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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及风险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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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方式。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的一股新兴力量,在全国范围类陆续成立,并快速发展。为积极探索破解“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正确引导、积极规范民间融资,完善我县城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三农”,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支行对辖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及风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目前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共设立7家。分别是晋宁县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宁县际融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宁县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宁县南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宁县德源小贷公司、晋宁县宇生小额贷款公司、晋宁中信达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2年6月30日我县7家小额贷款公司共计发放贷款40,595万元,占其资本金总额的100%,利润总额达到514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零。

二、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方面的作用

(一)缓解了我县部分“三农”及小企业资金需求与供给上的失衡

近年来,随着金融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各大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需要,在从事贷款业务方面对于贷款对象、贷款项目依然存在“嫌贫爱富”,“重大轻小”,从贷款结构上看,又主要集中于中长期项目贷款,对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较小,造成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区域资金供给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弥补了我县的信贷缺口,满足了部分“三农”及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

(二)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意识得到增强

信用好的客户在贷款公司不仅贷款容易且利率还有优惠,因此,申请贷款的客户对信誉特别重视,经常提前还款,我县7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现了“三个一百、一个零”的良好经营局面:正常贷款率100%,贷款收回率100%,利息回收率100%,不良贷款为零。

(三)降低了我县的民间借贷活动

根据对我县民间借贷的监测结果显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以前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晋城镇,民间借贷活动有所趋缓,过去经常出现的10~50万元的民间借贷行为大幅减少,民间借贷利率小幅下降。

三、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

(一)贷款投向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差距较大

银监和人民银行联合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着重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和金融资源短缺的问题,改善农村金融落后的面貌,促进“三农”的发展。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一定的差距。据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了解,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仅有42%投放给了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而有58%的贷款投向了城市个人和企业。

(二)贷款形式单一,主要以房产抵押贷款为主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多是经济实力不强的个人、农户和中小企业,均具有高风险的特征。目前在行业经营刚刚起步,经营管理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多采用保证、抵押的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形式单一。据统计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我县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部贷款基本都是房屋抵押贷款,占比为96.6%。由此可见当前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物的贷款人,对一些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农户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贷款需求仍得不到有效地满足,特别是现在宅基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很多资金需求者也只能被拒之门外。因而,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要持续发展,必须引进一些好的管理方式。以国外比较成功的小额贷款组织为例,由于服务对象大多定位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贷款应多采用“信用”“小额”方式发放。

(三)管理部门众多,监管归属不集中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众多,监管归属不集中、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云南省的主管部门是省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和公安部门则负有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等方面问题进行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可见,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不少于三个。监管部门众多,会造成重复监管以及监管遗漏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上的快速增长增加了监管管理上的难度。一是多头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又数量众多地域分散,每个都是独立的法人,每个都单独面对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初创阶段,制度建设和人员素质都有待完善和提高。因而,只有统一、集中、明确的监管部门,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整个行业,才有利益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贷款笔数较少,单笔金额普遍过大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在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单一的小额贷款业务范围限制明显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率的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是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然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发放的贷款情况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普遍较大,存在超出规定比例的情况。反映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倾斜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真正做到“小额、分散”名副其实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征信缺位风险难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银行不愿做的客户,通过信用担保、房产再抵押等创新的方式进行交易,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加之征信体系的缺位,小额贷款公司在规避风险上自身也有着“先天不足”,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还未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申请贷款的企业以往的诚信记录。因此每做一笔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的社会背景等详加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