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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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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建筑质量符合工程需求。本文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并对其发展方向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 质量监督;现状;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建筑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也加剧了建筑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在长期的竞争中,众多的企业家达成了“靠质量树信誉,靠信誉拓市场,靠市场增效益,靠效益求发展”的共识[1]。作为建筑业发展的关键,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所有人密切关注的,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就尤为重要了[2]。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极大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以及提高,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细分,工程质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1.1 质量监督取得的成绩

自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继建立在了全国各地上,我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也逐步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监督机构的不断完善进步,在提高全国各地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水平,和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此,质量监督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自从成立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始终坚持着质量优先、质量第一的思想,按规定严格执行自己质量监督的职责任务,在维护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形成了全国工程质量逐年上升而工程事故死亡人数逐步下降的局面。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逐步形成,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企业直接对工程质量负责即承担了生产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并控制整个工程的进程,而政府则从宏观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并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最后,社会公众还要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如此,多重监督下,工程质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基本形成,我国颁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而各省市也制定了地方性质量监督法规,如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质量监督单位也出台了各自的监督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形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近几年,由于科学技术上的进步,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通过肉眼观察、手掌触摸以及敲击后肉耳辨别声音的方式变为通过科学仪器设备检测,如数字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红外定位仪等,完成了监督手段科学化、信息化的转变。这极大地震慑了一些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增强了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水平。

1.2 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极大地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但是质量监督管理相对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深化和细分来说进展较缓慢,并不能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要求,而在质量监督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1)相关法规不健全

正如前文所说,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可以使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时有法可依,依法监督行政,使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然而,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地方性规程和监管制度,但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常常出现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找不到与实际情况符合的法律法规的现象。

(2)监督机构成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科”

监督机构是没有“处罚权”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只能下发改进、整改通知书。若要责令停工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则只能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这也就造成了建设各方主体并不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屡查屡犯,配合的查出一点问题就整改一点问题,养成了事事靠监督机构监督的状况,显然将监督机构当成了“安全科”。而监督机构因没有处罚权,也只能充当这样的角色,并没有履行事实上的执法职能。

(3)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预

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程序的干预。例如,一些领导工程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特殊照顾。往往会先开工后办手续,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局部停工通知或停工通知的正当行为也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另外一些重点工程,由于当地政府的赶工指令,通常使建筑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还有一部分工程,政府不但指令不能收取监督费,还要求监督机构在未办理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就介入,往往是监督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监督工作。

(4)执法不严

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不少缺陷,而且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对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用好政府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许多制度都停留在书面上,没有付诸实际。

(5)监督人才素质缺乏

目前,监督单位中一些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的履行自己质量监督的职责,进行监督工作时草草了事,不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同时,监督单位缺少大量高素质人才,常常使质量监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着许多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2.1 修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个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是现在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

2.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可以非常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而这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才能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树立起监督机构的威严,牢固树立建设单位质量第一的意识,进一步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

2.3 加强监理的权威

现在的工程监理过程中,多听从于建设单位,无监理单位该有的权威性。监理单位一方面对业主负责,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驶自身职责。所以监理公司要独立的行使自身的职能,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材料设备,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而且,一定要解决监理部门的资金问题。所需的监督费用需有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交予政府部门,再由政府部门拨给监理公司,打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2.4加强人员培养

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对于监督工作的确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执行的主体是人,所以,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掌握有先进管理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所以,加强对人才的素质培养,是所有监理单位提升自身素质的关键所在。

3.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保证,在如今建设行业快速发展的时候,质量监督是否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承担自身的监督作用,维护工程质量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只有加强监理单位的权威性,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严格执法,才能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熹.浅谈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J].福建建设科技,2006年04期.

[2] 刘国良.浅谈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J].商品混凝土,201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