畅通服务工作渠道,做到无障碍为民服务。

(文/王磊)

做法

推行不捕听证双向说理制度

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不捕听证双向说理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以来,该院对1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构成犯罪的4人,没有逮捕必要的11人,均向公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公安机关无一提出复议、复核,当事人也未因不批准逮捕而涉检上访,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一人涉嫌重新犯罪。

该院要求承办人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害人态度和社会调查情况,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在受理3天内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认为建议正确的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开始启动不捕案件听证双向说理机制。

与此同时,承办人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向公安人员阐述,使公安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必要时可以让公安人员一起阅卷分析现有证据状况或列席案件讨论会。

然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向被害人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耐心说明和解释检察机关不捕理由,增加了不捕案件透明度,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文/袁相峰 王磊)

经验

检察行政装备强化开源节流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检察院紧紧围绕行装工作目标,加强经费保障、资产管理、装备建设、车辆管理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为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是经费管理严格化。认真搞好年初预算,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将经费用在最关键、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资产管理制度化。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登记,按类编号,建立使用登记簿,建立卡片、账目,并做到账卡相符、卡物相符,落实责任。

三是办公装备现代化。院领导把实现装备现代化作为行装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购置更新电脑、打印设备、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密码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等设备。筹措资金20多万元,将原干警食堂、车库改装为新的办案工作区,整改后的办案工作区面积300多平方米,内设指挥室、询问室、讯问室、待诊室、接待室、监控室、法警值班室等,达到了标准办案工作区要求。

四是车辆管理规范化。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负总责,办公室对车辆管理专门负责。(文/陈丽娜)

制度

公诉引导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公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2011年将重点推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进行规范。

二分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始于于小兰案。

2006年4月至10月间,于小兰利用担任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负责该集团和下属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财务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本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过程中,将董村公司账户内的公款共计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2008年4月29日,于小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在侦查阶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对案件中存在的疑难、复杂的理论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证,解决了案件认定在理论层面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公诉部门提出了案件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以及继续侦查的建议和意见,引导侦查工作,使侦查工作方向明确,更富有成效。

总的来说,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存在的问题能早发现、早解决,疑难问题提前得以论证清楚,极大地节约了审查的时间,提高了案件审查的效率。

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分院公诉部门又在10多个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010年8月,二分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已提起公诉的52件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为131.4天,而其中提前介入的平均办案周期为88.5天;时变更侦查机关移送事实或定性的有18件,占案件的34.6%,法院改变认定事实的有2件,而在提前介入的17件案件中,改变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的1件,减少侦查部门认定罪名的1件,全部得到法院判决认可,没有法院判决改变事实的情况;此外,提前介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相应减少。

经过分析,调研人员认为,提前介入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要求侦查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使侦查部门、审查部门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之间在认定事实方面基本一致,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进而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此外,提前介入还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

为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及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各诉讼环节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二分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的意见》制定了《办法》,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文/程胜清)

探讨

开设公司专门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0年11月26日,经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0000元。

此前,2007年4月,邵某注册成立了南京融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龙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信息咨询、投资信息服务。融龙公司成立后犯罪嫌疑人邵某在金陵晚报上刊登广告进行放贷业务。客户通过广告或朋友介绍到融龙公司借款并与邵某商谈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让客户以房产或公务员身份作担保,后由蔡某将现金支付给客户,并当场扣除当月的高额利息。

在审查的过程中,关于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却引起了争论。有人质疑邵某、蔡某与借款人的纠纷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办案检察官指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高利借贷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邵某、蔡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的是,邵某、蔡某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形式上符合高利转贷的特征。但从证据上来看,关于邵某、蔡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放高利贷的证据不够充分,因而无法认定两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检察官认为,邵某、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必须经银监会批准。邵某、蔡某开设投资公司,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经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而且涉及借款人众多,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文/章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