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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确立农村教师工薪发放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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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薪问题直接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职责功能的充分发挥。通过近两年对浙江、河北、四川3省22个县(市、区)的深入调研,发现农村教师工薪收入存在严峻问题。

一、工薪收入酬额较低,无法有效吸引和保障农村教师长期任教

调研发现,月薪低于2500元的农村教师比例,在四川、河北、浙江分别为81.4%、89.8%、4.8%,高于3000元的农村教师比例,在四川、河北、浙江则分别为8.2%、1.3%、70.3%。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表明:河北省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四川省为3160元,浙江省为3888元。按月薪2500元来计算,农村教师的月工资远远低于同省城市平均水平。在回答问卷调查中“作为农村教师,您目前最希望的是什么”一项时,70%以上的农村教师的最大希望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和城里的教师一样高”。

二、工薪收入分配机制欠妥,难以调动农村教师任教的积极性

农村教师收入不仅在执行标准上各不相同,在分配方式上也存在突出问题。绩效工资实施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各地区差别很大,而且在项目构成上也缺乏科学性,收入分配带有浓厚的平均化色彩,常规项目多,而体现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难易程度的项目少,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如,先按7:3比例将农村教师所有工薪分成基础性和奖励性两类,然后30%的奖励性部分再按7:3切分成基础性奖励和激励性奖励,基础性奖励全员都有,实际只有30%中的30%(工资总额的9%)才是真正的绩效考核奖励。

三、工薪收入构成不科学,未能体现农村教师任教的农村特殊性

教师的工薪收入由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两大部分构成,而农村教师津贴的发放项目单一,只有农村任教津贴,其它与农村任教紧密相关的津贴,如因无住房带来的交通补贴、因无食堂带来的误餐补贴、因班级规模过大带来的班主任补贴等均相对缺失。而且,农村任教津贴只是各津贴中的一个普通的构成项目,并未单列出来。从农村教师工资发放形式和类别很难体现出其工薪收入的农村特殊性。

为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农村教师工薪收入偏低的问题,建议尽早研究、确立以中央和省级地方财政为承载主体的农村教师工薪发放保障制度。具体做法是:一确立、两核定、三增加,单独列支农村任教津贴。

具体建议如下:

1.确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教师工薪保障体制。建议将我国现有“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薪保障体制转变为以中央和省级为主,将农村教师工薪收入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列支、发放与管理范围之内,以有效保障和提高农村教师工薪收入,消除全国范围内城乡教师收入的巨大差异,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2.核定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基本工薪标准,健全发放保障机制。按6:4比例将农村教师工薪明确划分为基本工薪和各类津贴两大类别。由中央财政承担60%,负责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基本工薪的发放与管理;地方省级财政承担40%,负责各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各类津贴的发放与管理。中央按照地域条件、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对全国农村教师日常生活、工作所需基本工薪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并由中央财政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全国范围内农村教师基本工资收入的均衡化;省级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教师工薪收入构成的津贴类别、额度等作出全省统一规定,并由省级财政按月发放。其中,60%按月足额发放,40%按学年考核发放。

3.增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发放额度上,以农村教师工薪收入总额为参照,将其提高到工薪总额度的1/4-1/3,以提高吸引力。发放依据上,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按任教学校至县城距离远近和任教教师职称高低依次递增设定,然后依7:3比例加权核定。距离权重为70%,表示农村教师任教学校的地域差异;职称权重为30%,表示农村任教人员间的差异。发放对象上,以非县镇所在地在职教师为主,覆盖退休教师,但其享受额度与在职教师有所不同。

4.改革农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发放模式。发放额度上,以班级规模为参照标准,以50人/班为基准,按班级学生数、依权重系数确定具体增加额度。学校布局调整后,农村中小学校班级规模明显大于城市学校,以50人为标准进行加权增薪,可以更好地体现班级管理的难易、成效;发放方式上,分为常规和奖励两类方式,常规即按月统一核定发放数,奖励即按年通过考核另外追加数。担任班主任,因其辛苦,应当在考核前给予相应数量的常规津贴;同时也应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以体现绩效。

5.改善农村教师交通补贴。许多农村教师因学校没有提供周转房,而处于“走教”状态甚至“城—乡”走教状态,交通费用支出较大,没有设立该项津贴的省份,应尽快设立。

6.单独列支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以省级财政统筹为基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额度发放标准,单独在省级财政中列支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不再将该项津贴捆绑混同在绩效工资之内发放,应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由财政单列支出。