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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及其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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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认为,公共选择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核心机制。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如下的认识: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在“经济人”假说上的同一性;集体行动的背后总是能找出个人的动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可以应用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进一步说,完整的个人产权,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动力与前提条件。所以,村民自治的构架应该按照明确个人产权一个人利益驱动一自由、独立的决策的思路去建立。

关键词: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农村土地产权;村民自治;政治主体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1-0005-04

自有史记载以来至解放前的2000多年中,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基本沿袭了传统农业社会的类型。在大多数时期,国家权力没有渗透进农村社会,农村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模式和政治自治的封闭状态,皇权基本只及于县。在解放后的前30年中,我国把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整合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最后通过运动,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完全控制,公共权力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社会的最末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不再适应新的生产方式。所以,1982年国家从宪法上撤销了、生产(大)队,恢复了乡镇政权和村的设置。集权的减弱使农民有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可能,农民以前所未有的创新精神探索适合新的生产方式的政治组织形式。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正式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地位。但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近20年来,其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探讨村民自治实现的有效机制,并找出这一机制运行的核心动力,就成为我们建立基层民主机制,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共选择:村民自治实现的有效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在村一级实行自治,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实现的具体形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社区的居民,客体是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其核心内容是农村社区居民如何通过一定的需求表达机制来决定本社区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从这一过程的内在规定性来看,这一机制只可能由公共选择来提供,即通过民主的相关政治规则,将村民的个人偏好集合成集体偏好。公共选择之所以能成为村民自治的核心机制,主要是基于公共选择如下的理论基础:

(一) “经济人”假说: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的同一性

公共选择是把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政治分析过程的科学,其基本理论支撑点就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说。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在分析人的经济行为时采用的是利己性原则,而在分析政治行为时采用的是利他性原则,认为政治人物具有当然的高尚情操。这显然是缺乏逻辑说服力的,人追求自利、效用最大化的本性不会因为从经济市场进入政治市场而发生变化,政治化的过程不会是人的“神化”过程。所以,布坎南指出:“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这样,公共选择就把政治分析过程和经济分析过程统一起来了,不再把对同一个人的分析因为场域的不同而想当然地进行人格分裂式的考察。不过,人们在经济市场中追求的主要是物质利益,而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的利益更加泛化。如尼斯坎兰认为,政治人物的效用函数一般包括如下变量:薪金、机构或职员的规模、社会名望、额外所得、权力和地位。

正是由于官僚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们首先追求个人利益和受自己支配的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考虑公众的利益。因此,村民自治需要引入公共选择机制来确保村民的个人意愿能准确地表达,而不用依靠官僚们的“翻译”,否则,他们很有可能掺杂自己的愿望,从而扭曲甚至背离村民们的集体选择。

(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异化的集体和国家不再代表公众利益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经济人”假设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对于集体和国家的理念是社会契约论。按照这一方法论,个人被认为是决定私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唯一终极抉择者。国家不是神造物,它并不具有无所不知和正确无误的天赋。国家和集体都是一种人类组织,在这里作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什么区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好与坏的方向规定性,取决于决定的作出是基于官僚的目标函数――它是以代表集体的面目出现,还是基于公众的意愿。

米塞斯认为,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之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集体能够被认识,总是由于行动着的个人赋予其意义,集体能够有所作为,总是取决于集体中的个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启发意义在于,它不仅把个人和个人的理性选择作为理论分析的出发点,主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当是从个人到社会,而不是相反,而且不承认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具有某种意识或目的,而是认为集体或国家只不过是一个“稻草人”,是一个把个人意志集合成整体意志的制度安排。

更进一步,在集体和国家的政治构架里,个人只是通过这一构架达到他们私下明确但又不能通过简单市场交换可以有效达到的目标。因此,应把个人看成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集体和国家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政治就是在这类制度范围内的个人活动,集体和国家只不过为这类活动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任何企图对集体和国家赋予特殊价值或单独利益,甚至把它们“神圣化”的人,要么是出于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上述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集体和国家的异化。因为,按照公共选择的观点,集体和国家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集合。离开个人的集体足不存在的,如果不讲和不要全体大众的个人合法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就会成为官僚们谋取自身利益的代名词。由此可知,异化了的集体和国家将不再代表公众利益,广大的个人也将不再能够控制集体和国家。这样,个人不再具有主体独立性,而是要受集体和国家的支配。

我们在村民自治与公共选择的议题下谈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就是想说明,在原来的“集体”名义下,尤其是在的集体名义下,集体经常是异化的。在这些集体中的人缺乏自由,也缺乏自己的独立利益和独立人格,集体成为一切的代名词。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借助民主的公共选择机制,能把异化了的集体进行还原,使它能真正代表农村社区的公众利益。

(三)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人类活动的场域由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组成。活动在经济市场上的主体是消费者和厂

商,他们之间交易的对象是私人产品;活动在政治市场上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官员,选民和利益集团是政治市场上的需求者,政治家和官员是政治市场上的供给者,他们之间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表达偏好,并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效用的私人产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表达偏好,并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公共产品。而且,政治市场有时又被归为公共经济部门,所以,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这样,交易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就可以用来考察政治和政治过程。

林达尔根据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易学说,认为政治市场上公共产品的生产与经济市场上私人产品的生产一样,都是社会成员各自根据经济理性进行交易的行动。人们通过为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支付税收,从而换取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但是,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任意的,而是拥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讨价还价和相互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并由此得出了公共产品产出的均衡点即是政治市场的均衡点的结论。所以,在公共选择的政治市场观中,重要的命题不是团体和党派,而是这些团体之间与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人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产出并不产生于某个政治人物的头脑,而是产生于团体之间或组成团体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动以个人决策者为基本单位进行,只要这样的集体行为反映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协商,这样的行动就可以列入交易经济学的范畴。

当然,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交易规则也有不同之处。在经济市场上,交易基本上是自愿的、等价的、平等的和确定的,而政治市场上却常常并非如此。在政治市场上,当一个人反对的提案被通过时,他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一结果,而且他所承担的成本往往与他的所得不相对称。另外,由于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同,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处于不同的地位。

建立村民自治模式的基本初衷,足为了更好地提供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这刚好吻合了公共选择机制的基本功能。所以,如何通过交易行为的分析框架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建设,降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易成本,使成本和收益更相匹配,就成为一个当然的选择。

二、个人产权:村民自治的原动力与前提条件

前面的论述证明了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就必须借助于公共选择这一民主机制。那么,如何才能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选择的决策过程呢?或者说,村民自治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呢?

(一)个人产权是民主与公共财政的基石

在我国这个向来以儒家学说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里,人们之间的自由传统及民主意识向来都很淡薄,独立的人格概念、完整的个人产权概念似乎从未真正确立过。独立的人格权因为儒家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思想而基本被抹杀。而完整的个人产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权,由于王权的过于强大,从来都是一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格局。国家,也即王室,历来都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不仅间接最终控制土地所有权,而且也直接占有并经营着大量土地。这时,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的化身,而且也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这种现象既反映了政治力量相对于包括经济在内的其他社会力量的至高无尚性,也导致了产权与政权的紧密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而获得的利润或租金,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和维护现存政治经济秩序,即优先满足政府自身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社会大众。

由于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合,整个社会呈现出“凝结化”倾向,社会中缺乏独立的、自由的活动分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这时,人们的民主诉求或自治愿望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这种现象在时期达到了极致,因为不仅是一个政治体,更是一个经济体,村民们的一切都依附于公社而存在。村民不能离开公社组织,一旦离开,就意味着其生存以及在生存基础上的一切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广大村民失去了生存独立性,在这之上的独立人格权和财产权就更是无从谈起,也就不会有政治权利的诉求。

如果政府只是作为公共管理者而存在,并只是人们用以作出公共抉择而建造的一个政治工具,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那么上述的一切都将反过来。这时,政府的收人主要来自独立的私产者的税收,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且整个收支过程都将受到人们的严格监督。由于政府对财产所有者的依赖,决定了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财产所有者处于支配地位,政府必须以满足公共需要为己任,政府中的任职者因而也从国家的主人转变成了公众的仆人。所以,完整的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是民主与的基石,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将以通过公共选择程序表达出来的人们的意志为行动指南,不合公意的政府将会在下一轮的公共选择过程中被替换掉。因此,个人产权的所有者通过公共选择这一民主机制可以正确、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二)个人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动力

根据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说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一切政治经济现象都应追溯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基石,也是政治学分析的出发点,个人的利益导向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充分的起因,所有集体行动的背后都可以找出个人的经济动因。从本质上说,追求私利是为了获得一种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是为了把自己和别人隔开,不允许别人对自己造成侵害。一个人有了专属的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后,他才会得到激励,才有动力从事他认为值得的社会经济活动。排他性的个人行为权一般包括依附于人身的劳动力所有权和法律意义卜的财产所有权,而这两者在凡事都强调集体主义和所有行动都以集体行动的名义出现的时代,无疑都是不存在的。只有当一个人拥有可自由支配的、完整的个人产权时,他才有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这种权利而积极参与各种政治活动。

(三)个人产权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

个人产权为公民真正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他从此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可自由选择的自由人。更为重要的是,他从此拥有了可自由交换的资本。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包括村民自治这种最为基层的民主,都是建立在人的独立性之上的。只有每个人在政治参与过程中都是以目的而非工具的形式出现,民主的精髓才会得以实现。另外,经济学或政治学中的基本命题不足选择,而是交换,即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换。当人们基于自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政治、经济市场上不断地让渡自己的权利和取得自己的利益时,人的各种愿望就会在这种交换中得到满足,社会就会朝着预期的方向稳步前进,从而有望实现一种帕累托改进。所以,个人产权不仅是公共选择和村民自治的原动力,而且是这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重构农民产权地位,建立基层民主机制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我国个人产权传统的缺失,使我国的自由人观念和民主概念缺乏必要的根基,也使我同民主政治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原动力。所以,要在农村真正建立村民自治的机制,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塑农民的个人产权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地位。只有当农民取得了包括土地在内的个人产权时,广大农民才会基于成本一收益原则而牺牲一部分时间和经济利益,积极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并投票支持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而且,也只有通过完善以土地为代表的个人产权制度,农民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才能得到确立,农民才能对乡镇及其以上的整个政权组织进行有效制衡,并对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村级公共权力组织进行改选。这样,村级民主、村民自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三、结论

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政治领域,并把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作为政治分析的前提,进而引申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并认为集体行动的背后总是能找出个人的目的,而且异化的集体和国家并不能代表公众利益。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本质是交换,而不是选择,所以,在这两个市场中可以应用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在分析公民个人为什么要加入政治过程、参与公共决策这一问题上,公共选择理论抓住了在公民政治热情、政治责任感背后的利益动机,从而揭示了公民参与政治行动的动力来源。而在所有的动力来源中,保护个人产权无疑是其中最核心的动力。相对于农民而言,保护农村的土地产权则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应该以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基本指导,按照明确个人产权一个人利益驱动一成本一收益核算一独立决策一自由交换的思路,科学设计我国村一级的民主机制,除此之外,无其他特别的捷径。

责任编校:周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