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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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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负有的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双方业已取得的合同利益或者固有的利益。后劳动合同义务包括出具证明义务、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义务、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等等。违反了后劳动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对后劳动合同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后劳动合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以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稳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引导企业间合理的竞争关系。

一、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内容分析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原劳动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劳动合同会因为很多原因而解除,比如当事人的协商,法定情形的出现等等,但是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全部因为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内容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才能更好地履行后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的义务承担者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不同的后劳动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的立法意图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的后合同义务。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该义务是为了方便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工合同后不依法履行该义务,劳动者将无法完成失业登记,届时劳动者将无法领取失业金。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经常被忽略,原因是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多数劳动者认为自己和用人单位约定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就结束了,根本不关心该证明是否对自己今后的就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为了解决该现象,我们必须加大对该证明作用的宣传力度,同时对用人单位拒绝证明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予以处罚。

2.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该义务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配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义务,导致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至于用人单位在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具体的论述。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他的单位就业。没有劳动者的同意,原单位不得采用非法措施阻扰劳动者办理离厂手续。该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后合同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所以,无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都必须明确履行,不得以双方未作约定相对抗。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用人单位因其自身的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又约定了另外的义务,那么对于该附加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如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对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再次提醒、劳动者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否则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将得不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占绝大多数,由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时单位会要求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另一项重要的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必备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对于该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解决的方法如下:一是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很多劳动者至今仍不知道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二是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必须将相关资料上报备案,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

用人单位除了具有上述后合同义务外,还具有其他一些后合同义务,比如对劳动者的求职材料和个人履历负保密义务,对劳动者的公平评价义务等。

二、违反后劳动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的后合同义务,就必然规定了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该条第一款中规定“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该条第二款中规定“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一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中的有关规定是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固有的权利,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予以尊重,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都涉及劳动者的重大个人利益,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侵害,档案材料更是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社会对其的评价,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虽然有力度偏轻之嫌,但是毕竟为劳动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不仅指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损害,还包括间接损害《劳动合同法》在这一点上的态度还是比较强硬的,可以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现行规定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法律由于其的强制性和终局性,要求其必须具有明确性,在《劳动合同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的后合同义务只有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的义务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 “对劳动者的求职材料和个人履历负保密义务,对劳动者的公平评价义务。”都是学者们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来的用人单位具有的后合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作相关的规定。但是求职材料和个人履历均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对于劳动者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对劳动者的公平评价义务”个人觉得也应该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进行单独的规定,因为对劳动者的公平评价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恶意诋毁,将使劳动者的再就业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串通,对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过分夸大,会对其他用人单位的判断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在对《劳动合同法》对再一次修改的时候将对劳动者的求职材料和个人履历负保密义务,对劳动者的公平评价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及,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九条,但是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规定未免有过轻之嫌。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职能责令其自觉履行,也就是说是否履行仍然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觉性。故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它是指加害人在实施了某种恶性很强的不法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向其受害者支付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额,以示惩戒的制度,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后,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完善违约金的设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采取狭义违约金制度,主要针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却排除对用人单位的适用。因此,建议适当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允许对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设置违约金,并在违约金的设置上体现惩罚性原则,以保障义务及时有效的履行。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的一种,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后劳动合同义务问题进行探析,促进其新发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对于全面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间的正当竞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滕明荣:《关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要点解答》,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

[3]信春鹰:《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常绍文:《劳动权益200问》,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张赵泳(1988.12-),浙江省富阳市,男,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