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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纠纷,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职工芦涛在上班期间和一名包工头跑到工地上,公然对一名男子实施殴打,导致该男子受伤住院。实施殴打期间,芦涛还大声叫嚣,‘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一百万弄死你这个农民。’”(2008年7月22日《中国江西新闻网》)
这就是前段日子闹得沸沸扬扬的罗汉事件,由此出现一个新词“国家罗汉”(流氓),连带着“罗汉”这个哪怕江西老表也只有一部分人能懂的地道土语,红遍大江南北。
事发之后,临川区的公安局与法院也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肇事人芦涛做了些处理。因此,按社会惯例和某些人的期待,此事也算有个交代了。但读了熊培云先生的评论《“国家罗汉”从哪里来》(2008年7月26日《新京报》)之后,笔者发觉,此事离能够给临川父老一个交代的程度还差得远呢!如果说自称“国家罗汉”的芦涛率众殴人一事是萝卜的话,那么这个事件发生的背景、查办事件的过程、处理事件的手法等就是拔起这个毒萝卜时纷纷掉出的污泥。表面上看毒萝卜已被顺利拔除,但是孕养出这毒物的污泥是否被清除才是我们更加关心的对象。
“法院职工”芦涛,并不是临川区法院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进入执行庭工作之前,他的工作是该院院长的司机,身份属事业编制,既没有担任法官所必须的公务员资格,更没有取得从事司法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国家司法资格证书。那么这个“双无”人员,是如何由司机一跃成为担当司法工作中执行重任的执行庭法官的呢?更蹊跷的是,这名来路不明的“法官”,又为何要在《公务员法》严禁公务机关人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下,成为一起利益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打手”呢?
据媒体报道,在“国家罗汉”芦涛行凶殴人不久,当地公安局和法院的相关人员就赶到了现场。但是他们所做的仅仅是想“劝”开芦涛和当事人,而芦涛则毫不买账继续实施殴打行为,甚至还叫来身份不明人员围阻伤者就医。而屡劝未果的公安人员,只好“一劝再劝”(2008年7月24日《新华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早该断然采取措施控制当事双方,而他们采取软弱、犹豫的态度又是为何?更令人惊讶的是,事后司法鉴定的结果将打人者评为轻伤甲级,而被打住院的被害人则被评为轻微伤乙级。这种类似金庸先生笔下“欲伤人,先伤己”的“七伤拳”式的逻辑,着实叫人哭笑不得。
据当事人说,临川区法院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害人告诉之后,以“系个人行为与法院无关”为由推搪敷衍。后来基于种种压力,该院党组做出的处理结果则是“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做深刻检查并调往湖南(乡)法庭”。看到如此处理结果,笔者不禁要问几个问题:第一,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与法院无关,那么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领导责任由何而出?第二,作为普通公民尚且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的“双无法官”,“深刻检查”后就能够调入基层法庭继续从事司法工作了吗?难道基层法庭的工作,能够将一个叫嚣着“花一百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罗汉”引上正途吗?
人事制度的疏漏、相关领导的颟顸以及兄弟单位的“护短”,就是在这次“拔萝卜”的过程中所带出的污泥。也正是这污泥,成就了一个飞扬跋扈的“双无法官”、养出了一只张牙舞爪的“国家罗汉”!这给了我们一个深刻教训:要拔萝卜,更要清污泥。惟有在人事选拔上严肃、制度执行上严谨、问责纠错上严格,才能彻底清除毒萝卜赖以生存的环境,才能保证不会继续跳出下一个“国家罗汉”!
【选自2008年8月4日《中国新闻网》】
题图 /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