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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体系中的政府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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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监管体系中,政府在立法、执法中存在的 “时滞”、信息不对称及法律适用性差等现实问题,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体制出现严重的供给不足。加强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制建设,增强执法服务意识,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强化约束机制是政府依法治价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价格监管 政府行为 法律关系

一、政府价格行为的法律分析

政府价格行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政府部门及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市场价格行为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的行为。因而,政府在价格监管中的组织行为方式与法律存在密切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在“法”的框架下运行的,新制度学派十分重视法律、契约、权利等基本制度因素对市场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将其视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市场是一种经济秩序,这种秩序是在外部约束下形成的,这种外部约束就是“法”,法也是一种秩序。政府在这个约束机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和维护法律的秩序,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确立各定价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政府价格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在价格管理中又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授权取得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力和职责,在“法”的秩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借助于法的秩序来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充当“守夜人”的职责,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就是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政府在价格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趋利避害是经济人的本能,对政策、法规的分析、研究,使经济人产生理性预期,出现“钻法律空子”的客观现象,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体制在适用性、时效性等方面出现严重的供给不足,目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的制定及带来的效应存在“时滞”问题。我国价格法制是由立法、执法、监管等方面构成,其中,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我国在价格法制建设中,以价格法为核心,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价格监管的法律体系,但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中,因价格机制的不断完善,立法条件的变化,价格法制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现状等多种原因,从出现问题到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并付诸实施,都存在“时滞”问题。

2.价格法律应用中的适用性问题。在价格监管中的政府行为可以通过法学加以研究,通过法律手段实施政府在价格管理中“定规则、当裁判”的管理职能,但法律对规则的体现往往是原则性、基础性、粗线条的,在价格执法的许多方面目前的法律不够细化,一是缺乏操作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二是缺乏刚性,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强,人为因素多,适用法律时弹性大;而地方性法规则过分强调本地区的利益,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价格法的个别条款对价格行为主体的限制过宽或过窄,也使价格监管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3.在法制建设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影响了价格监管法制化的进程。其突出的表现在政府对价格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法制教育的形式停留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上。且市场经营者的众多及个体的差异性,经营者对价格法制的不重视等,增添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

三、加强政府价格监管法制建设的对策

1.积极推进依法制价,完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在价格法制建设中:(1)以价格法为宗旨,建立健全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建设步伐,注重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适应;地方性法规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不能生搬硬套,同时还要注意各部门之间权限的衔接。(2)对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价格的放开,价格欺诈、垄断问题的加剧,使原有法律在某些方面出现约束“漏洞”,在相应法律出台时机未成熟之前,可对相应的法律规章进行调整、补充或修订,以顺应经济发展的规律。(3)借鉴国外在价格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如美国、日本在价格监管中,政府对竞争行业一般不加干预,由竞争法规治,对不能形成竞争的特殊垄断行业,制定各行业法律加以管理。

2.政府机构调整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应有利于法制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维护,机构设置上,应分设定规、执法、监察等职能机构,并通过立法对各机构进行定位,谁定规则、谁当裁判,明确各机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以杜绝的“执法经济”现象。

3.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法律的信用建设。价格监管中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修养,政治水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以法治市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根本保证;明确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的惩治力度,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减少行政权限,实行依法行政。

4.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法制宣传既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应是全方位的,在法律法规颁布之前、法律法规执行之中、违法犯法查处之后三者之间,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前二者上。

参考文献:

[1]孙荣 许洁:政府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光远:经济转轨中的价格机制[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