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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承诺”有效 谁销售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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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电技术含量不高,投几十万块钱,建工厂、注册商标就能生产。作为经销商,董向前总结出了一套经验:产品质量大体差不多,要想赚钱,必须找售后服务好的厂家。

董向前的经验不是什么秘密。为了博得消费者和经销商对自己产品的青睐,厂家也是千方百计强化售后服务。有些厂家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例如:国家规定燃气热水器的“三包”期限是1年,而小鸭燃气热水器“三包”期是5年;大拇指牌电热水器承诺热水器内胆保修10年……

“三包”时间长,能从侧面说明产品质量好、厂家有实力。很多顾客在买电器时,专门比较“三包”期限。董向前自然是按照顾客的意思办事,专门挑选“三包”期限长的厂家。

这天,一个顾客找上门:“我家热水器坏了,帮我修一下吧!你们承诺三包期限是3年,我买了2年,刚好在三包期内。”说着,这个顾客把发票、信誉卡都拿了出来。董向前一看,果然是自己单位开的发票和信誉卡。他立刻派了维修人员,跟顾客回去修理。过了一会儿,维修人员打电话回来:“热水器的内胆坏了,需要更换。”这下,董向前可有点挠头:自己和这个厂家去年就终止合作了,自己手里根本没有配件。董向前向顾客解释:“现在没有这个配件,我们需要和厂家联系,尽快给您修理好。”和厂家一联系,董向前傻了:电话是空号,厂家黄了。顾客再找上门来,董向前两手一摊:我也没辙,厂家黄了。“三包”的承诺是他们做的,和我没关系。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是1年,你都买了2年了。顾客恼了:“你当初卖的时候怎么不这么说?”吵了半天,也没个结果,顾客甩袖子走了。

没多大一会儿,工商局的人就上门了。面对工商局的询问,董向前还是老说法。工商局可不吃这套,当即责令董向前按照“三包”规定,把顾客的热水器给退了,并且开了罚款单。董向前也急了:“为啥啊?”

工商局的解释是:

一、“过度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一般为1-3年。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的保修期限承诺延长为5-10年等,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种明示担保,属于“过度承诺”。“过度承诺”虽然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衡量是有效的。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只是最低线,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二、谁经销谁负责是法律原则。对厂家“过度承诺”的商品,商家应当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该责任在理论上属于产品质量担保责任。虽然保修5-10年等“过度承诺”是厂家提出,表面看似乎没有商家的责任,但实质上,商家应当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筛选和质量检测、对有关厂家的信誉进行了解,对信誉差和售后服务环节欠缺的产品应拒绝进场销售。厂家对产品的“过度承诺”需通过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这种“过度承诺”在客观上使商品成为“卖点”,刺激了消费者购买欲,增加了商品销量并扩大了营业额,商家和厂家都能从中受益。因此,只要商家认可并销售了“过度承诺”的商品,就应当按照“过度承诺”的保修期限,与厂家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起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企业倒闭后,相关产品的“三包”责任应当由承继的民事主体承担,如没有承继者,相关的“三包”责任也不能免除,而应当由产品的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生产者倒闭而不能追偿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