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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和亲生儿子断绝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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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是一位退休母亲,今年65岁。我有两个儿子,次子叫常峰,出生后两个月,就送给了他舅舅抚养。此后,由于关系不和,双方就极少来往了。去年常峰患了脑瘤,我也很难过,毕竟是亲生骨肉。所以,我先后给了他两万块钱,算是对他的帮助。但没想到,他和他的养父却变本加厉地向我要钱,和我大吵大闹,还把他的同胞哥哥打伤。我有严重的心脏病,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存。我每个月只有1000元的退休金,还要供养我90岁的母亲。常峰的做法,我再也无法忍受了。请问,我可以和他断绝关系吗?我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有义务再给他钱吗?(西安 黄女士)

[分析与解答]:

父母、子女之间打官司,要求断绝关系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断绝关系”并非法律术语,更不是所有的父(母)子(女)关系都是可以断绝的。首先,血缘关系这一自然属性无法断绝;其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讲,没有特殊情况,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不能断绝的,只可以放弃权利,不可以不履行义务;第三,在“子女被收养后,生父母要求确认与子女无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是可以解除的。黄女士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常峰自幼便被其舅舅收养,与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准确来说,黄女士与常峰之间的纠纷性质,应该界定为“确认无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在常峰被送养之后,他与黄女士之间便不再具有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黄女士对常峰就不再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当然,黄女士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患脑瘤的常峰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值得提倡的高尚行为。

杜永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