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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妇女权益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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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及方法,分析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社会转型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与方法。

[关键词]社会性别;妇女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常献平,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3-0101-03

一、社会性别与社会性别理论

社会性别理论与妇女运动的发展密切联系。18世纪末19世纪初第一次国际妇女运动浪潮,主要是争取妇女在法律上、政治上、受教育权等方面的平等权利。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妇女运动浪潮,更加注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妇女运动在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开展。

一般而言,社会性别的内涵是相对于生理性别的。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生理性别指的是解剖学意义上性别的特征,如染色体、性腺、身体形态、生理机能等,而社会性别则是以文化为基础、以符号为特征作出的关于男女的判断,以及社会文化对男女两性的期望或规范。人类基于生理差异形成了性别,这只是生物学上的区别。而社会性别则是男女两性在生理因素基础上,受社会文化因素影响形成的性别特征与差异,主要基于社会文化建构。社会性别是人在成长过程中被逐渐培养成的,是非先天性、非自然的。

社会性别理论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当今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影响的学术理论与方法。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观点认为:每个人都有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源于社会建构,社会性别规范人的行为,决定了人的社会角色和行为特征。社会性别理论首先肯定和承认男女两性的生物学差异,同时认为社会性别是两性在特定社会文化适应过程中形成的性别规范、性别角色和行为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社会性别观念、规范和结构也都不同。另外,认为社会性别是一种社会构成,是权力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导致歧视性的社会性别。最后。社会性别作为一种社会构成,是可以改变的,性别歧视也是可以消除的。

基于以上观点,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两性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它把妇女视为发展的主体,重视妇女的社会价值,倡导用发展的眼光研究男女两性的社会和权利结构,分析性别文化、性别制度和性别结构。这样既能看到男女两性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关系,同时也能看到男女两性受到的不同限制和制约,了解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同利益与要求,从而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建立两性之间均衡发展的平等关系。

社会性别理论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方法和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要求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与学术研究中,实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社会性别主流化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社会性别意识与主流化。社会性别意识是承认并尊重所有的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重新审视和反思两性关系和性别规范,将其放在是否促进男女两性共同发展的尺度上衡量,通过清理和消除两性发展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壁垒和障碍,扩大男女两性的选择权,促使男女两性的全面健康发展。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后,社会性别意识已经成为全球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社会性别主流化,即将性别意识引入社会发展以及决策主流。政府要担负起促进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该推行一种积极醒目的公共政策,把性别意识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建立国家及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机制,保证性别意识的政策和方案切实得到实施和有效的监督。

二、社会转型背景下妇女的权益状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上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文化上由封闭自守逐步走向开放。社会转型是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是社会整体的、全面的变迁,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社会结构转换、社会运行机制转轨、社会利益调整和观念行为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体系、行为方式、生活方式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妇女作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状况也在社会转型加剧背景下发生着变化。

妇女权益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妇女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妇女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表现在:

1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初具规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于1992年4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一部全面确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2 妇女权益的保护初见成效。我国政府自始至终都很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形成了以公、检、法、人大、妇联、民政等多个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维权机构。在各部门依法切实保护下,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初见成效。

3 妇女观念更新、自身素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平等是妇女权益的中心内容。男女平等的前提首先是要正确认识自我。随着妇女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以及广大妇女文化层次的提高,经济地位的逐步独立,妇女自身素质有所提高,观念有所更新。很多妇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尚面临着许多问题,传统性别观念、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使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现象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优女劣价值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对两性角色的评判和认知,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机会与结果依然存在着不平等。主要表现在:第一,妇女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偏低。从总体上看,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比例更低,后备女干部明显不足。第二,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突出。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第三,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在贫困人口中,妇女的处境尤为艰难,贫困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女生的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生,辍学率也高于男生。第四,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人多地少、土地价值高的农村,或以耕作为主的贫困地区,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第

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切都说明在社会转型加剧的背景下,各种利益冲突也会随之加剧,而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依然处于一种受歧视的地位,其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社会转型加剧的背景下,我们要正确看待妇女权益。首先要从思想上意识到当前妇女的权益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仍然面临着太多的限制,这是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再者。我们要意识到社会的转型必然带来许多利益分配上的冲突,所以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当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一套妇女权益的保障体系。

1 提升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妇女权益地位的改变关键取决于自身素质,只有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才能更好地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妇女应该全面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基础,文化素质的高低与职业、社会地位紧密相关。文化水平越高,参与竞争的能力就越强。获得的参政、就业等机会就越多,社会地位也会随之提升。可以说,妇女的文化素质影响到了她们作用的发挥、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权的实现。因此,妇女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其次,还必须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这是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的条件。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自信、自立、有进取心等方面。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促使妇女充分认识自身的能力,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不懈奋斗获得社会的认同。良好的心态还有助于妇女挖掘自身的潜能和创造力,敢于向社会偏见挑战,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实现。最后,妇女还应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只有树立法律意识,理解法律的原则与精神,培养信仰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习惯,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女性群体权利意识的提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要运用正确的方法与侵权行为进行斗争,要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 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建立和谐性别关系。要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努力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进一步优化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妇女的权利意识有了一定提高,妇女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但是距真正的两性平等还有很长的路程。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在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优势,不断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重在提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切实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发生。对妇女的宣传重在提高自身素质,使其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妇女在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就业技能的基础上,更要具备较强的思想道德素质。牢固树立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的意识,构建男女平等的性别文化,建立和谐的性别关系。

3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为主体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比如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冲突以及基层政府贯彻不力等问题。要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为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4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妇女社会保护。维护妇女权益还要更多的发挥社会的功能,家庭、社区、工作单位、各级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群体在女性权益的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要把维护妇女权益和实施发展纲要结合起来,把妇女发展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监测评估,使妇女的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公检法各部门要着力提高有关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使其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感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争取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社会维权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宣传部门以及报社、电视等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家庭、社区及企业中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宣传男女平等,消除歧视女性的言行。最后,还应发挥各级妇联、工会以及其他妇女维权群体的作用,使之成为妇女的代言人,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