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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框架内南海争端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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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争端作为《联合国》意义上的国际争端,各成员国对此有和平解决的义务。但是由于争端的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应当有所不同。针对近年来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争端不断升级问题,文章试图以争端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为切入点,在国际法框架内研究争端的性质,以期和平解决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争端

【关键词】法律争端 价值目标 国际法

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争端各方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航道位于整个东南亚地区的核心地带,是南海与我国邻国进入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要道。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地理位置及其资源价值决定了这一地区争端的价值目标。

争端的价值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是维护领土。一个国家的领土是该国的生存空间,领土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任何国家的领陆、领海、领空都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按照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这些岛屿及海域神圣不可侵犯。但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越南占据了南沙群岛中的29个岛屿,菲律宾占据了7个 、马来西亚占领了3个、印尼2个、文莱1个。①这种恶意抢占的行为是违背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对中国领土的严重侵犯。由此引发的纷争是领土之争,中国致力于维护领土,这是国家最高利益,我们的态度必然是寸土必争,丝毫都不可以让步。为此中国解决争端始终坚持“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

争端的价值目标对于越南、菲律宾等是为了掠夺资源及安全防务。南海诸岛及海域资源丰,第一,石油天然汽:据中国国家海洋局统计,这一地区能源储备7.5亿立方米天然气,367.8亿吨石油。第二,矿藏:这一地区已发现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有57种,占全国矿藏种类的近1∕3,发现有规模储量的矿床126个,其中大型矿床31个,中型矿床31个,小型矿床64个。第三,未来新能源—可燃冰:据广州地质调查局勘探在这一地区发现“可燃冰”存在,据估计,这一地区海海底有巨大的“可燃冰”带,它的蕴藏总量相当于中国石油总量的一半。另外还有如鸟粪等其它自然资源。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占领了这一地区部分岛屿后,开始大肆掠夺资源。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与英荷壳牌、埃克森·美孚等200多家公司与在这一地区合作,钻探了约1380口钻井。

另外,这一地区的航道意义也非常重要。相邻国家试图以这一地区海域为依托来扩大战略纵深。越南认为这一地区是他们的“天然屏障”,菲律宾则视其为“正对菲律宾群岛腰部的一把匕首”。这一地区对相邻各国的国防安全和军事防务具有重要意义。②

他们入侵岛屿引发争端的目的很明确,为了开发资源发展本国国民经济,搞好人民生活及保护本国国防安全。他们解决争端的实现方式是首先以军事手段占领群岛的部分岛礁,然后在这一地区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并提出要求。

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争端的原则

争端是引起争执的事端,指法律或事实上某方面的不一致,两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观点或利益的冲突。从法律争端的实体意义上看冲突观点或主张,必然包括法律规范和事实依据。不论是法律规范还是事实依据,任何一个方面的对立都有可能形成争端。本文探讨的是在国际法框架内,从实体意义上探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法律争端的性质。国际法上实体意义上的争端性质的判断过程是法律规范到事实依据因时空而变化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应用过程。争端中法律基础上的对抗,更为具体的是围绕某个特定法律规则(习惯法规则和条约规则)的解释展开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争议相对国提出的领土适用原则来判断争端的性质。

“地理临近”原则。从国际法上看,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有:民族自决、公民投、收复失地、交换土地。前两种方式是领土内部解决方式,后两种是外部力量解决方式。传统习惯的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添附、割让、征服、时效。然而与中国发生争端的相对国(后称相对国)却提出了“地理邻近”规则。这条从国际法意义上看,无论是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还是传统习惯的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的方式都无从遵循的,违反国际法的规则。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相邻各国提出所谓“地理邻近”规则,他们认为这一地区从地理位置上看离它们近离中国远,因此这些岛屿属于他们而不属于中国。这一规则在国际法意义上领土取得方式上是不被认可的,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③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在北美洲西北部有一块与加拿大接壤、同俄罗斯隔海相望的美国领土。它远离美国本土,但这一美国领土能认为是加拿大或是俄罗斯的吗?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这样认为。

“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近年来相对国为了将争端升级又抛出了“实际占有,有效控制”。领土取得的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之下的土地的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的完成必须实现有效占领。目前一些相对国利用国际法中近年出现的“持续有效”这个新概念来否认中国对这一地区的。他们认可中国最早发现的主张,但认为中国没有占领,对这一地区的有效占领是二战中的日本。日本战败南沙因此成为“无主地”,相邻各国适用先占原则占领这一地区是有效先占。我们分析一下这一理由发现仍是无的放矢。日本在二战中占领了南海部分岛屿,战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要求必须归还中国领土。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海入侵岛屿正式交还给中国。退一万步讲这一地区即便成为所谓“无主地”,1946年12月中国政府派军舰占领这一地区并且宣布恢复行使这一地区,其他相邻各国只是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后才占领这一地区一些岛屿。

海洋权益扩张解释原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但是同时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这决定了领土是基本权利,海洋权是在领土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相对国在这一地区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主张享有管辖权,如中国与菲律宾的黄岩岛之争。1994年以前对南海黄岩岛是中国领土主张,菲律宾从未表示过异议,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实施后,该国宣称对黄岩岛拥有海洋管辖权,借口就是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不仅如此他们还借助军事力量在黄岩岛骚扰甚至抓捕我国渔民,更为严重的是,该国政府竟然企图利用修改国内宪法把南沙群岛列为菲律宾领土。2010年2月他们又在参众两院正式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列为菲“所属岛屿”,该法案最后由总统阿罗约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争端的性质判定

我们围绕争端相对国的对抗主张在法律基础解释和事实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阐述,其中无论是越南还是菲律宾及其他国家他们都是为了掠夺南海资源,乘20世纪70年代我国“”动乱无暇南顾之机,恶意抢占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南海相关岛屿或岛礁,为使其占有合法化他们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进行奇异解释从而引发争端。国际法上虽然有善意解释的争端阐释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是自然法的一个概念,在习惯法上该原则应当排除国际法律规范文本中缔约各方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意图、但可能给一方造成不利的某种理解。我们把针对条约解释推及一般,善意原则应当是被认为或多或少与常识性、合理性相关联,或者说必须与常识性合理性相关联,也就是被认为要求解释上一致性。这不仅在国际司法解释中如此,即或是在国家本身在自行解释过程中(行为规范)也应当是这样。因为在国际上某国在行为上维持善意遵守条约这一声誉,实际是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否则这个国家就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对其维护国家利益更加不利。国家在单方面对国际法的文本进行自行解释时,善意解释要求其结果满足合理性、常识性以及逻辑性的基本要求。以上不难看出本文争端的性质是:由于相对国没有遵循善意原则,满足常识性、合理性以及逻辑性的基本要求的解释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对这些国际法律规范进行极端的、肆意的解释以期实现抢占岛屿“合法化”。

任何国家对南海诸岛及海域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侵犯了中国领土,不构成其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在国际法上同样是非法和无效的,更加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海域拥有领土的法律事实。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注释】

①林漫宙,吉夫:“南海诸岛历史地理”,《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6月,第27~32页。

②杨翠柏:“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3年第1期,第59~64页。

③曹鉴燎:“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第8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