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睚眦必报 终害人害己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睚眦必报 终害人害己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案情

任某之前与王某结识,虽交情不深,但也无任何矛盾纠纷。2011年12月12日,任某到平顶山市石龙区某公司办事时遇见王某,遂向王某让烟。王某说:“我哪敢吸你的烟?”任某为此生气,认为王某不给他面子。当晚,任某在与他人喝酒时想起此事,越想越生气,非要吓吓“不识抬举”的王某不可。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借着酒劲以他人摩托车没油为由到加油站,购买了一个5升的汽油壶及20多元的汽油。随后,他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住处,将汽油泼洒在王某住处门前地面上,点火之后匆匆逃离现场。火势将王某家的一台空调外机及部分门窗烧坏,墙面被熏黑,无人员伤亡。经鉴定,王某因为此场“火灾”造成了1310元的财产损失。事后,任某一直认为当时没人在场,自己“吓唬”王某的行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让任某始料未及的是,警方一直在对该案进行侦查,并于2013年8月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在一段监控视频中看到了当晚作案人的犯罪经过。但因作案人的面容模糊不清,警方不能完全确认作案人就是任某。警方四处找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最终确认嫌疑人就是任某,遂将任某抓获。

分歧

今年4月,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合议庭对任某的行为定性产生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购买汽油泼洒他人住所门前并点燃,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点火时明知被害人王某及其家人在屋内,虽然主观上没有要剥夺王某及其家人性命的直接故意,但其放火行为是对王某及其家人生命安全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故应认定任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放火行为因日常生活偶发纠纷引起,其在他人住所门前放火,主要是为了发泄情绪,故其行为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结果

合议庭经过几次合议,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并于近日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判后,任某未上诉。

说法为什么不认定故意杀人罪

法官王洪哲: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任某与王某的矛盾仅是因为王某没接任某让出去的烟,任某的犯罪动机只是吓吓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剥夺王某生命的直接故意。同时,间接故意在法理上也要求只能是结果犯,而不可能是危险犯。本案中,任某泼洒汽油的地点是王某住所大门前且并未在放火地点添加助燃物质,其放火行为在结果上也没有造成王某死亡,故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不认定放火罪

法官陈营珠:放火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本案中,法官对王某的住所进行了实地勘验。王某住所为砖混结构,平房三间,一字排列,相邻处并无他宅或建筑、公共设施,距两侧道路也有6至7米之远,且任某泼洒汽油的地点是王某住所大门前,泼洒的汽油量也不大,其后果不足以也不太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认定放火罪并不恰当。

为什么认定寻衅滋事罪

法官赵晚晴:依据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任某到王某的住所前放火的原因,仅仅是王某没接他递的烟,如此一件在常理认识中微不足道的事情,其发生是具有偶然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纠纷”的情形,任某放火行为带有发泄情绪、肆意挑衅他人的性质,故任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